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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地方政府+专业合作社+村集体+贫困户”合作脱贫模式是建立在精准扶贫背景下,一种以市场为基础同时嵌入政府主体的新脱贫模式。通过研究发现,该模式具有显著脱贫作用,但现阶段在脱贫成果分配过程中还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1)地方政府发挥的引导作用明显,但其实际收益远低于理论收益,应建立补偿和奖惩等配套机制来提高地方政府积极性;(2)专业合作社作为风险主要承担者,其实际回报已经高于其理论收益,对不合规的合作社应进行规范和淘汰;(3)村集体在合作脱贫中边际贡献最大,但其实际收益远低于其理论收益,村集体经营管理能力急需提高;(4)贫困户在脱贫中属于弱势群体,虽然多数已达到脱贫的基本标准,但在利益分配过程中仍处于被动地位,贫困户的利益保障机制急需建立,以此来巩固脱贫成果。
关键词:精准扶贫;连片特困区;嵌入式;合作脱贫;利益分配
中图分类号:F304.4;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9)05-0081-07
引 言
按照现行扶贫标准,截止到2013年底我国还有8 249万农村贫困人口[1],尽管各地开展了各类扶贫项目,但许多扶贫项目粗放“漫灌”,针对性不强,不仅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也增加了贫困户对政府的依赖性,使地区经济更难发展。农村脱贫的宗旨是,不仅要保证农村经济总量的增长,更要保障贫困户基本利益的实现,这隐含着以脱贫为目标的农业生产是极具外部性的。因此,若简单延用市场主导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合作脱贫模式,对于资源环境有限的连片特困区域而言,整体脱贫的目标是很难实现的,甚至还面临着脱贫成果被龙头企业截获或被合作社内部核心成员控制的风险[2]。对此,2014年1月中央提出了政府嵌入式精准扶贫的思想,意在市场机制下,借助地方政府职能进行协调帮扶,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两种机制协同效应,实现合作脱贫的目标[3-5]。自此之后,地方政府纷纷响应,试图利用有限自然资源孕育出自身造血主体,打造适合本土的经济增长点。截至2016年底,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已降至4 335万人,可见宏观上精准扶贫确实效果显著[6]。但针对这种政府嵌入合作脱贫的微观问题探讨还比较缺乏,特别是对这种模式脱贫效果如何以及主体利益分配所存在哪些问题都是值得進一步深入研究[7]。
因此,本文围绕合作脱贫模式主体及该模式下的主体利益分配机制展开讨论,从理论上分析政府嵌入式脱贫模式形成,合作脱贫主体的行为特征,以及主体利益分配原则,通过案例验证实践中政府嵌入式的脱贫效果,并借助合作博弈中夏普利值对该脱贫模式下主体利益分配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
一、政府嵌入式合作脱贫理论分析
(一)政府嵌入式脱贫模式形成
已有的合作模式中,以 “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为核心的模式已经相对成熟[8-9],其主要参与者有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农户。三者因各自的利益,通过契约达成合作同盟关系,共同创造合作剩余,进而对合作剩余进行再分配,实现共赢目标。该模式长期有效存在关键在于合作收益的创造以及分配。然而,贫困地区受资源短缺等因素的限制,多数生产经营活动无法形成足够的合作剩余,导致以盈利为目标的其他市场主体难以自发参与其中,“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所形成的同盟体也就无法独立稳定地存在。除此之外,贫困地区由于信息闭塞和乡村权力结构的固化,以村干部为代表的体制性精英和以私营业主为代表的社会精英往往垄断了相关扶贫资源,进而侵占相应脱贫成果,导致该模式脱贫作用被严重削弱。
而政府嵌入式合作脱贫模式是在已有的以市场主导的合作脱贫模式基础上衍生出的新模式,合作主体由既有的市场主体和地方政府及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组成,构成以“龙头企业+地方政府+专业合作社+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贫困户”的合作脱贫同盟体(见图1)。其本质区别是贫困区地方政府和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针对性地对农业生产进行主动性帮扶。这种精准嵌入式干预,不仅能及时优化经营环境,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外部条件;同时还能兼顾合作剩余公平合理的分配,充分考虑贫困户的切身利益,保障脱贫目标顺利实现。
(二)政府嵌入式合作脱贫主体行为分析
在政府嵌入式合作脱贫模式下,虽然各主体之间形成了合作关系,但各个主体因职能和角色不同,其行为动机也有所差异。因此,如何保障各主体行为不偏离合作脱贫的目标,就成为合作脱贫中的核心问题。
