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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遏制刑讯逼供的现有研究忽略了公安机关相关制度的作用,认为犯罪职能的存在使得公安机关防范刑讯逼供不具有逻辑自洽性。但在外部监督乏力的环境下,公安机关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已经探索出一套本土机制,并具备转化为防范刑讯逼供的可行性。相关制度应在既有法律框架内进行调整,在保证同现行刑事司法运行相协调的前提下,适度增加犯罪嫌疑人的参与程度,完善录音录像和其他调查核实方式,强化录音录像制度的中立性,构建公安机关防范刑讯逼供的综合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