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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下发了《首席风险官制度》。该制度要求,平台借贷余额小于1亿元,须设立风险控制部门及负责人;借贷余额大于等于1亿元,须设立首席风险官(Chief Risk Officer,简称CRO)。
为何设立首席风险官?首席风险官有哪些职权与责任?业界对首席风险官制度的发展有哪些建议?
风险管理发展的必然要求
据悉,首席风险官制度源自美国。首席风险官是风险管理发展到新阶段的产物。自1929年大危机后,美国一直重视风险管理工作,90年代初,最初的一批风险管理者成长为中层管理人员,但它们简单零散的风险管理方式已不适应社会大环境变化的需要。因此,风险管理者逐渐发展成为一批具有科学管理理论和管理实践的专业队伍,对董事会直接负责,成了最早的首席风险官。一份调查显示,2002年,美国只有20%的大型企业设有CRO职位,到2004年,美国已有40%的大型企业设有CRO职位。时至今日,美国超过80%的大型企业设有CRO职位。
我国首席风险官的发展相对滞后,近几年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积极推动下,情况有所好转,不少企业已建立起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有些还任命了首席风险官。其中,金融行业是先行者,在银行业和中央投资企业中,像工行、建行、中投都设有CRO一职;在保险业,2006年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并引入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制度;在期货行业,2008年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了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职责。
此次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下发《首席风险官制度》,是将首席风险官制度引入互联网金融业的一大创举,在全国属首例。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表示,此举是为了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精神,强化互联网金融企业合规风险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企业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形成政府、协会与会员单位之间的联动体系,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长效机制。
广州市政协委员、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表示,“这也是借鉴了一些金融企业的做法。虽然我们有些企业也有合规官、风险官等等,但我们觉得有必要单独地明确首席风险官这么一个职位,制定这么一个制度。首席风险官可以与总经理的职务有适当的分离,因为总经理担负着企业发展的重任。那么首席風险官就要专门负责对风险进行管控,比如证券行业,有专门的合规官,帮助企业进一步做好内控,完善企业管理。”
“其实我们也是摸索了两年,因为以前协会设有风控专家库,这在行业也起了不少作用。比如,会员单位的申请和加入;中间存在的问题要去检查;一些重大的法律法规的探讨、如何管理等等。在这些方面风控专家库还是发挥了挺好的作用。因此,在这个基础之上,我们进一步延伸和提炼,就决定设立首席风险官制度。”
职责清晰 发生不当行为纳入黑名单
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及特点,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要求,原则上按照1亿元的借贷余额标准来分级设立风险控制部门和首席风险官。借贷余额小于1亿元的平台,设立风险控制部门及负责人;借贷余额在1亿元及1亿元以上的,设立首席风险官。互金企业应为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首席风险官在合规、风险管理方面的工作。
同时,风险官制度明确规定,首席风险官由互金企业董事会聘用,对董事会负责,未设董事会的企业,首席风险官由股东会聘用,对股东会负责。首席风险官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运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及对合法合规进行审议、督查和检查。首席风险官属于公司高管,参与高管会议,列席董事会,且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方颂表示,目前互金行业已进入整改验收与备案阶段,但是备案只是平台从事网贷业务的入场券,在穿透式监管趋势下,网贷平台都将面临合规与创新并重的发展之路。以往互金平台对风控负责人的定位,更多集中在对业务逾期及坏账风险的把控上,《首席风险官制度》对平台首席风险官的定位,除了业务风险的把控外,还需对平台在日常经营、业务开拓、产品开发等方面的合规风险与政策风险进行把控。
记者注意到,协会对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要求十分严格。首席风险官不仅应参加有关风险管理等培训,取得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首席风险官资格等有助于风控工作的相关资格,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金融、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另外,从事金融、法律、会计和审计相关工作不足5年将无法出任首席风险官职位。
首席风险官在履行企业经营管理职责的同时,还要承担行业自律责任,如汇报企业和行业风险情况,配合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加强与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沟通与联系等。协会将根据首席风险官报备情况,依实际审查首席风险官任职资格,颁发《首席风险官证书》。首席风险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值得一提的是,首席风险官在任期内发生无故缺席协会首席风险官会议或培训;未及时发现平台风险或发现平台风险未及时提示或处置,造成平台损失严重;故意向各级监管部门及协会隐瞒平台风险;平台出现资金链断裂或跑路情形前未向各级监管部门或协会报告平台风险者等,以及其他重大违法违纪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协会核实后,将予以除名,并收回证书并予以公告,纳入“广州市首席风险官黑名单”。
