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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对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应保持不变,非典型性担保不应纳入现有担保物权体系中。非典型担保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担保物权制度,也有利于我们更好的研究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的非典型担保类型,更有利于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增长,因此研究非典型担保制度是具有实践价值。
关键词:非典型担保;担保物权体系;让与担保
一、非典型担保概念及现状
(一)非典型担保概念
非典型担保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以特定物为担保标的、用以保障特定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区分的标准是以是否为民法典所明文规定。近代所规定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属于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是根据社会交易自发形成的,而后逐渐被利用。主要包括让与担保和所有权保留,本文主要探讨让与担保方面的非典型担保物权。
(二)非典型担保现状
我国实践中出现的非典型的担保物权体系并非新的担保形式,例如金钱的质押方式即银行账户的资金抵押就是特别的金钱质押方式,并不是新的担保形式。实践中还有商铺租贷权为标的的担保形式,这也是法律所规定的应收账款质押。这些都属于非典型担保范畴,但是都可以用现有的法律所涵盖。
买卖型担保合同本质上就是房屋买卖借贷合同本身,其本质仍然是基于自由意志所订立的方法,实现债权的形式。以此来调整所有权的变动,并没有创设出新的物权类型,也没有增加新的物权内容,并没有违背物权法定原则,现有的法律制度就可以予以解释。实际上理论界的观点与实践界的观点对这类担保巨大的争议本就是表面的法律解释的不同,并不是创设了一个全新的担保物权体系基于此非典型担保制度并不是一個全新的担保物权体系。
二、非典型型担保与担保物权体系
(一)非典型担保能否独立于担保物权体系
首先要看现有的法律能否涵盖住这种非典型担保类型。若回答是,就不需要独立于担保物权体系而存在。如果现有的法律不能够包涵这种非典型担保物权形式,在确定这类担保纳入担保物权时,也要讨论是否需要创设一个新的物权的类别,有没有独立的构成要件成为独立的类别需求。反之不能作为新的担保物权类别来规定,可以由合同法来调整规范。既然能用合同法来调整,就没有必要再创设一个新的物权类别。
(二)学界基本观点
非典型担保纳入到担保物权体系,肯定说认为:非典型担保里的让与担保形式应该独立出担保物权体系。其重要的原因是,在生活实践中按揭买房其本质就是让与担保一种,实践生活中买卖商品房借贷合同实际上就是非典型担保在习惯生活中的一种新的形式,应该对其予以确认和规定。
否定说认为非典型担保及让与担保不应该归入担保物权体系。一方面,担保物权体系本身的完备性需要维持,让与担保形式的所有权权能并不完全,所有权的形式并不具有完整性,物权体系的完善性被破坏,使得担保物权体系中的其他权能与非典型担保内容相驳。另一方面,现有的担保物权动产抵押已经非常完全的涵盖了让与担保的形式,尤其是动产的让与担保。例如我国房地产的按揭购房引入让与担保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房地产市场的按揭在担保物权体系中可以找到包涵它的法律规定,即预售商品房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合并而成,其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与让与担保完全相同。
三、非典型担保制度的完善
非典型担保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担保物权制度,也有利于我们更好的研究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的非典型担保类型,更有利于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增长。我们所说的担保物权体系在物权的制度下,又增加和发展了担保物权的其他类型,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使得实践中发现的新的民商事主体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扩大再生产需要,出现了很多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求自由创设的新型担保合同形式,因此更需要我们完善非典型担保制度。