地方政府作为合作脱贫模式下的攻坚实施者,其行为的深度和力度与当地脱贫速度和质量紧密相关。通常情况下,地方政府是不以自身盈利为目标的,其行为的动力主要来源于上级政府的政绩压力,所采取的脱贫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自上而下式的被动输血脱贫模式,依靠的是上级拨款转移性支付;另一种是自下而上式的基层主动造血脱贫模式,依靠的是各类产业推动发展。两种方式各有利弊,相比而言,以市场主导的第二种模式更具优势。但从以往脱贫经验来看,由于市场机制自身存在缺陷,要想实现精准脱贫的目标同时保证脱贫效果的可持续性,政府有效嵌入市场就必不可少。而其中的关键点在于地方政府嵌入后如何继续保持市场各相关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以及如何合理平衡市场参与主体利益关系。因此,在新合作脱贫模式下,如何对地方政府行为进行优化将对脱贫起到决定性作用。
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独特乡村组织形式,通常由村里能人带头成立,其行为受经济利益驱使。本质是在不改变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下,依靠契约对劳动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进行融合,从而创造尽可能多的经济效益。在市场条件有限的贫困区,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重要的经济体,其造血功能就更加重要。通常贫困区专业合作社是在地方政府帮扶下和获取外来企业的订单后,与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一系列契约,并依靠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协调与贫困户形成互助联合关系,从而对农村有限的闲置劳动力和土地资源进行整合,以实现生产经营这一目标。在这一过程中,合作社对于贫困区脱贫而言,作用是双向的:一方面是代表村集体与市场对接获取大额产品订单,引入有效需求;另一方面是向内部贫困户提供就业和交易等服务,创造充足供给。其行为不仅与村集体的整体利益挂钩,还关乎着贫困户的个人利益。因此,如何管理和规范贫困区的合作社,同时维持其长期可持续性经营就成为脱贫攻坚的重点环节,这直接关系到全体贫困户的脱贫进程。 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二者都是农村最基层管理主体,区别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而村委会则是村民自治制度中主要组织载体。在法律上两者虽被视为独立组织,但在农村脱贫实践中发挥的作用相似,因而本文将二者视为同一主体(下文统称村集体)。以往贫困区,多数村集体因自身很难有创造额外经济收益的机会,脱贫作用微乎其微;而在政府嵌入式新合作脱贫模式下,村集体作为新合作脱贫模式中各主体间重要的衔接主体,其决策、管理和监督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一方面协助合作社调动着贫困户协作积极性,一方面协助地方政府保障着贫困户基本利益。其潜在收益渠道也随之增加:一是来自地方政府资金和项目支持,二是来自合作社支付的租金,三是来自村民选票支持。因此,如何保障其利益实现也成为该模式顺利运行的基础条件之一。
贫困户作为直接扶贫对象,是整个利益同盟体存在的根源,其自身行为宗旨是为了增收。贫困户的致贫原因虽是复杂的,但多数贫困户所存在的认知缺陷和行为能力不足却是相似的,其综合劳动力素质不高所导致生产力水平低,就决定了贫困户要想提高生活水平必须依靠其他主体的帮扶[10]。相比过去被动帮扶而言,政府嵌入式新合作脱贫模式下,贫困户按照地方政府和村集体规划组织,加入合作脱贫利益同盟体后,贫困户主动性将得到更好地提升:一方面通过流转出闲置土地获得入股分红,另一方面利用闲暇就近打工赚取工资,将获得更多的增收空间,其收入高低就成为脱贫成效的标尺。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如何保障贫困户这一弱势群体基本利益的顺利实现,是脱贫最终落脚点。
除上述四类主体外,在新合作脱贫模式中,外来龙头企业作为既定市场需求方,通常以固定订单合同参与经营,也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重要主体之一,但因其没有直接承担扶贫义务,因此,后文在考虑脱贫贡献作用和利益得失过程中,不将龙头企业视为脱贫利益分配同盟体中一员(见图2)。
(三)政府嵌入式合作脱贫主体收益分配分析
在理清合作脱贫模式和主体行为关系后,政府嵌入式的合作脱贫同盟体能否持续存在,关键在于主体之间利益分配的公平合理性。根据亚当·斯密《国富论》第一部分中论述的观点,一切价格都是由工资、地租以及资本利润组成,且在生产经营中每一种生产要素投入都应获得相应回报,这一点对于合作脱贫模式下主体收益分配也同样适用。主体行为动机虽然各不相同,但在禀赋条件有限的情况,主体之间通过资源融合和分工协作来提高生产效率,进而对合作剩余公平合理再分配依然是该利益同盟体的核心。而公平合理利益分配基本原则就是主体所获得利益应与主体理论贡献相对应。尤其是对贫困户而言,其实际分配利益须不低于其理论贡献水平且不低于脱贫标准的前提下,脱贫利益同盟体才具脱贫作用。反之,如果贫困户实际收益低于其理论贡献水平,甚至未达到脱贫的底线,脱贫收益就存在被其他主体截获的可能。实践中这种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这一现象因素有很多,而贫困户往往由于自身文化基础薄弱和消息不对称等因素,对分配不公也只是采取接受或隐忍的态度。
