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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了能够及时并公正的审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研究及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阐述建筑工程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探讨的方式提出了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和纠纷的认定及处理。
关键词:处理方法;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合同管理
在如今的市场经济领域中,合同俨然成为在经济活动中取得效益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成为了产生纠纷的根源。而在建筑领域中,合同管理是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合同的内容成为开展建筑活动的主要依据,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消除各种风险,把企业决策和市场经营风险降到最低,合同管理是关键。
在建筑领域中,发包人与承包之间有着非常多的责、权、利需要去明确、去处理,而只有通过合同对双方的责、权、利进行严格的规定,才能避免或减少风险,所以只对合同进行有效合理的管理才能很好地进行项目利益的分配与协调。现代项目的管理,合同管理贯穿了整个建筑工程的始终。
一、建筑工程合同中常见的问题
建筑工程在合同签订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都容易产生问题,常出现的问题概括如下:
合同被认定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常见被认定无效的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等级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合同不严谨、不全面、不完整。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真实意思的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全面、完整的合同文字。不严谨、不全面、不完整的合同内容必然会给合同的履行留下隐患。
主合同缺失。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包合同。这就要求分包人在承接承包人总承包项目中的分包工程时,应对总承包合同的有效性进行调查,以防因主合同缺失而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合同变更不及时。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作为承包方,更重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变更要及时。
签证确认及书函签发不及时。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也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工程的签证、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都将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承包人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诉讼时效已过。建筑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及时诉诸法律,当决定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二、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
既然建筑工程合同在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会产生这么多问题,加强合同的管理,解决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选择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在职学习,建立合同管理岗位责任制,全面提升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法制意识、语言水平和业务能力。
建立企业合同管理体系。用制度管理合同,以组织架构保障合同管理的全覆盖。设立法务部,建立法律咨询、合同评审、履约监督、组织仲裁及诉讼的流程。制定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全过程管理制度。通过定期对合同管理体系的检查以实现合同管理体系的及时调整,不断完善。
严格审查合同当事人。合同谈判前,首先应对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资格、履行能力、履约信誉等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营业执照,二是授权委托书,三是资产负债情况,四是相关业绩,五是特许行业或特种商品的经营许可证等。
完善合同模板。合同就是咬文嚼字,合同要求全面、准确、严谨,避免使用不准确,容易发生岐义和误解的合同文字,避免合同条文有缺陷、漏洞情况的出现。将发包人、承包人的责、权、利描述清楚。
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管理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检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各方严格履约;二看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合同变更情况,如有变更应履行变更签约手续,以合同形式明确变更情况;三看是否存在违约情况,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都会导致违约情况。
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认定与处理
合同的纠纷也就是合同当事人责、权、利的纠纷,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责任方面产生争议、纠纷时,建议按照以下原则认定、承担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认定和承担:
施工准备责任。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物资准备责任。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工程质量责任。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应支付逾期违约金。
工程保管责任。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承包方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工程交付责任。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竣工验收责任。承包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工程保修责任。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发包方的责任认定和承担:
办证责任。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
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三通一平责任。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委托承包方承担的除外)。
物资保证责任。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经费保证责任。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人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工程款,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技术保证责任。发包方应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施工监督责任。发包方应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误工赔偿责任。发包方由于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给承包方造成停工、窝工、返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未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无异议并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承包人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验收结算责任。发包方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逾期组织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隐蔽工程经双方验收认可后,承包人继续施工而发现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若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亦有过错的,应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工程竣工后,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届满,发包人拒绝验收的,承包人可单方与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费用由双方对半承担。因发包人拒绝提供验收资料、文件,导致无法进行验收的,视为发包人对工程已验收合格。
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又毁约的,应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应当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质量承包人除对工程的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外,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四、结束语
