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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是当今人类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古至今,众多法学家、思想家对法的探究从未停止过。而法的本质是法学研究中一个永恒的问题,即使时至今日,仍有很多学者对法本质提出各自不同的看法,没有达成统一的共识。对法的本质的探讨,有助于推动人类对法的认识,更好的使法应用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中。
【关键词】法;本质;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8-0255-01
到底什么是真正的法的本质。对于这个问题就必须了解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关系涵义,以及法的产生规则、作用等,最后经过一层层分析得出法的本质。
1 法的本质涵义
要想探究什么是法的本质得先弄清本质一词的涵义。本质即为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换句话说,本质就是凝结于一物中决定此物与众不同的根本属性,永久存续,永不变化。
在哲学层面上,本质与现象联系在一起,构成唯物辩证法之范畴之一,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组成事物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它是事物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规则性的综合。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的根据;现象则是事物的外在表现和外部联系,是本质的表现形式。本质与现象相比,强调同类现象的共性,是相对平静、相对稳定的。一事物的发展过程在结束之前其本质是不变的。这种本质不能为感官直接感知,只有靠理性思维才能把握。认识了事物本质,也就抓住了此类事物内在的、规则性的东西,就能更深刻地认识和把握该事物。因此,人对事物本质的认识,要由现象到本质, 由所谓初级本质到二级本质,不断深化。
就法而言,法的本质是法固定不变的根本属性的概括和反映,是法这一社会现象本身固有的、决定法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属性。法的本质是“深藏于法的现象之后以至凭借直观的方式无从把握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部联系的真实本源的一种主观把握和理性抽象”。
到底何为法之本质?则是一个难以判断的问题。法的本质具有相对稳定性,而法的本质观作为一种主观思想,归根结底是人们对法的一种认识,是一种主观产物。因此,基于人们的知识、经验等的不同 ,产生不同的法的本质观也是合理的。但是不同的本质观是否破坏了法的本质的内在含义呢?回答是否定的,法的本质的固定不变性与本质观的多样性并不矛盾。法的本质是法内在的属性,法不同的本质观是认识能力不同造成的。法不同的本质观未必真正揭示了法的本质。因为,科学并不是一个确定无疑、绝对可靠的知识体系,也不是一个向某种终极状态稳步前进、直线上升的系统,科学总是向着无限的而又可以达到的目标前进:一方面不断地发现更深刻、更一般的新问题,不断地使试探性答案受到愈来愈新、愈来愈严密的检验;另一方面通过提出大胆的观念、未经论证的预想、思辩的想法等猜想或假设为建立普遍性水平更高的新理论开辟道路,使理论的普遍性水平由低向高上升。因此,法的本质观只能是对法的本质的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理解,是相对的不是绝对正确的理解。
2 法的产生
要正确定义法,从而正确定义法的本质,就应该了解法是什么东西,这就要了解法的产生。根据一般的理论,法是阶级分化、国家产生后随之出现的产物。在这里,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统治阶级为维护自身权力和利益,以暴力强权为手段和后盾,强加于被统治阶级的行为规范,直接表现为大量的禁止性条款。这样的法有两个作用,一是恐吓作用,即规定禁止性条款警告统治对象不得为对统治方不利的行为,否则就是违反法律,将要受到处罚;二是制裁作用,对不害怕法律警告的人施以惩罚,使其服从法律并警告其他有违法倾向的人,告诉他们法律是不容随意侵犯的,一旦触犯法律将不会有好的结果。法在此意义上不过是统治者手中的工具,统治阶级正是运用这个工具达到其巩固和发展政权的目的。
这是多数人对法的起源的认识和对法作用的理解。从法的产生不难看出法的阶级本质和社会本质。这也是传统法理学对法的本质的观点。法是在国家产生以后逐步完成的。初期的國家里,人们所遵循的还是原始社会所形成的习惯和一些道德规范,只是这些规范秩序是依赖于暴力保障的。而有权使用暴力的集团,称他们是民意的代表,是法律的执行者。因此,作为利益代表的管理集团,从来只是某一利益集团的代表,但由于他们拥有经济优势和暴力机器,他们可以这样宣称并迫使人们服从,这就使法从一开始便带上阶级性。国家是不平等的产物,它的基础是暴力,其所使用的手段和工具即法律必然要以其意志为意志,符合其统治需要,不过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法的内容当然由社会的存在,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因此的法的本质就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3 法的真正本质——规则