对此,本文进一步对政府嵌入式合作脱贫模式中主体利益分配改进方向进行探索。在假设地方政府、专业合作社、村集体和贫困户都处于理性状态下,建立政府部门、专业合作社、村集体和贫困户理论利益分配模型,进而对比分析各主体在合作脱贫中理论收益和实际收益分配差异性。基于公平前提,筆者认为合理的理论收益分配比例应由边际贡献比例和风险分担比例两方面决定,即理论收益分配比=f(边际贡献比、风险分担比),所遵循的原则应是边际贡献越大者理论分配收益越高,风险分担越多者理论分配收益越高,两者权重各占一半[11],且只有贫困户的实际收益分配大于理论收益分配同时大于脱贫的标准,该脱贫模式才具有真正脱贫效果。
首先设地方政府、专业合作社、村集体和贫困户形成利益同盟体后,总收益为X,政府方a、合作社b、村集体c和贫困户d边际贡献值分别为φ1(ν),φ2(ν),φ3(ν),φ4(ν),利用夏普利值计算局中人i边际贡献为:
二、实证分析
(一)案例简介
为验证当前政府嵌入式合作脱贫模式实际脱贫效果,本文以吕梁岚县沙棘产业基地为例进行分析。该县辖4镇8乡,167个行政村336个自然村,总面积1 512平方公里,林业用地120余万亩,总人口17.8万,农业人口15.4万,作为国家14 个连片特困区之一,既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也是生态脆弱区治理重点县。截至2016年末,全县有90个贫困村、31 776贫困人口。据实地调查和资料显示,2016年4月,当地茂林绿化有限公司出资300万元承接建设别样红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该社于2016年在县政府的帮扶下,借助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向蛤蟆神村村集体流转2 254亩超过25度的陡坡退耕山林地经营权,流转价格为每亩每年50元,共涉及农户137户413人,其中贫困户61户171人,主要用于中蒙杂交雌一号沙棘种植。期间,合作社一方面与外来龙头企业高原圣果沙棘制品有限公司签订订单合同,规定企业以市场价每吨8 000元固定冻果价格进行全收购;另一方面与农户之间签订契约,规定退耕农户在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政策结束后,以利润分红+保底收益的方式,可获得不低于土地实际经营利润6%的分红以及每年每亩不低于50元保底收益,同时规定向村集体支付每年每亩10元的管理费,用于村集体日常工作开展。自此该地区各脱贫主体间已形成典型的地方政府+专业合作社+村集体+贫困户的利益同盟体,因而具有极强代表性。
(二) 模型建立及参数设定
为对比分析该合作脱贫案例中各主体理论收益与实际收益存在的差异性,本文对各主体利益关系及参数进行如下设定:在合作同盟体形成前,岚县政府a的扶贫资金主要来自上级拨款;合作社b由于缺少扶持,生产规模以及品种都极其受限,故其收益可视为资本机会成本;村集体c在合作前也不具备任何盈利渠道,故其收益视为0;贫困户d在合作前只能获得最低保障维持生计,收益近乎为0。除此之外,主体之间还有(a,b)、(a,c)、(a,d)、(b,c)、(b,d)、(c,d)、(a,b,c)、(a,b,d)、(a,c,d)、(b,c,d)等10种组合模式,其对应收益分别如下: 1.V(a,b)=L1,在只有地方政府a与合作社b的联盟中,政府与合作社之间不存在供求关系。所以这个联盟中总收益为政府拨款和合作社的资本固定收益。
2.V(a,c)=L2,在只有地方政府a与村集体c的联盟中,政府与村集体之间很难形成单纯的生产关系,获得收益只能是上级退耕补贴。
3.V(a,d)=L3 ,在只有地方政府a与贫困户c的联盟中,政府与贫困户之间存在帮扶关系,政府通过向农户直接发放救助金进行帮扶脱贫工作,但是由于没有村集体的组织协调,贫困户很难自愿参与政府的各项工作,所得收益也是来自政府脱贫拨款。
4.V(b,c)=L4,在合作社b、村集体c或贫困户d三者中联盟中,并不存在规模生产关系,利益联盟的总收益也只是合作社的资本固定收益。
5.V(b,d)=L5,对应收益同上。
6.V(c,d)=L6,除了贫困户基本农业收入,连片贫困区村集体与贫困户收益都近乎为0。
7.V(a,b,c)=F1, 在地方政府,合作社和村集体同盟中,由于贫困户的缺失,脫贫利益同盟将无法形成,脱贫任务将很难实现,但合作社可以参与政府造林工作,从而获得相应补贴。
8.V(a,b,d)=F2, 在地方政府,合作社和贫困户同盟中,由于村集体的缺失,土地流转工作很难进行且贫困户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因而合作社在地方政府帮扶下也只能进行非规模经营,与贫困户只能形成简单雇工关系,合作社依旧只能获得造林基本补贴,而贫困户可以获得参与工程的直接补贴。
9.V(a,c,d)=F3, 在地方政府,村集体和农户的利益同盟中,由于合作社的缺失,很难形成规模经营和有序管理,只能通过政府转移支付进行扶贫,主要收入来自国家退耕直补。
10.V(b,c,d)=F4, 在合作社、村集体和贫困户同盟中,由于政府的缺失,生态保护和贫困户脱贫的工作很难双赢,与一般生产无异,获取基本收益。
