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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的进步,近年来,我国在民法典的构建上迎来了新的挑战,尤其是民法的兴盛。在特别民法中,根据其功能进行划分,主要包括补充型和政策型以及行政型三类。每个国家的民法典以及特别民法之间的关系都存在两种模式,即法典解构以及法典重构,对于消费者法和劳动法两者能否纳入民法典中,这是民法典和特别民法之间关系的核心。法典的解构不能对消费关系以及劳动关系进行调节,对民法典的市场经济地位进行了动摇,然而在一定程度上对民法典自身的纯粹性进行了保持;法典重构和以往的民法典自身的价值取向相互抵牾,而且不能和以往的民法体系相互兼容,然而还是在一定程度维护了民法典的具体地位。对于我国在未来的民法典来说,其不但要是比较纯洁的私法,还应对其进行纳入以及整合,让其真正意义上发展成现代市场经济和家庭生活中的基本法则。
关键词:民法典 特别民法 关系 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7-0070-03
从调查中可以看出,所有国家的民法典和特别民法之间关系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法典重构和解构,在民法典当中,能否将劳动法和消费者法纳入,这是其和特别民法两者关系进行建构的重点问题。在法典结构当中对劳动关系以及消费关系不能进行调整,然而可以对民典法的纯粹性进行保持,但是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民典法的基本法的地位进行动摇。法典重构从根本意义上来看,其和民法典中的价值取向是不符的,并不能和以往的民法体系作一兼容,然而就某种意义上来看,这是对民典法原有的地位做了積极维护。现代社会下我国应该将民法典和特别民法进行融合,对民典法的市场经济地位进行保持,这和我国发展中的基本国情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是相符合的。可以看出,对于民典法和特别民法之间的关系作一合理性和科学地的建构是至关重要的。
一、民法典以及特别民法的内涵
(一)民法典的内涵
从目前来看,在法律体系建设中,民法典系统对其起着全面指挥的作用,罗马法是这一法律在立法中的重要基础。民典法主要用在市场规则当中,这是各种市场活动中都要遵守的固定守则。所以,民法典体系可以利用对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建立以及完善,对市场展开规范性的运转,还可以利用实体交易中的规则对市场经济体系中的稳定性和繁荣性进行限制和保障。例如,保险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是民法典对国家产生权力影响的重要途径,同时,还是民法典对私法中的民事法律造成影响力的体现。现阶段,我国在民法典体系的建设中还存在一系列缺陷,需要在对实践经验进行总结的前提下,对问题进行改善以及对空白展开弥补。在民法典中,部分法律条款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存在疑问的,不具备统一的和有效的关于立法的准则。所有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都是非常抽象的,尽管在人们的生活当中还是存在非常多的对于司法进行解释的空间,然而还是会经常性地造成争议。所以,要对民法典进行完善的同时,树立总则,对主体行为和客观规律以及物权制度进行综合,让其形成一个比较全面的、完整的法律体系,让所有的规定之间都可以相互补充,对法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弥补。总之,民事法中的制度对于国家治安的维护和经济的大力发展是非常有效的,因此,在我国法律建设中,要对民法典进一步完善,通过法律系统对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二)特别民法的内涵
按照特别民法自身的功能进行分类,比较多见的是补充型、政策型、行政型,先对其进行概括说明。
1.补充型特别民法
所谓补充型特别民法,主要是指对民法典当中描述地不详细的或者是缺失内容的部分作一补充。因为只是简单地补充以及对民法典体系进行细化,所以和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是不冲突的,而且与民法典的价值取向是相同的。但是具体化的单行立法就需要按照立法技术以及现实的需要对其进行决定。在民法典的功能不断收缩的背景下,尤其是民法在发展的过程中进一步强盛,其对于我国的权力有所干预。对特别民法的具体使用,值得注意的是把公民自身的实际需求看作出发点,对商事以及民事规范作一区分,还要对实体规则进行区分。
2.政策型的特别民法