如果说法的本质就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那么又是什么因素来决定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呢?更进一步说是什么因素决定国家意志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呢?我认为是人的自然本性,即人性。
在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看来,我们的社会和政府都是构建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之上,法律是社会契约的一种。社会契约是为了结束人与人的争斗而达成的妥协,只要是契约,就体现为对自己的权利的部分限制和某种程度上的利益牺牲。生存是人性的首要法则,人们不断与环境抗争是为了求生存,在复杂的社会交往中人们仍乐于费尽心机,也只是为能更好地生存。法律作为一种契约是人类经过思索后选择最为合理的生存之道,形式上法律制约了人类的欲望,但实质上是平衡人性的工具。无论阶级性还是社会性都是基于保障人性需求而产生和存在的。与其说法的本质就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不如说人性才是法之本质所在。
说到这里,有人不免会感到疑惑,既然人的行为均是出自本性,那为什么要有法律来规范人的行为呢?为什么不让人和动物一般在自然状态下行动呢,动物没有法律来规范其行为一样生存,并未灭绝啊。虽然动物没有法律,但动物生存至今,它们之间也是有规则的,无论是同类的还是不同类的。规则自然界无处不在,他才是决定法的最大本质。
决定法的本质的规则包括两部分,即自然规则和社会规则。
3.1 自然规则
在宇宙创始之初,物质形成,一切便有了规则,一切都是在此规则的规制下得以存在、发展、消亡。这种规则就是自然规则。
在原始人类的眼中,自然就是神,支配着一切。因为刚刚会思考的人类想不明白为何万物依其规则运行生生不息,为何一旦违反了都将招来灾祸。故人们创造了神的概念,将自然的神奇力量赋予了根本不存在的神。广义上的法有人出现时就已经存在,自然规则决定了人性。法就是人顺应自然规则对其总结形成的。故自然规则是法的潜规则本质之一。
3.2 社会规则
人在社会中生存,故法也有其社会规则性的一面。人是天生的社会动物,其自进化开始,就已经自觉的聚居生活,这是人的本性,是自然规则决定的。而当人们逐渐聚集在一起生活进而形成社会后,不再单纯的受自然规则的作用,自国家产生,人的历史就是政治、经济、军事等的历史,这体现着人独有的社会规则性,也是人能造法而动物不能的根本原因。法是自然的衍生物,同时也是社会的发现物,是社会的制度支配着人们的生活,社会性质决定法的性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法律,而法作为立法者对规则的发觉产物,也是受着社会规则的支配。社会规则是法的本质,法也体现着人性,而人性亦是规则的产物。
综上所述,规则是支配一切事物和现象的根本力量,是宇宙的统治者。而法作为人的规则,本质体现着其规则性。所以规律,是法的真正本质。
【关键词】法;本质;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8-0255-01
到底什么是真正的法的本质。对于这个问题就必须了解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关系涵义,以及法的产生规则、作用等,最后经过一层层分析得出法的本质。
1 法的本质涵义
要想探究什么是法的本质得先弄清本质一词的涵义。本质即为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换句话说,本质就是凝结于一物中决定此物与众不同的根本属性,永久存续,永不变化。
在哲学层面上,本质与现象联系在一起,构成唯物辩证法之范畴之一,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组成事物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它是事物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规则性的综合。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的根据;现象则是事物的外在表现和外部联系,是本质的表现形式。本质与现象相比,强调同类现象的共性,是相对平静、相对稳定的。一事物的发展过程在结束之前其本质是不变的。这种本质不能为感官直接感知,只有靠理性思维才能把握。认识了事物本质,也就抓住了此类事物内在的、规则性的东西,就能更深刻地认识和把握该事物。因此,人对事物本质的认识,要由现象到本质, 由所谓初级本质到二级本质,不断深化。
就法而言,法的本质是法固定不变的根本属性的概括和反映,是法这一社会现象本身固有的、决定法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属性。法的本质是“深藏于法的现象之后以至凭借直观的方式无从把握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部联系的真实本源的一种主观把握和理性抽象”。