而在政府嵌入形成新的合作脱贫模式后,每亩沙棘产量在m斤,除去成本后,每亩净收益在Q元左右。其中地方政府既不参与出资也不参与分红;合作社在前期投入资金I元基础上,将获得除固定成本外的所有收益;村集体作为协作方,虽不直接参与资金投资,但向合作社收取固定费用作为管理成本T元/亩;贫困户(无论数量多少或以什么方式参与)均视为一个博弈方,其参与合作后主要以土地(土地产出机会成本)分红和劳动力回报为主,分别为p和k。具体参数见表1,数据全部来源于实地调研和政府报告。
(三)结果及结论
依据上述表1参数,测算多个组合收益见表2。
由表3计算结果可知,从脱贫边际贡献来看,贡献率由高到低依次为村集体、贫困户、合作社和地方政府。村集体的贡献率最高,这符合我国农村实情,也佐证了贫困户行动力的缺失下,要想脱贫必须以集体方式的观点;从风险承担比例来看,合作社作为主要出资人承担了主要风险,其次贫困户以有限土地出资承担部分风险,地方政府和村集体因并未直接出资并列最后,这也验证了合作社造血功能的重要性。综合二者来看,理论收益分配比例由高到低的排序为合作社、村集体、贫困户和地方政府。在每年每亩可获得2 000元稳定收益前提下,理论上地方政府每年应获得151.81元经济收益,专业合作社应获得1 187.11元经济收益,村集体应获得336.66元经济收益,贫困户每年应获得324.41元的分红。由此进一步计算,该合作社共流转2 254亩土地,涉及137户,每户可实现5 337元的经济收益。贫困户收入水平将远超脱贫标准。由此看来,该县在政府嵌入后通过合作脱贫,前景十分可观。若能长期可持续生产经营,完全可实现全县脱贫的目标。
然而从收益分配来看,还有值得反思的地方。对于地方政府而言,虽不以自身效益为首要目标,但目前并没有直接参与经济利益的分配,若不进行相应的补偿和奖励,长此以往将会影响地方政府嵌入积极性和精准性;对合作社而言,虽说其理论贡献最大理应分配最多,但通过对比发现,合作社实际收益远超过其理论收益,因而对于合作社而言,当前重要的不是一味的补贴,而是对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盈余分配规范监督;对于村集体而言,村级财力积累也将更好地促进村民脱贫,而当前村集体实际获得远低于理论水平,因而,如何对村集体经济收益进行保护也是值得重视的;对于贫困户而言,在合作脱贫模式下,其理论上合理收益为324元左右,而实际获得分红标准为120元,两者差异较大,尽管算上打工额外收入,多数贫困户已经达到户均每年3 260元的脱贫标准,但未能满足前文所提出的实际收益大于理论收益的假设,因而为使贫困户能合理享受脱贫成果,有必要建立向贫困户倾斜的利益分配制度。
三、政策建议
依据上文研究发现,岚县作为连片特困区精准扶贫试点区域,在县政府的带动下,将退耕还林工程和野生沙棘林改造结合起来,已积累了诸多合作脱贫经验。基于此,为保证政府嵌入式脱贫模式的可持续性和防止返贫现象的发生,本文认为在后续配套工作中,可做如下改进以期更加精准:
1.建立对基层政府补偿和奖励机制,提高基层政府嵌入脱贫的积极性。由于贫困地区多数生产经营活动存在市场失灵,基层行政管理主体嵌入就必不可少,其行为主观能动性对脱贫进程影响极大。只有在地方县政府科学指导和合理监管下,对经营项目和经营主体进行严苛选择,才能有效降低合作经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实现稳定脱贫。因而,为进一步提高地方县政府嵌入实效性,应建立对地方县政府脱贫工作补偿和奖励机制,对于连续取得显著脱贫成果的单位,上级政府依据其帮扶成效进行挂钩式补偿和奖励。
2.加快建立合作社管理淘汰机制,培育吸纳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社作为农业经营风险主要承担者,在脱贫过程中发挥着主要造血功能,但由于以往多数合作社只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套取政府奖励资金,并不具备经营能力,成了名副其实的“挂牌社”或“空壳社”。因而,为进一步加强贫困区发展的造血主体,一方面,针对这类不具备实质性脱贫作用的市场主体,地方县政府应当及时进行严格管控,对违规的合作社要进行强制淘汰,以免侵占扶贫资源和脱贫成果。另一方面,对带动贫困户脱贫成效明显的合作社或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要给予适当培育空间和政策支持,以吸纳更多其他类型市场主体参与脱贫工作。 3.培训和提高贫困区村集体财力积累能力,防范农村集体经济损失。村集体自身财力积累也是深度解决贫困地区村集体和无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贫困户家庭增收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但往往因为各级政府重视程度不够,导致集体经济发展受限甚至利益损失。因此,在开发利用林地等生态资源时,地方政府应给予村集体财力积累等相关意识的培训和指导,并敦促村集体负责人对经营风险提前做好防范。若发现市场主体有违反法律法规约定的,地方政府应协同村集体及时纠正,确保资源合理利用,同时对资产不良、经营不善、发生经营风险的经济主体,地方政府应辅助村集体直接收回,重新选择其他经营主体进行合作。
