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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打车软件的兴起,专车在我国发展迅速,专车作为“互联网 ”时代的新兴事物,在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问题。在目前法律有所欠缺的情况下,专车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专车发票的提供存在一定的争议,专车提供合法发票的关键是为专车正名,专车提供发票出现的时间问题,建议采用电子发票。专车发票邮寄方面创新提出原则上免费邮寄发票,例外收费。
关键词:专车;发票;探析
中图分类号:F572.8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157-02
作者简介:贺晋红(1991-),女,山西临汾人,天津商业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物权与债权理论与实务。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专车服务发展势头正兴。互联网专车服务是一种商业模式,这种模式整合线上和线下的服务平台,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并以盈利为目的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我们所讲的专车,是由打车平台、政府共同认证,用于运送乘客的,主要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完成订单预约及支付的具有合法运营牌照的运营车辆。笔者对目前国内的主要专车提供发票情况做了一个统计,统计情况如下:有专车为乘客提供发票,申请的发票将在7个工作日内寄出(电子行程单当天发至邮箱),金额超过200元包邮该专车中存在以其他发票(如餐饮费)代替专车发票,也有专车为用户开具的发票内容为旅行服务费;部分专车不开具发票,据其客服称该专车在中国为非盈利性行为,所以不开具发票。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专车提供发票情况参差不齐,专车往往涉及多方主体,专车服务是否应当提供发票,在专车合法性不明朗的情况下,市场出现开具与不开具发票两种情况,发票也无统一性,开具的发票五花八门,比如专车中出现的劳务费,服务费等发票。此外,我们还注意到专车提供发票,消费者在不满一定的消费数额的情况下需支付一定的邮费,是否具有合理性?专车中存在动态加价,关于动态加价,加价部分是否应当提供发票?二、专车提供发票问题探析(一)专车是否应当提供发票探析
当下专车运营中,一部分专车提供发票,一部分专车不提供发票。那么专车是否提供发票呢?“互联网 ”下,从专车服务运营模式来看,专车服务通常涉及四方交易主体:车主、司机、乘客和专车服务平台。从私人挂靠角度上,车主和司机通常为一体的,车主是主要的服务提供者,按通常情况下,车主应当是纳税主体,但是,专车平台公司对该项服务是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应当为乘客开具发票。我们认为,专车平台开具发票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是一种从给付义务。专车运营过程中,专车平台与乘客间订立的是服务合同,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服务合同,但是《合同法》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所以该服务合同有法可依。专车平台与乘客,乘客与司机之间的合同都是合同主体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合同订立的要件。虽然运营的专车可能没有运营资质,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专车中,乘客支付要经过统一支付平台向专车司机支付,专车平台要收取专车司机一定比例的费用,专车平台应当为自身的收费提供发票,而且不能以其他发票代替专车正规发票。此外,专车从业者分散,专车平台可以代扣税费,为乘客开出统一的发票。(二)专车提供发票合法化探析
要专车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归根结底在于为专车正名,我国税收采取税收法定原则。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税收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而专车提供发票实际上涉及到税收的问题,但目前我国专车大多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一些城市对于私家车纳入专车平台还是持否定的态度,比如沈阳市。在专车合法性不明的情况下,专车提供发票五花八门,专车提供发票其实质上涉及税收的问题。目前,交通部等多个部委共同研拟中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专车合法化提供一个法律依据,但依笔者而言,专车合法化不仅要在立法上承认了专车,肯定其合法运营,还应当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三)专车提供发票的时间问题探析
