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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不断增大,政府投资管理方式呈现多样化,BT模式等一些新型投融资方式被越来越多地运用。BT是“建设--转让”的简称,即由政府或其授权单位与投资建设方签署协议,投资建设方负责项目投融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完毕后由政府回购的一种融资形式,通常应用于投资较大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中。由于BT模式起步较晚,缺乏监管经验和完善的内控机制,易造成政府资金损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因此,必须加强对BT融资工程项目的控制和监督。
一、要改变政府通过“BT项目授权”的方式确定投资主体
应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BT承包商。政府直接授权,缺少对承包商的财务状况、银行的资信等级、银行的授信额度等必要的资格审查,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片面性,没有形成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且极易滋生腐败。
二、要优化选择既有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又有较强的施工能力的BT投资承包商
BT项目在规定时间建成后立即由项目业主按协议赎回,从实际意义上讲,就是由建设者垫资建设的一种变异方式,建成后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建设资金。因此BT的投融资和建设者应是建筑商。如果不是把项目交给建筑商而是交给单一的投资商,那么投资商又把项目转包给建筑商,而投资商要追求投资利润,建筑商又要谋取施工利润,如此一来,项目的建设成本将会加大,并且,多一个环节就意味着建设周期将会更长,相应也会增加费用,所有增加的费用最终都会转嫁为回购价,增加政府投资成本。因此,必须要求承建BT项目的建筑商既要有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又要有较强的施工能力,既是投资者又是施工者,“二者合一”,这样才能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投资成本。
三、要明确BT融资规模,严格落实还款来源
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地方财政发展的速度,科学确定地方政府的BT项目融资规模,认真排定有偿融资还款的计划来源,严格坚持融资适度、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确保政府融资项目有保有压,融资款项有借有还,融资工作有序运作。
四、要加大BT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力度
一般BT项目都是政府与投资公司签订BT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政府)授权乙方(投资公司)为某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建设期间行使业主的权利并全面组织实施本项目工程,该授权为不可撤消独家授权”。这种政府将该项目全权委托给投资单位管理的做法,极易导致投资单位和设计、施工等单位形成利益共同体,必然造成项目成本过高,也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 因此,各级政府在切实抓好融资资金筹措工作基础上,更要重视和加强对BT融资投资项目、质量和效益等方面的监管,有关部门对其必须实行全程控制和监督。
一、要改变政府通过“BT项目授权”的方式确定投资主体
应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BT承包商。政府直接授权,缺少对承包商的财务状况、银行的资信等级、银行的授信额度等必要的资格审查,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片面性,没有形成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且极易滋生腐败。
二、要优化选择既有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又有较强的施工能力的BT投资承包商
BT项目在规定时间建成后立即由项目业主按协议赎回,从实际意义上讲,就是由建设者垫资建设的一种变异方式,建成后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建设资金。因此BT的投融资和建设者应是建筑商。如果不是把项目交给建筑商而是交给单一的投资商,那么投资商又把项目转包给建筑商,而投资商要追求投资利润,建筑商又要谋取施工利润,如此一来,项目的建设成本将会加大,并且,多一个环节就意味着建设周期将会更长,相应也会增加费用,所有增加的费用最终都会转嫁为回购价,增加政府投资成本。因此,必须要求承建BT项目的建筑商既要有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又要有较强的施工能力,既是投资者又是施工者,“二者合一”,这样才能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投资成本。
三、要明确BT融资规模,严格落实还款来源
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地方财政发展的速度,科学确定地方政府的BT项目融资规模,认真排定有偿融资还款的计划来源,严格坚持融资适度、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确保政府融资项目有保有压,融资款项有借有还,融资工作有序运作。
四、要加大BT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力度
一般BT项目都是政府与投资公司签订BT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政府)授权乙方(投资公司)为某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建设期间行使业主的权利并全面组织实施本项目工程,该授权为不可撤消独家授权”。这种政府将该项目全权委托给投资单位管理的做法,极易导致投资单位和设计、施工等单位形成利益共同体,必然造成项目成本过高,也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 因此,各级政府在切实抓好融资资金筹措工作基础上,更要重视和加强对BT融资投资项目、质量和效益等方面的监管,有关部门对其必须实行全程控制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