有业内人士表示,对于首席风险官提出多种资质要求是为了满足平台持续合规发展的需要。目前备案对平台合规性提出较高要求,平台需要具备专业人员在相关方面予以把控。另外,对于首席风险官的严格管理和要求,是和首席风险官的职责及岗位重要性相匹配的,也提高了首席风险官违法违纪或怠于履行职责成本。
在各类有必要、有条件企业中设立首席风险官
任何经济行为都会伴随着种种风险,减少乃至避免风险一直是企业的追求。但从目前来讲,我国企业风险管控远远不够。有数据显示,全国每年新生15万家民营企业,每年会倒闭10万多家民营企业;60%的民营企业会在5年内破产,85%的会在10年内消亡。首席风险官这一职位,除金融机构有所涉猎外,其他企业对这一职位都十分陌生。加强风险管控,在全国有必要、有条件的各类企业中设立首席风险官十分必要。因此,相关专家建议:
第一,国有大中型企业需要加快推进首席风险官职位设立,特别是在金融、能源、金属、航空、地产等领域应先行设立该职位。2004年中航油等事件发生后,国资委颁布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这为首席风险官岗位的设立打下了良好的前期基础。
第二,上市公司应分步骤建立首席风险官制度。在上市公司中设立首席风险官,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管理,也将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有利于向公司股东披露公司风险点、风险透明度、风险管理政策与实施措施、内控机制、合规监控等信息。
创业板企业建议设立首席风险官制度。创业板市场具有高风险等特征,并且创业板市场的上市企业规模较小,按企业周期划分大多处于创业新生期或成长期,经营业绩不稳定,未来获利能力有存疑。对于我国创业板企业而言,设立首席风险官有利于公司治理,也将增强其IPO时投资者的信心,从而获得理想的市盈率。
第三,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推行设立首席风险官制度。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管理上相对不够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大都缺乏严谨科学的战略制定。伴随这类企业快速扩张,各种风险也在不断累积。对此,若处理适当,则企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反之,则企业可能重组或消亡。建立首席风险官制度有利于民企对风险的预警、控制与化解,有利于民营经济稳健发展。
第四,有条件的小企业应该建立该项制度。我国经济活动中,小企业数目众多,它们在活跃经济、繁荣市场、解决就业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在这类企业中,建立首席风险官制度,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有利于危机的应对与风险防范,有利于自身长远发展。
设置首席风险官,并不是设立一个位置而已,而是通过这个制度安排,让CRO的风险管控权力独立于和平等于CEO行政运作权力,同时对董事会负责。制度安排是创新,是改革,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首席风险官,是现代企业一个好的制度的设计和安排。
为何设立首席风险官?首席风险官有哪些职权与责任?业界对首席风险官制度的发展有哪些建议?
风险管理发展的必然要求
据悉,首席风险官制度源自美国。首席风险官是风险管理发展到新阶段的产物。自1929年大危机后,美国一直重视风险管理工作,90年代初,最初的一批风险管理者成长为中层管理人员,但它们简单零散的风险管理方式已不适应社会大环境变化的需要。因此,风险管理者逐渐发展成为一批具有科学管理理论和管理实践的专业队伍,对董事会直接负责,成了最早的首席风险官。一份调查显示,2002年,美国只有20%的大型企业设有CRO职位,到2004年,美国已有40%的大型企业设有CRO职位。时至今日,美国超过80%的大型企业设有CRO职位。
我国首席风险官的发展相对滞后,近几年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积极推动下,情况有所好转,不少企业已建立起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有些还任命了首席风险官。其中,金融行业是先行者,在银行业和中央投资企业中,像工行、建行、中投都设有CRO一职;在保险业,2006年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并引入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制度;在期货行业,2008年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了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职责。
此次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下发《首席风险官制度》,是将首席风险官制度引入互联网金融业的一大创举,在全国属首例。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表示,此举是为了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精神,强化互联网金融企业合规风险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企业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形成政府、协会与会员单位之间的联动体系,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长效机制。
广州市政协委员、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表示,“这也是借鉴了一些金融企业的做法。虽然我们有些企业也有合规官、风险官等等,但我们觉得有必要单独地明确首席风险官这么一个职位,制定这么一个制度。首席风险官可以与总经理的职务有适当的分离,因为总经理担负着企业发展的重任。那么首席風险官就要专门负责对风险进行管控,比如证券行业,有专门的合规官,帮助企业进一步做好内控,完善企业管理。”
“其实我们也是摸索了两年,因为以前协会设有风控专家库,这在行业也起了不少作用。比如,会员单位的申请和加入;中间存在的问题要去检查;一些重大的法律法规的探讨、如何管理等等。在这些方面风控专家库还是发挥了挺好的作用。因此,在这个基础之上,我们进一步延伸和提炼,就决定设立首席风险官制度。”