专车提供发票时间过长,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滴滴专车需7个工作日,易道专车5个工作日,“互联网 ”下,电子发票的出现可以解决时间问题。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应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于税收征管。完善这一制度,不仅要考虑税务登记问题,还要有电子发票标准,统一的电子支付平台,在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今天,电子发票的普及更能提高交易的效率,节约成本。(四)专车乘客为发票支付邮费问题探析
对于支付邮费问题,笔者认为其欠缺一定的合理性。提供发票本来应当是平台的从给付义务,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打车软件要求消费者在消费数额不满200元的情况下支付运费,有可能造成消费者不愿支付运费而放弃发票,或者运费价格高于发票金额,专车乘客放弃发票,这无形中造成了专车乘客的损失,专车平台也因为不必提供发票而逃税。在电子商务发达的今天,当当、亚马逊等的票据问题相对成熟,此类网络平台通常都为消费者免费提供发票。我们认为专车平台原则上对发票免费提供,可以对发票邮寄设置一个时间段,如果在合理期间内消费者默认的话,该发票免费提供。如果乘车有特殊需求,比如乘客急需发票,要求在短时间内获得发票,则应当支付加急运费。再如,乘客所住之地确实为偏远地区,平台公司可以加收一定的费用,但是要对特殊需求和偏远地区有明确的范围,或列举式或概括式。(五)加价功能下专车发票问题探析
打车软件的另一功能,即加价功能发挥作用。加价是指乘客通过手机软件上的加价功能来增加司机的“额外”收入,在人流较为集中,打车困难的时间和地点,加价可以提高司机接单的概率。美国对于专车的加价持肯定的态度。
通常来讲,打车软件在高峰期会有加价,加价是乘客自己选择的结果,是合同的内容之一,应当受到合同的约束;尽管司机只能提供行车费用的发票,但是额外的报酬也属于司机的合法收入,开具发票仍然是属于其履行合同的义务,因此,加价功能下,就加价部分,仍应为乘客开具发票。三、结语
互联网专车服务,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是一种新兴事物,按交通部长杨传堂的说法,对待新生事物,绝不能止步不前,墨守成规,网约车作为新生事物,给乘客带来良好体验,要给这种服务方式一个合法的出路。互联网专车作为一个新型的事物,在为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新型的法律问题。如不能很好解决,将引起不必要的纷争。专车提供发票只是其中的一个小问题,最终还是依赖于专车的合法,在专车合法的前提下,对于专车发票的其他问题予以细化,以期专车服务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谢铭杰.互联网专车服务征税问题初探[J].税收经济研究(双月刊),2015(6).
[2]百度词条.
[3]刘丽.滴滴专车所开“代驾费”发票名不副实[N].经济参考报,2015-4-10.
[4][英]亨利·梅英.古代发[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17.
[5]李景伟.试析专车合法化.法制博览[J].2015.11.
[6]秦长城.电子发票:内控载体[J].新理财,2016.
关键词:专车;发票;探析
中图分类号:F572.8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157-02
作者简介:贺晋红(1991-),女,山西临汾人,天津商业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物权与债权理论与实务。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专车服务发展势头正兴。互联网专车服务是一种商业模式,这种模式整合线上和线下的服务平台,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并以盈利为目的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我们所讲的专车,是由打车平台、政府共同认证,用于运送乘客的,主要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完成订单预约及支付的具有合法运营牌照的运营车辆。笔者对目前国内的主要专车提供发票情况做了一个统计,统计情况如下:有专车为乘客提供发票,申请的发票将在7个工作日内寄出(电子行程单当天发至邮箱),金额超过200元包邮该专车中存在以其他发票(如餐饮费)代替专车发票,也有专车为用户开具的发票内容为旅行服务费;部分专车不开具发票,据其客服称该专车在中国为非盈利性行为,所以不开具发票。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专车提供发票情况参差不齐,专车往往涉及多方主体,专车服务是否应当提供发票,在专车合法性不明朗的情况下,市场出现开具与不开具发票两种情况,发票也无统一性,开具的发票五花八门,比如专车中出现的劳务费,服务费等发票。此外,我们还注意到专车提供发票,消费者在不满一定的消费数额的情况下需支付一定的邮费,是否具有合理性?专车中存在动态加价,关于动态加价,加价部分是否应当提供发票?二、专车提供发票问题探析(一)专车是否应当提供发票探析