到底何为法之本质?则是一个难以判断的问题。法的本质具有相对稳定性,而法的本质观作为一种主观思想,归根结底是人们对法的一种认识,是一种主观产物。因此,基于人们的知识、经验等的不同 ,产生不同的法的本质观也是合理的。但是不同的本质观是否破坏了法的本质的内在含义呢?回答是否定的,法的本质的固定不变性与本质观的多样性并不矛盾。法的本质是法内在的属性,法不同的本质观是认识能力不同造成的。法不同的本质观未必真正揭示了法的本质。因为,科学并不是一个确定无疑、绝对可靠的知识体系,也不是一个向某种终极状态稳步前进、直线上升的系统,科学总是向着无限的而又可以达到的目标前进:一方面不断地发现更深刻、更一般的新问题,不断地使试探性答案受到愈来愈新、愈来愈严密的检验;另一方面通过提出大胆的观念、未经论证的预想、思辩的想法等猜想或假设为建立普遍性水平更高的新理论开辟道路,使理论的普遍性水平由低向高上升。因此,法的本质观只能是对法的本质的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理解,是相对的不是绝对正确的理解。
2 法的产生
要正确定义法,从而正确定义法的本质,就应该了解法是什么东西,这就要了解法的产生。根据一般的理论,法是阶级分化、国家产生后随之出现的产物。在这里,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统治阶级为维护自身权力和利益,以暴力强权为手段和后盾,强加于被统治阶级的行为规范,直接表现为大量的禁止性条款。这样的法有两个作用,一是恐吓作用,即规定禁止性条款警告统治对象不得为对统治方不利的行为,否则就是违反法律,将要受到处罚;二是制裁作用,对不害怕法律警告的人施以惩罚,使其服从法律并警告其他有违法倾向的人,告诉他们法律是不容随意侵犯的,一旦触犯法律将不会有好的结果。法在此意义上不过是统治者手中的工具,统治阶级正是运用这个工具达到其巩固和发展政权的目的。
这是多数人对法的起源的认识和对法作用的理解。从法的产生不难看出法的阶级本质和社会本质。这也是传统法理学对法的本质的观点。法是在国家产生以后逐步完成的。初期的國家里,人们所遵循的还是原始社会所形成的习惯和一些道德规范,只是这些规范秩序是依赖于暴力保障的。而有权使用暴力的集团,称他们是民意的代表,是法律的执行者。因此,作为利益代表的管理集团,从来只是某一利益集团的代表,但由于他们拥有经济优势和暴力机器,他们可以这样宣称并迫使人们服从,这就使法从一开始便带上阶级性。国家是不平等的产物,它的基础是暴力,其所使用的手段和工具即法律必然要以其意志为意志,符合其统治需要,不过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法的内容当然由社会的存在,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因此的法的本质就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3 法的真正本质——规则
如果说法的本质就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那么又是什么因素来决定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呢?更进一步说是什么因素决定国家意志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呢?我认为是人的自然本性,即人性。
在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看来,我们的社会和政府都是构建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之上,法律是社会契约的一种。社会契约是为了结束人与人的争斗而达成的妥协,只要是契约,就体现为对自己的权利的部分限制和某种程度上的利益牺牲。生存是人性的首要法则,人们不断与环境抗争是为了求生存,在复杂的社会交往中人们仍乐于费尽心机,也只是为能更好地生存。法律作为一种契约是人类经过思索后选择最为合理的生存之道,形式上法律制约了人类的欲望,但实质上是平衡人性的工具。无论阶级性还是社会性都是基于保障人性需求而产生和存在的。与其说法的本质就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不如说人性才是法之本质所在。
说到这里,有人不免会感到疑惑,既然人的行为均是出自本性,那为什么要有法律来规范人的行为呢?为什么不让人和动物一般在自然状态下行动呢,动物没有法律来规范其行为一样生存,并未灭绝啊。虽然动物没有法律,但动物生存至今,它们之间也是有规则的,无论是同类的还是不同类的。规则自然界无处不在,他才是决定法的最大本质。
决定法的本质的规则包括两部分,即自然规则和社会规则。
3.1 自然规则
在宇宙创始之初,物质形成,一切便有了规则,一切都是在此规则的规制下得以存在、发展、消亡。这种规则就是自然规则。
在原始人类的眼中,自然就是神,支配着一切。因为刚刚会思考的人类想不明白为何万物依其规则运行生生不息,为何一旦违反了都将招来灾祸。故人们创造了神的概念,将自然的神奇力量赋予了根本不存在的神。广义上的法有人出现时就已经存在,自然规则决定了人性。法就是人顺应自然规则对其总结形成的。故自然规则是法的潜规则本质之一。
3.2 社会规则
人在社会中生存,故法也有其社会规则性的一面。人是天生的社会动物,其自进化开始,就已经自觉的聚居生活,这是人的本性,是自然规则决定的。而当人们逐渐聚集在一起生活进而形成社会后,不再单纯的受自然规则的作用,自国家产生,人的历史就是政治、经济、军事等的历史,这体现着人独有的社会规则性,也是人能造法而动物不能的根本原因。法是自然的衍生物,同时也是社会的发现物,是社会的制度支配着人们的生活,社会性质决定法的性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法律,而法作为立法者对规则的发觉产物,也是受着社会规则的支配。社会规则是法的本质,法也体现着人性,而人性亦是规则的产物。
综上所述,规则是支配一切事物和现象的根本力量,是宇宙的统治者。而法作为人的规则,本质体现着其规则性。所以规律,是法的真正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