这一类型的特别民法是指由国家机构进行设立的特别民法,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特定的社会政策进一步贯彻和落实。这种特别民法把关注点放在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上,对其进行保护,对人道主义的精神面貌进行了彰显。这一民法包括劳动法和消费者法等。政策性的特别民法主要是把受害者看作主体,坚持无过错原则,形成一个具体的归责体系,对主体中的权益进行保护。
3.行政型的特别民法
所谓行政型的特别民法,是指对行政管理的私人关系进行相关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对行政目的进行实现。行政型的特别民法中最大的特点是公法以及私法之间的糅合。此外,为了将行政目的进行实现,这一类型的民法还将司法与行政进行了糅和。总体而说,行政管制作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对企业和公民以及国家三者的关系展开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并对其展开双向性的制约。如此一来,企业和政府间的具体关系也就有了基础性的变化,国家对于企业开展的行政管理,承担了非常重要的给付责任,但是企业所承担的是对法律遵守的义务,不然就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就政府自身的职能而言,比较多的是对行政管理的体现,利用这一类型的民法对公共利益进行维护。
二、民法典以及其和特别民法之间的关系
(一)特别民法中的功能以及和民法典之间的关系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补充型的特别民法。这一种类的特别民法是指对民法典自身的内容作一细化和补充。这一民法的建立是在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前提下确立的,对其的价值取向不构成违反。民事关系中的单行立法,主要是由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和复杂情况进行决定的。这一类型的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权力进行干预,然而国家只是具备展开行政服务的权限,并不能对私人关系作一调整。此外,这一民法典的兴盛情况和民法典自身的功能限缩存在着非常重要的关系。在开展补充型特别民法和民法典的关系构建的过程中,要对民事中的实体规则作一明确区分,把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看作出发点,对商事和民事规范进行区分。 二是,政策型的特别民法。这一类型的民法是国家把对某一种比较特别的政策进行实现作为目标的特别民法,这一民法的形成是把对弱者的保护作为核心,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劳动法以及消费者法。政策型的特别民法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发展中被人们所认可的民事自然法,有足够的意义被纳入民法典当中。主要是把受害人看作主体,时刻坚持无过错原则,形成归责体系。我国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对消费者特权加以明确,所以民法典的形成也就不具备对消费者的保护作用,然而,政策型的特别民法对这一漏洞作一合理化的补充。
三是,行政型特别民法。这一民法主要是对行政管理私人的关系做了明确,把对特定行政的实现作为目的,主要的表现就是对公法和私法进行科学融合,同时,还对司法和行政进行了混合,这是国家在转型阶段的法律依据。
(三)民法典和特别民法之间的关系
1.技术中立的模式
二元对立的技术中立模式在国家层面保障统一的法律建构与法律续造,是完全符合现实的观念的。就国家的经济层面来看,其主要对法律中的自由形态进行塑造,对在高度集中阶段的资本主义的投资和交易方面的法律需求进行了满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因出身和职业高贵的特权消除,在根本意义对政策型的特别民法做了排除。在这样的法律模式下,民法典与特别民法之间是经和权关系,即民典法对其法规进行规定,拥有一定的中立性和普遍性,但是特别民法是把社会政策中的权变看做是依据,民法典和特别民法是相互对立的,例如在民法典中,其所规范的属于抽象化的人格,对于特别民法来说,其主要是对具体的社会角色进行确立。这一类型完全对立的模式具备非常大的优势,对于民法典在技术规则中的纯粹性有所保障,然其不受到公法摆动所造成的影响。民法自身的自治个性是非常多的,该个性和资源的分配功能是反比关系,民法中的自治个性如果很强,那么,资源在分配中的功能就会减弱,也就会远离多元化的政治干预。
2. 新民事自然法的模式
这一模式是对民法典在政策型的特别民法进行纳入的比较鲜明的体现。新民事自然法不但能够把民和商合二为一,还在一定程度上把消费者自身的权利在其中进行纳入。部分学者一致认为,在特别民法当中存在的内容都是可以在民典法中被纳入的,就显示借贷合同,可以将消费者的借贷法纳入其中。
三、民法典和特别民法两者关系的进一步建构
