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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2周岁,与此同时,还提出将“收容教养”制度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制度,不仅进一步与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专门教育”制度相关规定实现系统衔接,而且再次明确,法律法规层面就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始终秉持“重罪重罚,轻罪宽宥”、以教育为主的基本理念。未成年人群体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其身心特征决定了教育挽救的目标与遵循的程序都有别于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保障机制的构建与完善是一项系统性综合工程,在以“教”为出发点与落脚点的前提下,应凝聚社会各界力量,提高专业性、专门性与稳定性,设计适用性与针对性兼具的矫治教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