4.建立动态长效性分配机制,优先保障贫困户基本权益。在市场参与的新合作脱贫模式中,地方政府终极目标是帮助贫困群众增收脱贫,但由于市场竞争机制所带来的缺陷,地方如何克服市场缺陷保障贫困户基本所得就成为政府精准性的重要体现。因此,地方政府在组织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与乡(镇)、村主动对接时,除了依据公平、公开、自愿的基本原则签订合作合同外,特别对贫困户收益分配方法和分配標准应根据贫困户贫困程度优先考虑,并依据市场价格呈动态变化来制定,从而保障这类弱势群体利益长期不受损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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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精准扶贫;连片特困区;嵌入式;合作脱贫;利益分配
中图分类号:F304.4;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9)05-0081-07
引 言
按照现行扶贫标准,截止到2013年底我国还有8 249万农村贫困人口[1],尽管各地开展了各类扶贫项目,但许多扶贫项目粗放“漫灌”,针对性不强,不仅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也增加了贫困户对政府的依赖性,使地区经济更难发展。农村脱贫的宗旨是,不仅要保证农村经济总量的增长,更要保障贫困户基本利益的实现,这隐含着以脱贫为目标的农业生产是极具外部性的。因此,若简单延用市场主导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合作脱贫模式,对于资源环境有限的连片特困区域而言,整体脱贫的目标是很难实现的,甚至还面临着脱贫成果被龙头企业截获或被合作社内部核心成员控制的风险[2]。对此,2014年1月中央提出了政府嵌入式精准扶贫的思想,意在市场机制下,借助地方政府职能进行协调帮扶,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两种机制协同效应,实现合作脱贫的目标[3-5]。自此之后,地方政府纷纷响应,试图利用有限自然资源孕育出自身造血主体,打造适合本土的经济增长点。截至2016年底,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已降至4 335万人,可见宏观上精准扶贫确实效果显著[6]。但针对这种政府嵌入合作脱贫的微观问题探讨还比较缺乏,特别是对这种模式脱贫效果如何以及主体利益分配所存在哪些问题都是值得進一步深入研究[7]。
因此,本文围绕合作脱贫模式主体及该模式下的主体利益分配机制展开讨论,从理论上分析政府嵌入式脱贫模式形成,合作脱贫主体的行为特征,以及主体利益分配原则,通过案例验证实践中政府嵌入式的脱贫效果,并借助合作博弈中夏普利值对该脱贫模式下主体利益分配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
一、政府嵌入式合作脱贫理论分析
(一)政府嵌入式脱贫模式形成
已有的合作模式中,以 “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为核心的模式已经相对成熟[8-9],其主要参与者有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农户。三者因各自的利益,通过契约达成合作同盟关系,共同创造合作剩余,进而对合作剩余进行再分配,实现共赢目标。该模式长期有效存在关键在于合作收益的创造以及分配。然而,贫困地区受资源短缺等因素的限制,多数生产经营活动无法形成足够的合作剩余,导致以盈利为目标的其他市场主体难以自发参与其中,“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所形成的同盟体也就无法独立稳定地存在。除此之外,贫困地区由于信息闭塞和乡村权力结构的固化,以村干部为代表的体制性精英和以私营业主为代表的社会精英往往垄断了相关扶贫资源,进而侵占相应脱贫成果,导致该模式脱贫作用被严重削弱。
而政府嵌入式合作脱贫模式是在已有的以市场主导的合作脱贫模式基础上衍生出的新模式,合作主体由既有的市场主体和地方政府及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组成,构成以“龙头企业+地方政府+专业合作社+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贫困户”的合作脱贫同盟体(见图1)。其本质区别是贫困区地方政府和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针对性地对农业生产进行主动性帮扶。这种精准嵌入式干预,不仅能及时优化经营环境,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外部条件;同时还能兼顾合作剩余公平合理的分配,充分考虑贫困户的切身利益,保障脱贫目标顺利实现。
(二)政府嵌入式合作脱贫主体行为分析
在政府嵌入式合作脱贫模式下,虽然各主体之间形成了合作关系,但各个主体因职能和角色不同,其行为动机也有所差异。因此,如何保障各主体行为不偏离合作脱贫的目标,就成为合作脱贫中的核心问题。