(一)特别民法在构建中的关键
从特别民法的功能来看,其拥有很多种不同的功能,然而多数都是不能满足我国民法典所针对的社会现象,民法典比较重要的价值体系适合我国民法典进行相抵牾,从根本意义上对民典法的进一步整合造成阻碍。对民法典和特别民法之间关系的构建能够从法典解构以及重构方面作一考虑。法典解构对民典法地位有一定的作用,允许对特别民法进行确立,对民法典的传统价值进行保障,运用的是技术的中立模式。就法典重构而言,其主要是指民典法为了不断适应当今社会在发展中的要求和特别民法的科学整合,对在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当中民法典的核心位置进行保障,这是对自然法实施的体现,新民事自然法的形成是民法典中的一部分。我國的民法典和特别民法之间关系的建构要对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下的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这是对市场交易的稳定性进行保障的基础。因为法人制度和排他效力在对法制体系进行构建的过程中是比较重要的因素,可以对这一点进行充分的利用,我国的立法机构能够在物权法的指导下对征收中的制度进行确立,将投资条款纳入到个人所有权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当中,对该民法进行构建。因为我国并没有形成比较完善和具体的民法典,所以这一类型的特别民法是非常重要的。我国对于民法体系完善和建立比西方国家晚很多年,民法的发展轨迹和西方国家之间具有非常大的差别,西方国家的民法由解除管制一直到管制,然后再回到管制中去,而我国并没有对其进行完成。我国完成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下的法律体系建设,在传统体系中的民典法的需求是非常大的,然而,在此过程中,需要的是我国在不断探索并进行创新的民法典,对民法典在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当中的地位作一保障。
(二)民典法在立法中的技术中立
以往的在民法典中形成的技术中立体现为其原理和规则以及制度等方面上。民典法在立法中的技术中立主要对民典法内容中的永恒性以及真理性作一强调。根据相关的调查结果来看,目前我国一些企业在发展中运用的都是私法和公法集合的管理模式,能够对公法进行一定的约束和行使。针对这一现状,相关的立法机构要把企业当中的法律展开系统性的归类,对民法范畴进行设计的都纳入民法中去,属于行政方面的就纳入到行政法中去。为了让民典法中的技术中立进一步实现,我国在发展的过程中,可以将物权进行强化、对所有权进行减弱的具体方式把债权中的内容作一细化分割和重新组合。在家庭法中,主要把财产法的逻辑看成是构建的基础问题,这是民典法在技术中立方面能够实现的挑战之一,也是对社会文化进行保障的重要举措,能够对国民自身所具备的道理观念作一改善,在对未来的民法典的具体拟定中还要对其进行全面的考虑。
四、民法典中的发展和展望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民法典的局限性越来越大,在其内容中,并不能对民事法律中的所有内容进行涵盖。因为我国的市场经济中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需要即刻解决和处理,把自由看作基本导向和技术中立的不断创新,新的民典法在现阶段我国的实际情况中更加适合运用,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建设中,不只重视补充型特别民法,还有其他几种类型的特别民法,都在经济法和社会法中纳入,所以,把对民法典的维护看作法律的主体地位中的法典,对于其的构建具有非常大的不合理性。在时代不断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的大背景下,我国已经发展到民法阶段,因此,应该对特别民法的兴盛、对民典法的挑战欣然地接受,按照民事自然法中的规章制度对民典法作一全面创新,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
五、结语
总而言之,怎样对民法典和特别民法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处理,这是现阶段我国民众在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如果要对比较完善和比较完整的体系进行建设,就要把民法典和特别民法两者作一科学的、有效的、合理的整合,将技术中立的手段运用其中,对民典法和特别民法之间的关系作一全面的构建,在此基础上,满足现阶段我国社会在发展中的法制现实以及实际需求,从而不断促进我国法律制度和体系建设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勇.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J].法制博览,2016(30):202-203.
