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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为公益,必然普惠
走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之路是由于学前教育的性质决定的。学前教育性质的核心是:学前教育具有公益性和教育性。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即学前教育具有社会公共事业属性,既是社会公共事业,那发展学前教育便是一个国家和政府主要的责任,同样,平等地接受学前教育则是所有家庭和孩子的基本权利。这就明确了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和权利主体。说学前教育具有教育性,看起来,好像没什么可说,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是走了弯路的。学前教育具有教育性,就是要明确和肯定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总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教育的起始阶段。发展学前教育要按照教育的规律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原理来进行。也就是说,学前教育是培养人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教育事业。过去,把幼儿园仅仅看作是托管和照看人的后勤服务业或是单位福利事业,是不妥的;而那种把办幼儿园交给市场当做产业按照市场经济原理来运行的做法,更是大错特错。因为,他们都违背了学前教育的教育性。
总而言之,“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必须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按照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2010年11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二、由于普惠,共同受惠
普惠性,顾名思义,强调的是普通的、普遍的,面向大众甚至是所有的国民的具有非排他性的权利和实惠,实质是公平和公正的公民权益问题。不单纯表现为优惠的价格问题,进一步说,是公平、公正和均衡、普及的社会问题,是涉及到人的权利和机会平等的问题。通俗地讲,普惠性幼儿教育就是让适龄儿童都能有机会,能上得起,且有质量保证的幼儿园。
普惠性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和复杂关系的概念。正确认识普惠性幼儿园含义,是我们办好具有普惠性幼儿园的前提。我们不能走进普惠性认识的误区。同时也防止简单片面地认识和处理普惠性的政策和实践问题。比如,不少人一谈到普惠性幼儿园,就认为是收费不高的幼儿园。诚然,价格合理、收费不贵,老百姓能承受得起确是普惠性幼儿园的应有之义。但是,普惠性,不仅仅是个收费和价格的问题。普惠性首先是公正、公平的社会资源分配问题,普惠性也表现出社会责任分担和权利分享的政策法律问题。普惠性还涉及到质量与效益的问题。收费不高,就是普惠性,这是对于普惠性的狭隘理解。事实上,由于政府投入和补助的不足,农村幼儿园确实有不少收费低廉,但也是无质量的幼儿园存在着。为了确保有质量的教育,教育成本不是可以无限降低的。为确保有质量的教育,压低了家长的分担水平,就必须提升政府的分担份额。事实上,经常出现压低家长负担但没有提升政府分担份额的情况,这样最终影响的是教育的质量和儿童的发展,影响教师的收入和教师的专业性甚至基本尊严。只有充分尊重幼儿教育规律,实施科学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才能真正使幼儿教育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基的千秋伟业。
没有质量的学前教育难以实现这些目标,违背科学规律的学前教育也许会适得其反。那么,对什么是质量,什么是好的质量,能够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并对社会和家长有一个正确的引导;对如何保证质量,如何提高质量有一些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手段,并在基层幼儿园广泛普及。这应该是普惠性幼儿教育必须要注意和研究且加以宣传和推进的基本问题。
还有,一说到普惠性,就想到家长和孩子得实惠,特别是想到了城乡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儿童入园问题,这没错。但普惠性,不是仅仅让家庭和孩子得实惠,同时也要让办园者特别是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者得实惠,更不能忘记的是,普惠性一定要解决好幼儿园老师特别是民办、农村幼儿园老师的权利保障问题,也就说一定要让老师感受普惠性所带来的实惠,让幼儿园老师的工资、地位和尊严有起码的保障和持续发展的机会、空间。普惠性是一个面向全体和大众的概念。这里值得探讨的问题就很多,比如说,没有享受到普惠性政策的家庭、孩子乃至幼儿教师怎么办?坐视不管或慢慢来,显然不公。
普惠性幼儿教育包含的复杂关系纵横交错。如何准确定位学前教育在公共服务当中的位置,如何落实学前教育广覆盖、保基本的任务,如何让老百姓可以自主地选择公办园或者民办园,如何利用公共财政引导和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的服务,如何在不同所有制的条件下切实保障幼儿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如何处理好普及、提高、公平、有质量的关系,等等。有许多问题,大到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小到如何确定幼儿教育的成本,即需要充分借鉴国际的先进经验,充分考虑国家的发展趋势,也要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符合中国的实际,甚至要与当地的发展实际紧密结合。在决策的层面上,如果国际国内情况不明,发展趋势不清,内在规律研究不够,只凭拍脑袋制定政策是会出问题的。
三、普惠之路,公正公平
公正,也就是说从客观事实和国际经验来看,走普惠性幼儿教育之路,政府必须是普惠性幼儿教育的责任主体,或者说是第一责任人。这一点不容置疑,责无旁贷。否则,政府担当和国家形象就会受到质疑。正因为如此,国际社会,包括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切实地把对学前教育的投入看作是为国家积累财富而将其放在优先发展位置上,更多承担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并坚定不移地执行职责。
基于学前教育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公益事业的实质是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基于公正,或者说为了公正,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公共财政首先向弱势群体倾斜可起到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因而,世界各国在发展学前教育时,特别是在资源不足的情况下,都将有限资源首先用于保证各种社会处境不利幼儿的学前教育机会。就我国而言,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幼儿教育的发展则是普惠性政策的重点扶持区域。在这里,政府主要是县级以上政府必须切实担当其责任,采取措施,狠抓落实,方有可能建成“广覆盖,保基本”的普惠性幼教服务体系。而目标落空,则有失公允平。没有公平,何谈和谐!