非典型担保制度的完善与担保制度息息相关,有学者表示,现有的法律例如物权合同完全能够概括性规定动产让与担保,若是单独列出一个新的规定,是没有必要的多余的。非典型担保中的各个新的类型,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完全可以被包含在内。还有学者表示,未来我国可以既规定动产抵押也规定动产让与担保。分别规定这两个规定主要原因在于,让与担保过程中,其所担保的债务消灭之时,债务人对所有权仍然享有,只是有返还义务并没有完全丧失所有权。因此完全没有必要担心其所有物的丧失。其现实方法可以避免质权及抵押权在实践程序过程中的固化僵化现象,可以预估担保价值。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非典型担保;担保物权体系;让与担保
一、非典型担保概念及现状
(一)非典型担保概念
非典型担保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以特定物为担保标的、用以保障特定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区分的标准是以是否为民法典所明文规定。近代所规定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属于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是根据社会交易自发形成的,而后逐渐被利用。主要包括让与担保和所有权保留,本文主要探讨让与担保方面的非典型担保物权。
(二)非典型担保现状
我国实践中出现的非典型的担保物权体系并非新的担保形式,例如金钱的质押方式即银行账户的资金抵押就是特别的金钱质押方式,并不是新的担保形式。实践中还有商铺租贷权为标的的担保形式,这也是法律所规定的应收账款质押。这些都属于非典型担保范畴,但是都可以用现有的法律所涵盖。
买卖型担保合同本质上就是房屋买卖借贷合同本身,其本质仍然是基于自由意志所订立的方法,实现债权的形式。以此来调整所有权的变动,并没有创设出新的物权类型,也没有增加新的物权内容,并没有违背物权法定原则,现有的法律制度就可以予以解释。实际上理论界的观点与实践界的观点对这类担保巨大的争议本就是表面的法律解释的不同,并不是创设了一个全新的担保物权体系基于此非典型担保制度并不是一個全新的担保物权体系。
二、非典型型担保与担保物权体系
(一)非典型担保能否独立于担保物权体系
首先要看现有的法律能否涵盖住这种非典型担保类型。若回答是,就不需要独立于担保物权体系而存在。如果现有的法律不能够包涵这种非典型担保物权形式,在确定这类担保纳入担保物权时,也要讨论是否需要创设一个新的物权的类别,有没有独立的构成要件成为独立的类别需求。反之不能作为新的担保物权类别来规定,可以由合同法来调整规范。既然能用合同法来调整,就没有必要再创设一个新的物权类别。
(二)学界基本观点
非典型担保纳入到担保物权体系,肯定说认为:非典型担保里的让与担保形式应该独立出担保物权体系。其重要的原因是,在生活实践中按揭买房其本质就是让与担保一种,实践生活中买卖商品房借贷合同实际上就是非典型担保在习惯生活中的一种新的形式,应该对其予以确认和规定。
否定说认为非典型担保及让与担保不应该归入担保物权体系。一方面,担保物权体系本身的完备性需要维持,让与担保形式的所有权权能并不完全,所有权的形式并不具有完整性,物权体系的完善性被破坏,使得担保物权体系中的其他权能与非典型担保内容相驳。另一方面,现有的担保物权动产抵押已经非常完全的涵盖了让与担保的形式,尤其是动产的让与担保。例如我国房地产的按揭购房引入让与担保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房地产市场的按揭在担保物权体系中可以找到包涵它的法律规定,即预售商品房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合并而成,其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与让与担保完全相同。
三、非典型担保制度的完善
非典型担保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担保物权制度,也有利于我们更好的研究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的非典型担保类型,更有利于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增长。我们所说的担保物权体系在物权的制度下,又增加和发展了担保物权的其他类型,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使得实践中发现的新的民商事主体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扩大再生产需要,出现了很多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求自由创设的新型担保合同形式,因此更需要我们完善非典型担保制度。
非典型担保制度的完善与担保制度息息相关,有学者表示,现有的法律例如物权合同完全能够概括性规定动产让与担保,若是单独列出一个新的规定,是没有必要的多余的。非典型担保中的各个新的类型,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完全可以被包含在内。还有学者表示,未来我国可以既规定动产抵押也规定动产让与担保。分别规定这两个规定主要原因在于,让与担保过程中,其所担保的债务消灭之时,债务人对所有权仍然享有,只是有返还义务并没有完全丧失所有权。因此完全没有必要担心其所有物的丧失。其现实方法可以避免质权及抵押权在实践程序过程中的固化僵化现象,可以预估担保价值。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