[2]孙莹.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D].西南政法大学,2011.
[3]洪海林.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7.
[4]廖湘文.侵权行为法危险责任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8.
[5]秦杰.民法人性视角的思考[D].兰州大学,2013.
[6]谢潇.概念体系之嬗变与法意识变迁:日本借地权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责任编辑:杨国栋
关键词:民法典 特别民法 关系 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7-0070-03
从调查中可以看出,所有国家的民法典和特别民法之间关系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法典重构和解构,在民法典当中,能否将劳动法和消费者法纳入,这是其和特别民法两者关系进行建构的重点问题。在法典结构当中对劳动关系以及消费关系不能进行调整,然而可以对民典法的纯粹性进行保持,但是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民典法的基本法的地位进行动摇。法典重构从根本意义上来看,其和民法典中的价值取向是不符的,并不能和以往的民法体系作一兼容,然而就某种意义上来看,这是对民典法原有的地位做了積极维护。现代社会下我国应该将民法典和特别民法进行融合,对民典法的市场经济地位进行保持,这和我国发展中的基本国情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是相符合的。可以看出,对于民典法和特别民法之间的关系作一合理性和科学地的建构是至关重要的。
一、民法典以及特别民法的内涵
(一)民法典的内涵
从目前来看,在法律体系建设中,民法典系统对其起着全面指挥的作用,罗马法是这一法律在立法中的重要基础。民典法主要用在市场规则当中,这是各种市场活动中都要遵守的固定守则。所以,民法典体系可以利用对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建立以及完善,对市场展开规范性的运转,还可以利用实体交易中的规则对市场经济体系中的稳定性和繁荣性进行限制和保障。例如,保险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是民法典对国家产生权力影响的重要途径,同时,还是民法典对私法中的民事法律造成影响力的体现。现阶段,我国在民法典体系的建设中还存在一系列缺陷,需要在对实践经验进行总结的前提下,对问题进行改善以及对空白展开弥补。在民法典中,部分法律条款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存在疑问的,不具备统一的和有效的关于立法的准则。所有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都是非常抽象的,尽管在人们的生活当中还是存在非常多的对于司法进行解释的空间,然而还是会经常性地造成争议。所以,要对民法典进行完善的同时,树立总则,对主体行为和客观规律以及物权制度进行综合,让其形成一个比较全面的、完整的法律体系,让所有的规定之间都可以相互补充,对法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弥补。总之,民事法中的制度对于国家治安的维护和经济的大力发展是非常有效的,因此,在我国法律建设中,要对民法典进一步完善,通过法律系统对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二)特别民法的内涵
按照特别民法自身的功能进行分类,比较多见的是补充型、政策型、行政型,先对其进行概括说明。
1.补充型特别民法
所谓补充型特别民法,主要是指对民法典当中描述地不详细的或者是缺失内容的部分作一补充。因为只是简单地补充以及对民法典体系进行细化,所以和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是不冲突的,而且与民法典的价值取向是相同的。但是具体化的单行立法就需要按照立法技术以及现实的需要对其进行决定。在民法典的功能不断收缩的背景下,尤其是民法在发展的过程中进一步强盛,其对于我国的权力有所干预。对特别民法的具体使用,值得注意的是把公民自身的实际需求看作出发点,对商事以及民事规范作一区分,还要对实体规则进行区分。
2.政策型的特别民法
这一类型的特别民法是指由国家机构进行设立的特别民法,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特定的社会政策进一步贯彻和落实。这种特别民法把关注点放在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上,对其进行保护,对人道主义的精神面貌进行了彰显。这一民法包括劳动法和消费者法等。政策性的特别民法主要是把受害者看作主体,坚持无过错原则,形成一个具体的归责体系,对主体中的权益进行保护。
3.行政型的特别民法