职责清晰 发生不当行为纳入黑名单
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及特点,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要求,原则上按照1亿元的借贷余额标准来分级设立风险控制部门和首席风险官。借贷余额小于1亿元的平台,设立风险控制部门及负责人;借贷余额在1亿元及1亿元以上的,设立首席风险官。互金企业应为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首席风险官在合规、风险管理方面的工作。
同时,风险官制度明确规定,首席风险官由互金企业董事会聘用,对董事会负责,未设董事会的企业,首席风险官由股东会聘用,对股东会负责。首席风险官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运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及对合法合规进行审议、督查和检查。首席风险官属于公司高管,参与高管会议,列席董事会,且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方颂表示,目前互金行业已进入整改验收与备案阶段,但是备案只是平台从事网贷业务的入场券,在穿透式监管趋势下,网贷平台都将面临合规与创新并重的发展之路。以往互金平台对风控负责人的定位,更多集中在对业务逾期及坏账风险的把控上,《首席风险官制度》对平台首席风险官的定位,除了业务风险的把控外,还需对平台在日常经营、业务开拓、产品开发等方面的合规风险与政策风险进行把控。
记者注意到,协会对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要求十分严格。首席风险官不仅应参加有关风险管理等培训,取得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首席风险官资格等有助于风控工作的相关资格,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金融、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另外,从事金融、法律、会计和审计相关工作不足5年将无法出任首席风险官职位。
首席风险官在履行企业经营管理职责的同时,还要承担行业自律责任,如汇报企业和行业风险情况,配合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加强与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沟通与联系等。协会将根据首席风险官报备情况,依实际审查首席风险官任职资格,颁发《首席风险官证书》。首席风险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值得一提的是,首席风险官在任期内发生无故缺席协会首席风险官会议或培训;未及时发现平台风险或发现平台风险未及时提示或处置,造成平台损失严重;故意向各级监管部门及协会隐瞒平台风险;平台出现资金链断裂或跑路情形前未向各级监管部门或协会报告平台风险者等,以及其他重大违法违纪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协会核实后,将予以除名,并收回证书并予以公告,纳入“广州市首席风险官黑名单”。
有业内人士表示,对于首席风险官提出多种资质要求是为了满足平台持续合规发展的需要。目前备案对平台合规性提出较高要求,平台需要具备专业人员在相关方面予以把控。另外,对于首席风险官的严格管理和要求,是和首席风险官的职责及岗位重要性相匹配的,也提高了首席风险官违法违纪或怠于履行职责成本。
在各类有必要、有条件企业中设立首席风险官
任何经济行为都会伴随着种种风险,减少乃至避免风险一直是企业的追求。但从目前来讲,我国企业风险管控远远不够。有数据显示,全国每年新生15万家民营企业,每年会倒闭10万多家民营企业;60%的民营企业会在5年内破产,85%的会在10年内消亡。首席风险官这一职位,除金融机构有所涉猎外,其他企业对这一职位都十分陌生。加强风险管控,在全国有必要、有条件的各类企业中设立首席风险官十分必要。因此,相关专家建议:
第一,国有大中型企业需要加快推进首席风险官职位设立,特别是在金融、能源、金属、航空、地产等领域应先行设立该职位。2004年中航油等事件发生后,国资委颁布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这为首席风险官岗位的设立打下了良好的前期基础。
第二,上市公司应分步骤建立首席风险官制度。在上市公司中设立首席风险官,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管理,也将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有利于向公司股东披露公司风险点、风险透明度、风险管理政策与实施措施、内控机制、合规监控等信息。
创业板企业建议设立首席风险官制度。创业板市场具有高风险等特征,并且创业板市场的上市企业规模较小,按企业周期划分大多处于创业新生期或成长期,经营业绩不稳定,未来获利能力有存疑。对于我国创业板企业而言,设立首席风险官有利于公司治理,也将增强其IPO时投资者的信心,从而获得理想的市盈率。
第三,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推行设立首席风险官制度。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管理上相对不够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大都缺乏严谨科学的战略制定。伴随这类企业快速扩张,各种风险也在不断累积。对此,若处理适当,则企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反之,则企业可能重组或消亡。建立首席风险官制度有利于民企对风险的预警、控制与化解,有利于民营经济稳健发展。
第四,有条件的小企业应该建立该项制度。我国经济活动中,小企业数目众多,它们在活跃经济、繁荣市场、解决就业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在这类企业中,建立首席风险官制度,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有利于危机的应对与风险防范,有利于自身长远发展。
设置首席风险官,并不是设立一个位置而已,而是通过这个制度安排,让CRO的风险管控权力独立于和平等于CEO行政运作权力,同时对董事会负责。制度安排是创新,是改革,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首席风险官,是现代企业一个好的制度的设计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