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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音乐作品的商业性二次使用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再次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作品合理使用制度以及著作权人的表演权的合法保护问题进行反思,建议应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方式以及范围加以限制,加强对表演权的保护,以便与Trips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促进改革文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