所谓行政型的特别民法,是指对行政管理的私人关系进行相关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对行政目的进行实现。行政型的特别民法中最大的特点是公法以及私法之间的糅合。此外,为了将行政目的进行实现,这一类型的民法还将司法与行政进行了糅和。总体而说,行政管制作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对企业和公民以及国家三者的关系展开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并对其展开双向性的制约。如此一来,企业和政府间的具体关系也就有了基础性的变化,国家对于企业开展的行政管理,承担了非常重要的给付责任,但是企业所承担的是对法律遵守的义务,不然就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就政府自身的职能而言,比较多的是对行政管理的体现,利用这一类型的民法对公共利益进行维护。
二、民法典以及其和特别民法之间的关系
(一)特别民法中的功能以及和民法典之间的关系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补充型的特别民法。这一种类的特别民法是指对民法典自身的内容作一细化和补充。这一民法的建立是在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前提下确立的,对其的价值取向不构成违反。民事关系中的单行立法,主要是由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和复杂情况进行决定的。这一类型的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权力进行干预,然而国家只是具备展开行政服务的权限,并不能对私人关系作一调整。此外,这一民法典的兴盛情况和民法典自身的功能限缩存在着非常重要的关系。在开展补充型特别民法和民法典的关系构建的过程中,要对民事中的实体规则作一明确区分,把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看作出发点,对商事和民事规范进行区分。 二是,政策型的特别民法。这一类型的民法是国家把对某一种比较特别的政策进行实现作为目标的特别民法,这一民法的形成是把对弱者的保护作为核心,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劳动法以及消费者法。政策型的特别民法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发展中被人们所认可的民事自然法,有足够的意义被纳入民法典当中。主要是把受害人看作主体,时刻坚持无过错原则,形成归责体系。我国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对消费者特权加以明确,所以民法典的形成也就不具备对消费者的保护作用,然而,政策型的特别民法对这一漏洞作一合理化的补充。
三是,行政型特别民法。这一民法主要是对行政管理私人的关系做了明确,把对特定行政的实现作为目的,主要的表现就是对公法和私法进行科学融合,同时,还对司法和行政进行了混合,这是国家在转型阶段的法律依据。
(三)民法典和特别民法之间的关系
1.技术中立的模式
二元对立的技术中立模式在国家层面保障统一的法律建构与法律续造,是完全符合现实的观念的。就国家的经济层面来看,其主要对法律中的自由形态进行塑造,对在高度集中阶段的资本主义的投资和交易方面的法律需求进行了满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因出身和职业高贵的特权消除,在根本意义对政策型的特别民法做了排除。在这样的法律模式下,民法典与特别民法之间是经和权关系,即民典法对其法规进行规定,拥有一定的中立性和普遍性,但是特别民法是把社会政策中的权变看做是依据,民法典和特别民法是相互对立的,例如在民法典中,其所规范的属于抽象化的人格,对于特别民法来说,其主要是对具体的社会角色进行确立。这一类型完全对立的模式具备非常大的优势,对于民法典在技术规则中的纯粹性有所保障,然其不受到公法摆动所造成的影响。民法自身的自治个性是非常多的,该个性和资源的分配功能是反比关系,民法中的自治个性如果很强,那么,资源在分配中的功能就会减弱,也就会远离多元化的政治干预。
2. 新民事自然法的模式
这一模式是对民法典在政策型的特别民法进行纳入的比较鲜明的体现。新民事自然法不但能够把民和商合二为一,还在一定程度上把消费者自身的权利在其中进行纳入。部分学者一致认为,在特别民法当中存在的内容都是可以在民典法中被纳入的,就显示借贷合同,可以将消费者的借贷法纳入其中。
三、民法典和特别民法两者关系的进一步建构
(一)特别民法在构建中的关键