然而,在有限资金中的70%被用于极少数示范幼儿园,城镇和农村普通公办幼儿园所获得的财政教育经费不足30%,甚至有些地方多年没有一分钱的学前教育经费,占绝对主体地位的民办幼儿园则长期享受不到政府的经费资助。政府的这种“杀贫济富”式的资金投入政策导致好的公办园越办越好,逐步向高标准、豪华型发展,而薄弱幼儿园越办越差,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从而造成世界上最好的幼儿园和最差的幼儿园都在中国的局面。这些都是与普惠性幼儿园发展方向是背道而驰的。
基于公正,占半数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同样为我国的幼儿教育做出应有的贡献,理应得到政府的政策和财政支持。政府引导民办幼儿园办成普惠性儿园的有效办法是给与政策和财政扶持,比如。“国十条”提出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还是基于公正,体现公平。教师必须成为普惠性幼儿教育的受益者,要让教师获得有尊严的地位和劳动报酬,努力使相同体制的幼儿园教师的基本收入持平,使不同体制的幼儿园基本收入接近,努力实现同工同酬,在此基础上根据工作业绩实行以幼儿园为单位的绩效考核。长期以来幼儿教师的身份地位、工资待遇等权益缺乏保障,加剧了这一问题的解决难度。政府在完善幼儿园办园体制的过程中,要坚决避免举办者个人富了、教师收入低了、教育质量下降了的现象。政府必须拿出相当的财政资金制度化地奖补民办(农村)幼儿园老师。
普惠性学前教育是社会的基本公共服务,政府必然是资源配置的主导者、资源的主要提供者和普遍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保障者。明确和落实政府责任,是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保障。这些都是政府要做的事情,都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政府的诸多责任中,维护公正和公平的责任是首要责任。唯有如此,方能和谐。
人生百年,立于幼学。普惠之路,任重道远。
走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之路是由于学前教育的性质决定的。学前教育性质的核心是:学前教育具有公益性和教育性。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即学前教育具有社会公共事业属性,既是社会公共事业,那发展学前教育便是一个国家和政府主要的责任,同样,平等地接受学前教育则是所有家庭和孩子的基本权利。这就明确了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和权利主体。说学前教育具有教育性,看起来,好像没什么可说,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是走了弯路的。学前教育具有教育性,就是要明确和肯定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总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教育的起始阶段。发展学前教育要按照教育的规律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原理来进行。也就是说,学前教育是培养人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教育事业。过去,把幼儿园仅仅看作是托管和照看人的后勤服务业或是单位福利事业,是不妥的;而那种把办幼儿园交给市场当做产业按照市场经济原理来运行的做法,更是大错特错。因为,他们都违背了学前教育的教育性。
总而言之,“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必须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按照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2010年11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二、由于普惠,共同受惠
普惠性,顾名思义,强调的是普通的、普遍的,面向大众甚至是所有的国民的具有非排他性的权利和实惠,实质是公平和公正的公民权益问题。不单纯表现为优惠的价格问题,进一步说,是公平、公正和均衡、普及的社会问题,是涉及到人的权利和机会平等的问题。通俗地讲,普惠性幼儿教育就是让适龄儿童都能有机会,能上得起,且有质量保证的幼儿园。
普惠性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和复杂关系的概念。正确认识普惠性幼儿园含义,是我们办好具有普惠性幼儿园的前提。我们不能走进普惠性认识的误区。同时也防止简单片面地认识和处理普惠性的政策和实践问题。比如,不少人一谈到普惠性幼儿园,就认为是收费不高的幼儿园。诚然,价格合理、收费不贵,老百姓能承受得起确是普惠性幼儿园的应有之义。但是,普惠性,不仅仅是个收费和价格的问题。普惠性首先是公正、公平的社会资源分配问题,普惠性也表现出社会责任分担和权利分享的政策法律问题。普惠性还涉及到质量与效益的问题。收费不高,就是普惠性,这是对于普惠性的狭隘理解。事实上,由于政府投入和补助的不足,农村幼儿园确实有不少收费低廉,但也是无质量的幼儿园存在着。为了确保有质量的教育,教育成本不是可以无限降低的。为确保有质量的教育,压低了家长的分担水平,就必须提升政府的分担份额。事实上,经常出现压低家长负担但没有提升政府分担份额的情况,这样最终影响的是教育的质量和儿童的发展,影响教师的收入和教师的专业性甚至基本尊严。只有充分尊重幼儿教育规律,实施科学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才能真正使幼儿教育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基的千秋伟业。