当下专车运营中,一部分专车提供发票,一部分专车不提供发票。那么专车是否提供发票呢?“互联网 ”下,从专车服务运营模式来看,专车服务通常涉及四方交易主体:车主、司机、乘客和专车服务平台。从私人挂靠角度上,车主和司机通常为一体的,车主是主要的服务提供者,按通常情况下,车主应当是纳税主体,但是,专车平台公司对该项服务是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应当为乘客开具发票。我们认为,专车平台开具发票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是一种从给付义务。专车运营过程中,专车平台与乘客间订立的是服务合同,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服务合同,但是《合同法》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所以该服务合同有法可依。专车平台与乘客,乘客与司机之间的合同都是合同主体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合同订立的要件。虽然运营的专车可能没有运营资质,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专车中,乘客支付要经过统一支付平台向专车司机支付,专车平台要收取专车司机一定比例的费用,专车平台应当为自身的收费提供发票,而且不能以其他发票代替专车正规发票。此外,专车从业者分散,专车平台可以代扣税费,为乘客开出统一的发票。(二)专车提供发票合法化探析
要专车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归根结底在于为专车正名,我国税收采取税收法定原则。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税收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而专车提供发票实际上涉及到税收的问题,但目前我国专车大多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一些城市对于私家车纳入专车平台还是持否定的态度,比如沈阳市。在专车合法性不明的情况下,专车提供发票五花八门,专车提供发票其实质上涉及税收的问题。目前,交通部等多个部委共同研拟中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专车合法化提供一个法律依据,但依笔者而言,专车合法化不仅要在立法上承认了专车,肯定其合法运营,还应当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三)专车提供发票的时间问题探析
专车提供发票时间过长,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滴滴专车需7个工作日,易道专车5个工作日,“互联网 ”下,电子发票的出现可以解决时间问题。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应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于税收征管。完善这一制度,不仅要考虑税务登记问题,还要有电子发票标准,统一的电子支付平台,在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今天,电子发票的普及更能提高交易的效率,节约成本。(四)专车乘客为发票支付邮费问题探析
对于支付邮费问题,笔者认为其欠缺一定的合理性。提供发票本来应当是平台的从给付义务,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打车软件要求消费者在消费数额不满200元的情况下支付运费,有可能造成消费者不愿支付运费而放弃发票,或者运费价格高于发票金额,专车乘客放弃发票,这无形中造成了专车乘客的损失,专车平台也因为不必提供发票而逃税。在电子商务发达的今天,当当、亚马逊等的票据问题相对成熟,此类网络平台通常都为消费者免费提供发票。我们认为专车平台原则上对发票免费提供,可以对发票邮寄设置一个时间段,如果在合理期间内消费者默认的话,该发票免费提供。如果乘车有特殊需求,比如乘客急需发票,要求在短时间内获得发票,则应当支付加急运费。再如,乘客所住之地确实为偏远地区,平台公司可以加收一定的费用,但是要对特殊需求和偏远地区有明确的范围,或列举式或概括式。(五)加价功能下专车发票问题探析
打车软件的另一功能,即加价功能发挥作用。加价是指乘客通过手机软件上的加价功能来增加司机的“额外”收入,在人流较为集中,打车困难的时间和地点,加价可以提高司机接单的概率。美国对于专车的加价持肯定的态度。
通常来讲,打车软件在高峰期会有加价,加价是乘客自己选择的结果,是合同的内容之一,应当受到合同的约束;尽管司机只能提供行车费用的发票,但是额外的报酬也属于司机的合法收入,开具发票仍然是属于其履行合同的义务,因此,加价功能下,就加价部分,仍应为乘客开具发票。三、结语
互联网专车服务,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是一种新兴事物,按交通部长杨传堂的说法,对待新生事物,绝不能止步不前,墨守成规,网约车作为新生事物,给乘客带来良好体验,要给这种服务方式一个合法的出路。互联网专车作为一个新型的事物,在为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新型的法律问题。如不能很好解决,将引起不必要的纷争。专车提供发票只是其中的一个小问题,最终还是依赖于专车的合法,在专车合法的前提下,对于专车发票的其他问题予以细化,以期专车服务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谢铭杰.互联网专车服务征税问题初探[J].税收经济研究(双月刊),2015(6).
[2]百度词条.
[3]刘丽.滴滴专车所开“代驾费”发票名不副实[N].经济参考报,2015-4-10.
[4][英]亨利·梅英.古代发[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17.
[5]李景伟.试析专车合法化.法制博览[J].2015.11.
[6]秦长城.电子发票:内控载体[J].新理财,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