纵观当前市场,随着中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各级法院及仲裁机构受理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案情也愈加复杂。那么健全的合同管理将能有效地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准确地分析和判断交易对手、妥善处理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合法合理地解决纠纷等。
关键词:处理方法;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合同管理
在如今的市场经济领域中,合同俨然成为在经济活动中取得效益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成为了产生纠纷的根源。而在建筑领域中,合同管理是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合同的内容成为开展建筑活动的主要依据,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消除各种风险,把企业决策和市场经营风险降到最低,合同管理是关键。
在建筑领域中,发包人与承包之间有着非常多的责、权、利需要去明确、去处理,而只有通过合同对双方的责、权、利进行严格的规定,才能避免或减少风险,所以只对合同进行有效合理的管理才能很好地进行项目利益的分配与协调。现代项目的管理,合同管理贯穿了整个建筑工程的始终。
一、建筑工程合同中常见的问题
建筑工程在合同签订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都容易产生问题,常出现的问题概括如下:
合同被认定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常见被认定无效的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等级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合同不严谨、不全面、不完整。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真实意思的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全面、完整的合同文字。不严谨、不全面、不完整的合同内容必然会给合同的履行留下隐患。
主合同缺失。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包合同。这就要求分包人在承接承包人总承包项目中的分包工程时,应对总承包合同的有效性进行调查,以防因主合同缺失而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合同变更不及时。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作为承包方,更重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变更要及时。
签证确认及书函签发不及时。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也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工程的签证、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都将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承包人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诉讼时效已过。建筑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及时诉诸法律,当决定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二、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
既然建筑工程合同在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会产生这么多问题,加强合同的管理,解决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选择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在职学习,建立合同管理岗位责任制,全面提升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法制意识、语言水平和业务能力。
建立企业合同管理体系。用制度管理合同,以组织架构保障合同管理的全覆盖。设立法务部,建立法律咨询、合同评审、履约监督、组织仲裁及诉讼的流程。制定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全过程管理制度。通过定期对合同管理体系的检查以实现合同管理体系的及时调整,不断完善。
严格审查合同当事人。合同谈判前,首先应对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资格、履行能力、履约信誉等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营业执照,二是授权委托书,三是资产负债情况,四是相关业绩,五是特许行业或特种商品的经营许可证等。
完善合同模板。合同就是咬文嚼字,合同要求全面、准确、严谨,避免使用不准确,容易发生岐义和误解的合同文字,避免合同条文有缺陷、漏洞情况的出现。将发包人、承包人的责、权、利描述清楚。
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管理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检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各方严格履约;二看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合同变更情况,如有变更应履行变更签约手续,以合同形式明确变更情况;三看是否存在违约情况,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都会导致违约情况。
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认定与处理
合同的纠纷也就是合同当事人责、权、利的纠纷,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责任方面产生争议、纠纷时,建议按照以下原则认定、承担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认定和承担:
施工准备责任。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物资准备责任。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工程质量责任。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应支付逾期违约金。
工程保管责任。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承包方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工程交付责任。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竣工验收责任。承包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工程保修责任。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发包方的责任认定和承担:
办证责任。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
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三通一平责任。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委托承包方承担的除外)。
物资保证责任。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经费保证责任。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人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工程款,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技术保证责任。发包方应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施工监督责任。发包方应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误工赔偿责任。发包方由于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给承包方造成停工、窝工、返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未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无异议并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承包人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验收结算责任。发包方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逾期组织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隐蔽工程经双方验收认可后,承包人继续施工而发现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若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亦有过错的,应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工程竣工后,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届满,发包人拒绝验收的,承包人可单方与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费用由双方对半承担。因发包人拒绝提供验收资料、文件,导致无法进行验收的,视为发包人对工程已验收合格。
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又毁约的,应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应当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质量承包人除对工程的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外,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四、结束语
纵观当前市场,随着中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各级法院及仲裁机构受理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案情也愈加复杂。那么健全的合同管理将能有效地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准确地分析和判断交易对手、妥善处理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合法合理地解决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