地方政府作为合作脱贫模式下的攻坚实施者,其行为的深度和力度与当地脱贫速度和质量紧密相关。通常情况下,地方政府是不以自身盈利为目标的,其行为的动力主要来源于上级政府的政绩压力,所采取的脱贫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自上而下式的被动输血脱贫模式,依靠的是上级拨款转移性支付;另一种是自下而上式的基层主动造血脱贫模式,依靠的是各类产业推动发展。两种方式各有利弊,相比而言,以市场主导的第二种模式更具优势。但从以往脱贫经验来看,由于市场机制自身存在缺陷,要想实现精准脱贫的目标同时保证脱贫效果的可持续性,政府有效嵌入市场就必不可少。而其中的关键点在于地方政府嵌入后如何继续保持市场各相关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以及如何合理平衡市场参与主体利益关系。因此,在新合作脱贫模式下,如何对地方政府行为进行优化将对脱贫起到决定性作用。
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独特乡村组织形式,通常由村里能人带头成立,其行为受经济利益驱使。本质是在不改变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下,依靠契约对劳动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进行融合,从而创造尽可能多的经济效益。在市场条件有限的贫困区,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重要的经济体,其造血功能就更加重要。通常贫困区专业合作社是在地方政府帮扶下和获取外来企业的订单后,与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一系列契约,并依靠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协调与贫困户形成互助联合关系,从而对农村有限的闲置劳动力和土地资源进行整合,以实现生产经营这一目标。在这一过程中,合作社对于贫困区脱贫而言,作用是双向的:一方面是代表村集体与市场对接获取大额产品订单,引入有效需求;另一方面是向内部贫困户提供就业和交易等服务,创造充足供给。其行为不仅与村集体的整体利益挂钩,还关乎着贫困户的个人利益。因此,如何管理和规范贫困区的合作社,同时维持其长期可持续性经营就成为脱贫攻坚的重点环节,这直接关系到全体贫困户的脱贫进程。 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二者都是农村最基层管理主体,区别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而村委会则是村民自治制度中主要组织载体。在法律上两者虽被视为独立组织,但在农村脱贫实践中发挥的作用相似,因而本文将二者视为同一主体(下文统称村集体)。以往贫困区,多数村集体因自身很难有创造额外经济收益的机会,脱贫作用微乎其微;而在政府嵌入式新合作脱贫模式下,村集体作为新合作脱贫模式中各主体间重要的衔接主体,其决策、管理和监督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一方面协助合作社调动着贫困户协作积极性,一方面协助地方政府保障着贫困户基本利益。其潜在收益渠道也随之增加:一是来自地方政府资金和项目支持,二是来自合作社支付的租金,三是来自村民选票支持。因此,如何保障其利益实现也成为该模式顺利运行的基础条件之一。
贫困户作为直接扶贫对象,是整个利益同盟体存在的根源,其自身行为宗旨是为了增收。贫困户的致贫原因虽是复杂的,但多数贫困户所存在的认知缺陷和行为能力不足却是相似的,其综合劳动力素质不高所导致生产力水平低,就决定了贫困户要想提高生活水平必须依靠其他主体的帮扶[10]。相比过去被动帮扶而言,政府嵌入式新合作脱贫模式下,贫困户按照地方政府和村集体规划组织,加入合作脱贫利益同盟体后,贫困户主动性将得到更好地提升:一方面通过流转出闲置土地获得入股分红,另一方面利用闲暇就近打工赚取工资,将获得更多的增收空间,其收入高低就成为脱贫成效的标尺。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如何保障贫困户这一弱势群体基本利益的顺利实现,是脱贫最终落脚点。
除上述四类主体外,在新合作脱贫模式中,外来龙头企业作为既定市场需求方,通常以固定订单合同参与经营,也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重要主体之一,但因其没有直接承担扶贫义务,因此,后文在考虑脱贫贡献作用和利益得失过程中,不将龙头企业视为脱贫利益分配同盟体中一员(见图2)。
(三)政府嵌入式合作脱贫主体收益分配分析
在理清合作脱贫模式和主体行为关系后,政府嵌入式的合作脱贫同盟体能否持续存在,关键在于主体之间利益分配的公平合理性。根据亚当·斯密《国富论》第一部分中论述的观点,一切价格都是由工资、地租以及资本利润组成,且在生产经营中每一种生产要素投入都应获得相应回报,这一点对于合作脱贫模式下主体收益分配也同样适用。主体行为动机虽然各不相同,但在禀赋条件有限的情况,主体之间通过资源融合和分工协作来提高生产效率,进而对合作剩余公平合理再分配依然是该利益同盟体的核心。而公平合理利益分配基本原则就是主体所获得利益应与主体理论贡献相对应。尤其是对贫困户而言,其实际分配利益须不低于其理论贡献水平且不低于脱贫标准的前提下,脱贫利益同盟体才具脱贫作用。反之,如果贫困户实际收益低于其理论贡献水平,甚至未达到脱贫的底线,脱贫收益就存在被其他主体截获的可能。实践中这种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这一现象因素有很多,而贫困户往往由于自身文化基础薄弱和消息不对称等因素,对分配不公也只是采取接受或隐忍的态度。