从特别民法的功能来看,其拥有很多种不同的功能,然而多数都是不能满足我国民法典所针对的社会现象,民法典比较重要的价值体系适合我国民法典进行相抵牾,从根本意义上对民典法的进一步整合造成阻碍。对民法典和特别民法之间关系的构建能够从法典解构以及重构方面作一考虑。法典解构对民典法地位有一定的作用,允许对特别民法进行确立,对民法典的传统价值进行保障,运用的是技术的中立模式。就法典重构而言,其主要是指民典法为了不断适应当今社会在发展中的要求和特别民法的科学整合,对在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当中民法典的核心位置进行保障,这是对自然法实施的体现,新民事自然法的形成是民法典中的一部分。我國的民法典和特别民法之间关系的建构要对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下的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这是对市场交易的稳定性进行保障的基础。因为法人制度和排他效力在对法制体系进行构建的过程中是比较重要的因素,可以对这一点进行充分的利用,我国的立法机构能够在物权法的指导下对征收中的制度进行确立,将投资条款纳入到个人所有权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当中,对该民法进行构建。因为我国并没有形成比较完善和具体的民法典,所以这一类型的特别民法是非常重要的。我国对于民法体系完善和建立比西方国家晚很多年,民法的发展轨迹和西方国家之间具有非常大的差别,西方国家的民法由解除管制一直到管制,然后再回到管制中去,而我国并没有对其进行完成。我国完成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下的法律体系建设,在传统体系中的民典法的需求是非常大的,然而,在此过程中,需要的是我国在不断探索并进行创新的民法典,对民法典在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当中的地位作一保障。
(二)民典法在立法中的技术中立
以往的在民法典中形成的技术中立体现为其原理和规则以及制度等方面上。民典法在立法中的技术中立主要对民典法内容中的永恒性以及真理性作一强调。根据相关的调查结果来看,目前我国一些企业在发展中运用的都是私法和公法集合的管理模式,能够对公法进行一定的约束和行使。针对这一现状,相关的立法机构要把企业当中的法律展开系统性的归类,对民法范畴进行设计的都纳入民法中去,属于行政方面的就纳入到行政法中去。为了让民典法中的技术中立进一步实现,我国在发展的过程中,可以将物权进行强化、对所有权进行减弱的具体方式把债权中的内容作一细化分割和重新组合。在家庭法中,主要把财产法的逻辑看成是构建的基础问题,这是民典法在技术中立方面能够实现的挑战之一,也是对社会文化进行保障的重要举措,能够对国民自身所具备的道理观念作一改善,在对未来的民法典的具体拟定中还要对其进行全面的考虑。
四、民法典中的发展和展望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民法典的局限性越来越大,在其内容中,并不能对民事法律中的所有内容进行涵盖。因为我国的市场经济中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需要即刻解决和处理,把自由看作基本导向和技术中立的不断创新,新的民典法在现阶段我国的实际情况中更加适合运用,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建设中,不只重视补充型特别民法,还有其他几种类型的特别民法,都在经济法和社会法中纳入,所以,把对民法典的维护看作法律的主体地位中的法典,对于其的构建具有非常大的不合理性。在时代不断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的大背景下,我国已经发展到民法阶段,因此,应该对特别民法的兴盛、对民典法的挑战欣然地接受,按照民事自然法中的规章制度对民典法作一全面创新,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
五、结语
总而言之,怎样对民法典和特别民法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处理,这是现阶段我国民众在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如果要对比较完善和比较完整的体系进行建设,就要把民法典和特别民法两者作一科学的、有效的、合理的整合,将技术中立的手段运用其中,对民典法和特别民法之间的关系作一全面的构建,在此基础上,满足现阶段我国社会在发展中的法制现实以及实际需求,从而不断促进我国法律制度和体系建设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勇.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J].法制博览,2016(30):202-203.
[2]孙莹.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D].西南政法大学,2011.
[3]洪海林.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7.
[4]廖湘文.侵权行为法危险责任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8.
[5]秦杰.民法人性视角的思考[D].兰州大学,2013.
[6]谢潇.概念体系之嬗变与法意识变迁:日本借地权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责任编辑:杨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