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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各个行业得到广泛应用,但其在促进经济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负面影响。我国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对格式合同司法控制具有一定的难度,在立法上表现出对格式合同不够重视和态度宽容,尚无管理和监督格式合同的专门机关等方面。我国应加强格式合同的立法,加大司法控制的力度,实行有效的行政干预,建立综合性的社会监督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