没有质量的学前教育难以实现这些目标,违背科学规律的学前教育也许会适得其反。那么,对什么是质量,什么是好的质量,能够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并对社会和家长有一个正确的引导;对如何保证质量,如何提高质量有一些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手段,并在基层幼儿园广泛普及。这应该是普惠性幼儿教育必须要注意和研究且加以宣传和推进的基本问题。
还有,一说到普惠性,就想到家长和孩子得实惠,特别是想到了城乡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儿童入园问题,这没错。但普惠性,不是仅仅让家庭和孩子得实惠,同时也要让办园者特别是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者得实惠,更不能忘记的是,普惠性一定要解决好幼儿园老师特别是民办、农村幼儿园老师的权利保障问题,也就说一定要让老师感受普惠性所带来的实惠,让幼儿园老师的工资、地位和尊严有起码的保障和持续发展的机会、空间。普惠性是一个面向全体和大众的概念。这里值得探讨的问题就很多,比如说,没有享受到普惠性政策的家庭、孩子乃至幼儿教师怎么办?坐视不管或慢慢来,显然不公。
普惠性幼儿教育包含的复杂关系纵横交错。如何准确定位学前教育在公共服务当中的位置,如何落实学前教育广覆盖、保基本的任务,如何让老百姓可以自主地选择公办园或者民办园,如何利用公共财政引导和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的服务,如何在不同所有制的条件下切实保障幼儿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如何处理好普及、提高、公平、有质量的关系,等等。有许多问题,大到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小到如何确定幼儿教育的成本,即需要充分借鉴国际的先进经验,充分考虑国家的发展趋势,也要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符合中国的实际,甚至要与当地的发展实际紧密结合。在决策的层面上,如果国际国内情况不明,发展趋势不清,内在规律研究不够,只凭拍脑袋制定政策是会出问题的。
三、普惠之路,公正公平
公正,也就是说从客观事实和国际经验来看,走普惠性幼儿教育之路,政府必须是普惠性幼儿教育的责任主体,或者说是第一责任人。这一点不容置疑,责无旁贷。否则,政府担当和国家形象就会受到质疑。正因为如此,国际社会,包括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切实地把对学前教育的投入看作是为国家积累财富而将其放在优先发展位置上,更多承担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并坚定不移地执行职责。
基于学前教育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公益事业的实质是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基于公正,或者说为了公正,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公共财政首先向弱势群体倾斜可起到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因而,世界各国在发展学前教育时,特别是在资源不足的情况下,都将有限资源首先用于保证各种社会处境不利幼儿的学前教育机会。就我国而言,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幼儿教育的发展则是普惠性政策的重点扶持区域。在这里,政府主要是县级以上政府必须切实担当其责任,采取措施,狠抓落实,方有可能建成“广覆盖,保基本”的普惠性幼教服务体系。而目标落空,则有失公允平。没有公平,何谈和谐!
然而,在有限资金中的70%被用于极少数示范幼儿园,城镇和农村普通公办幼儿园所获得的财政教育经费不足30%,甚至有些地方多年没有一分钱的学前教育经费,占绝对主体地位的民办幼儿园则长期享受不到政府的经费资助。政府的这种“杀贫济富”式的资金投入政策导致好的公办园越办越好,逐步向高标准、豪华型发展,而薄弱幼儿园越办越差,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从而造成世界上最好的幼儿园和最差的幼儿园都在中国的局面。这些都是与普惠性幼儿园发展方向是背道而驰的。
基于公正,占半数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同样为我国的幼儿教育做出应有的贡献,理应得到政府的政策和财政支持。政府引导民办幼儿园办成普惠性儿园的有效办法是给与政策和财政扶持,比如。“国十条”提出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还是基于公正,体现公平。教师必须成为普惠性幼儿教育的受益者,要让教师获得有尊严的地位和劳动报酬,努力使相同体制的幼儿园教师的基本收入持平,使不同体制的幼儿园基本收入接近,努力实现同工同酬,在此基础上根据工作业绩实行以幼儿园为单位的绩效考核。长期以来幼儿教师的身份地位、工资待遇等权益缺乏保障,加剧了这一问题的解决难度。政府在完善幼儿园办园体制的过程中,要坚决避免举办者个人富了、教师收入低了、教育质量下降了的现象。政府必须拿出相当的财政资金制度化地奖补民办(农村)幼儿园老师。
普惠性学前教育是社会的基本公共服务,政府必然是资源配置的主导者、资源的主要提供者和普遍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保障者。明确和落实政府责任,是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保障。这些都是政府要做的事情,都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政府的诸多责任中,维护公正和公平的责任是首要责任。唯有如此,方能和谐。
人生百年,立于幼学。普惠之路,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