对此,本文进一步对政府嵌入式合作脱贫模式中主体利益分配改进方向进行探索。在假设地方政府、专业合作社、村集体和贫困户都处于理性状态下,建立政府部门、专业合作社、村集体和贫困户理论利益分配模型,进而对比分析各主体在合作脱贫中理论收益和实际收益分配差异性。基于公平前提,筆者认为合理的理论收益分配比例应由边际贡献比例和风险分担比例两方面决定,即理论收益分配比=f(边际贡献比、风险分担比),所遵循的原则应是边际贡献越大者理论分配收益越高,风险分担越多者理论分配收益越高,两者权重各占一半[11],且只有贫困户的实际收益分配大于理论收益分配同时大于脱贫的标准,该脱贫模式才具有真正脱贫效果。
首先设地方政府、专业合作社、村集体和贫困户形成利益同盟体后,总收益为X,政府方a、合作社b、村集体c和贫困户d边际贡献值分别为φ1(ν),φ2(ν),φ3(ν),φ4(ν),利用夏普利值计算局中人i边际贡献为:
二、实证分析
(一)案例简介
为验证当前政府嵌入式合作脱贫模式实际脱贫效果,本文以吕梁岚县沙棘产业基地为例进行分析。该县辖4镇8乡,167个行政村336个自然村,总面积1 512平方公里,林业用地120余万亩,总人口17.8万,农业人口15.4万,作为国家14 个连片特困区之一,既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也是生态脆弱区治理重点县。截至2016年末,全县有90个贫困村、31 776贫困人口。据实地调查和资料显示,2016年4月,当地茂林绿化有限公司出资300万元承接建设别样红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该社于2016年在县政府的帮扶下,借助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向蛤蟆神村村集体流转2 254亩超过25度的陡坡退耕山林地经营权,流转价格为每亩每年50元,共涉及农户137户413人,其中贫困户61户171人,主要用于中蒙杂交雌一号沙棘种植。期间,合作社一方面与外来龙头企业高原圣果沙棘制品有限公司签订订单合同,规定企业以市场价每吨8 000元固定冻果价格进行全收购;另一方面与农户之间签订契约,规定退耕农户在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政策结束后,以利润分红+保底收益的方式,可获得不低于土地实际经营利润6%的分红以及每年每亩不低于50元保底收益,同时规定向村集体支付每年每亩10元的管理费,用于村集体日常工作开展。自此该地区各脱贫主体间已形成典型的地方政府+专业合作社+村集体+贫困户的利益同盟体,因而具有极强代表性。
(二) 模型建立及参数设定
为对比分析该合作脱贫案例中各主体理论收益与实际收益存在的差异性,本文对各主体利益关系及参数进行如下设定:在合作同盟体形成前,岚县政府a的扶贫资金主要来自上级拨款;合作社b由于缺少扶持,生产规模以及品种都极其受限,故其收益可视为资本机会成本;村集体c在合作前也不具备任何盈利渠道,故其收益视为0;贫困户d在合作前只能获得最低保障维持生计,收益近乎为0。除此之外,主体之间还有(a,b)、(a,c)、(a,d)、(b,c)、(b,d)、(c,d)、(a,b,c)、(a,b,d)、(a,c,d)、(b,c,d)等10种组合模式,其对应收益分别如下: 1.V(a,b)=L1,在只有地方政府a与合作社b的联盟中,政府与合作社之间不存在供求关系。所以这个联盟中总收益为政府拨款和合作社的资本固定收益。
2.V(a,c)=L2,在只有地方政府a与村集体c的联盟中,政府与村集体之间很难形成单纯的生产关系,获得收益只能是上级退耕补贴。
3.V(a,d)=L3 ,在只有地方政府a与贫困户c的联盟中,政府与贫困户之间存在帮扶关系,政府通过向农户直接发放救助金进行帮扶脱贫工作,但是由于没有村集体的组织协调,贫困户很难自愿参与政府的各项工作,所得收益也是来自政府脱贫拨款。
4.V(b,c)=L4,在合作社b、村集体c或贫困户d三者中联盟中,并不存在规模生产关系,利益联盟的总收益也只是合作社的资本固定收益。
5.V(b,d)=L5,对应收益同上。
6.V(c,d)=L6,除了贫困户基本农业收入,连片贫困区村集体与贫困户收益都近乎为0。
7.V(a,b,c)=F1, 在地方政府,合作社和村集体同盟中,由于贫困户的缺失,脫贫利益同盟将无法形成,脱贫任务将很难实现,但合作社可以参与政府造林工作,从而获得相应补贴。
8.V(a,b,d)=F2, 在地方政府,合作社和贫困户同盟中,由于村集体的缺失,土地流转工作很难进行且贫困户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因而合作社在地方政府帮扶下也只能进行非规模经营,与贫困户只能形成简单雇工关系,合作社依旧只能获得造林基本补贴,而贫困户可以获得参与工程的直接补贴。
9.V(a,c,d)=F3, 在地方政府,村集体和农户的利益同盟中,由于合作社的缺失,很难形成规模经营和有序管理,只能通过政府转移支付进行扶贫,主要收入来自国家退耕直补。
10.V(b,c,d)=F4, 在合作社、村集体和贫困户同盟中,由于政府的缺失,生态保护和贫困户脱贫的工作很难双赢,与一般生产无异,获取基本收益。
而在政府嵌入形成新的合作脱贫模式后,每亩沙棘产量在m斤,除去成本后,每亩净收益在Q元左右。其中地方政府既不参与出资也不参与分红;合作社在前期投入资金I元基础上,将获得除固定成本外的所有收益;村集体作为协作方,虽不直接参与资金投资,但向合作社收取固定费用作为管理成本T元/亩;贫困户(无论数量多少或以什么方式参与)均视为一个博弈方,其参与合作后主要以土地(土地产出机会成本)分红和劳动力回报为主,分别为p和k。具体参数见表1,数据全部来源于实地调研和政府报告。
(三)结果及结论
依据上述表1参数,测算多个组合收益见表2。
由表3计算结果可知,从脱贫边际贡献来看,贡献率由高到低依次为村集体、贫困户、合作社和地方政府。村集体的贡献率最高,这符合我国农村实情,也佐证了贫困户行动力的缺失下,要想脱贫必须以集体方式的观点;从风险承担比例来看,合作社作为主要出资人承担了主要风险,其次贫困户以有限土地出资承担部分风险,地方政府和村集体因并未直接出资并列最后,这也验证了合作社造血功能的重要性。综合二者来看,理论收益分配比例由高到低的排序为合作社、村集体、贫困户和地方政府。在每年每亩可获得2 000元稳定收益前提下,理论上地方政府每年应获得151.81元经济收益,专业合作社应获得1 187.11元经济收益,村集体应获得336.66元经济收益,贫困户每年应获得324.41元的分红。由此进一步计算,该合作社共流转2 254亩土地,涉及137户,每户可实现5 337元的经济收益。贫困户收入水平将远超脱贫标准。由此看来,该县在政府嵌入后通过合作脱贫,前景十分可观。若能长期可持续生产经营,完全可实现全县脱贫的目标。
然而从收益分配来看,还有值得反思的地方。对于地方政府而言,虽不以自身效益为首要目标,但目前并没有直接参与经济利益的分配,若不进行相应的补偿和奖励,长此以往将会影响地方政府嵌入积极性和精准性;对合作社而言,虽说其理论贡献最大理应分配最多,但通过对比发现,合作社实际收益远超过其理论收益,因而对于合作社而言,当前重要的不是一味的补贴,而是对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盈余分配规范监督;对于村集体而言,村级财力积累也将更好地促进村民脱贫,而当前村集体实际获得远低于理论水平,因而,如何对村集体经济收益进行保护也是值得重视的;对于贫困户而言,在合作脱贫模式下,其理论上合理收益为324元左右,而实际获得分红标准为120元,两者差异较大,尽管算上打工额外收入,多数贫困户已经达到户均每年3 260元的脱贫标准,但未能满足前文所提出的实际收益大于理论收益的假设,因而为使贫困户能合理享受脱贫成果,有必要建立向贫困户倾斜的利益分配制度。
三、政策建议
依据上文研究发现,岚县作为连片特困区精准扶贫试点区域,在县政府的带动下,将退耕还林工程和野生沙棘林改造结合起来,已积累了诸多合作脱贫经验。基于此,为保证政府嵌入式脱贫模式的可持续性和防止返贫现象的发生,本文认为在后续配套工作中,可做如下改进以期更加精准:
1.建立对基层政府补偿和奖励机制,提高基层政府嵌入脱贫的积极性。由于贫困地区多数生产经营活动存在市场失灵,基层行政管理主体嵌入就必不可少,其行为主观能动性对脱贫进程影响极大。只有在地方县政府科学指导和合理监管下,对经营项目和经营主体进行严苛选择,才能有效降低合作经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实现稳定脱贫。因而,为进一步提高地方县政府嵌入实效性,应建立对地方县政府脱贫工作补偿和奖励机制,对于连续取得显著脱贫成果的单位,上级政府依据其帮扶成效进行挂钩式补偿和奖励。
2.加快建立合作社管理淘汰机制,培育吸纳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社作为农业经营风险主要承担者,在脱贫过程中发挥着主要造血功能,但由于以往多数合作社只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套取政府奖励资金,并不具备经营能力,成了名副其实的“挂牌社”或“空壳社”。因而,为进一步加强贫困区发展的造血主体,一方面,针对这类不具备实质性脱贫作用的市场主体,地方县政府应当及时进行严格管控,对违规的合作社要进行强制淘汰,以免侵占扶贫资源和脱贫成果。另一方面,对带动贫困户脱贫成效明显的合作社或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要给予适当培育空间和政策支持,以吸纳更多其他类型市场主体参与脱贫工作。 3.培训和提高贫困区村集体财力积累能力,防范农村集体经济损失。村集体自身财力积累也是深度解决贫困地区村集体和无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贫困户家庭增收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但往往因为各级政府重视程度不够,导致集体经济发展受限甚至利益损失。因此,在开发利用林地等生态资源时,地方政府应给予村集体财力积累等相关意识的培训和指导,并敦促村集体负责人对经营风险提前做好防范。若发现市场主体有违反法律法规约定的,地方政府应协同村集体及时纠正,确保资源合理利用,同时对资产不良、经营不善、发生经营风险的经济主体,地方政府应辅助村集体直接收回,重新选择其他经营主体进行合作。
4.建立动态长效性分配机制,优先保障贫困户基本权益。在市场参与的新合作脱贫模式中,地方政府终极目标是帮助贫困群众增收脱贫,但由于市场竞争机制所带来的缺陷,地方如何克服市场缺陷保障贫困户基本所得就成为政府精准性的重要体现。因此,地方政府在组织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与乡(镇)、村主动对接时,除了依据公平、公开、自愿的基本原则签订合作合同外,特别对贫困户收益分配方法和分配標准应根据贫困户贫困程度优先考虑,并依据市场价格呈动态变化来制定,从而保障这类弱势群体利益长期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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