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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1995年开始面向社会公开考录公务员以来,报考公务员的人数一年比一年多。报考热一浪高过一浪。公务员考试已被媒体称为“中国第一考”,其火爆程度远远超过了高考。经济危机爆发后,公务员报考更是很多人的首要选择。随着报考热的到来,我国初步确立起来的公务员制度也日益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公务员制度本身的问题也包括其在具体实施中出现的操作问题。
【关键词】公务员;制度
中图分类号:K8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10-0253-01
1公务员范围的界定问题
依据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界定,所谓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一规定将公务员的范围扩大了,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范围的扩大适合我国的国情,但又增加了些新的问题。
将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的行列就应以法律的形式界定其工作范围、划定其权力的边界。但《公务员法》回避了这个问题,其权力缺乏制约无疑是近几年来党委的组织部门发生的各种腐败问题的重要根源。而在另一方面强化了执政党的行政化和国家化趋势,不利于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
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的行列加重了法官、检察官的行政色彩。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独立性,这与我国的法治建设是相违背的。
2公务员系统的“入口”问题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我国公务员系统有多个人口。一是选任、委任、考任、调任。在入口阶段问题最大的是调任,其主要问题是在此阶段无法确保公务员的素质,缺乏竞争机制。其次是考任制。其主要表现在县乡两级公务员和垂直系统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还没有完全按照考试录用的规范要求去做。
3考核问题
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可以对公务员的工作和贡献做出合理的评价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及晋升等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在整个公务员制度中起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务员考核制度由考核对象和考核主体、考核内容、考核形式、考核的程序和方法、考核的等次、考核结果的使用构成。
就以上构成要素来看。考核制度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我国公务员考核的主体都是公务员系统内部人员,这无疑是一种变相的“家庭内部评价”,评价的公正性则有待考证。考核主体的选择中群众的参与不足也造成了考核制度和民主原则的背离。
(2)我国公务员的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而重点考核的是工作实绩。这样的考核内容看似比较全面,而且也突出了重点,但是这五方面的所占比例、权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会造成考查机关片面强调某一方面,而忽略其他方面的现象出现。进而为部分政府官员大搞特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该考核标准过于抽象。难以置化,很难具有操作性,如“德”怎么评价?而“勤”只是每天都按时上班吗?考核指标除过于抽象外,过于单一,缺乏针对性。考核的对象因工作责任和职能的不同而应该不同,这是任何类型的考核都应遵循的原则。而现在的一些部门的考核对此并没有重视,忽视了公务员的独特性。
(3)公务员考核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本门和单位不重视平时考核,促使平时考核过于形式化。
(4)考核方法较为单一,绝大多数采用的都是公务员个人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或述职报告以及领导“写评语”的方法,这是一种主观性随意性较强的一种方法。很难保证考核的客观性。
(5)考核等次少,难以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将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这样分等次过于粗化,优秀和不称职的界定太过模糊。另一方面现行做法没有明确规定“不称职”和“基本称职”等次的比例。而“优秀”的人数是有比例限制的,因此。“称职”的人是大多数。这部分“称职”的人容易产生干好感坏一样的错误思想。这是与考核的所要起到的激励作用相违背的。
(6)从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来看,很多单位只注重考核结果。而缺少强有力的监督和检查,且考核结果很少公开,不利于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
4公务员处罚机制的问题
在公务员的处罚机制中有关公务员的复出机制问题日益显现。根据公务员法及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公务员任职前都必须进行公示;同时,曾受到撤职处分的公务员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但在具体操作中则未依法实施。如2007年7月,刚刚担任临汾市尧都区副区长3个月的段某,因任职广胜寺镇党委书记期间对黑砖窑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和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然而,段某被撤职还不到一年,又在未经公示的情况下,突然于2008年3月被尧都区任命为区长助理。而段某的再任,既未公示,也超越了处分的受限期。
5关于公务员工作年限的问题
我们现在大学毕业大约需要二十一二岁,一方面我们有提高能力的要求不断提高自己的学历,另一方面公务员又有退休的年龄限制。也就是说我们接受教育的年限越久我们的工作年限越短。从这一点来看,退休年龄的限制不利于公务员的学历的提高。从另一方面,我们现在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将是一个大的问题。公务员的过早退休不利于养老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公务员;制度
中图分类号:K8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10-0253-01
1公务员范围的界定问题
依据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界定,所谓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一规定将公务员的范围扩大了,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范围的扩大适合我国的国情,但又增加了些新的问题。
将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的行列就应以法律的形式界定其工作范围、划定其权力的边界。但《公务员法》回避了这个问题,其权力缺乏制约无疑是近几年来党委的组织部门发生的各种腐败问题的重要根源。而在另一方面强化了执政党的行政化和国家化趋势,不利于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
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的行列加重了法官、检察官的行政色彩。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独立性,这与我国的法治建设是相违背的。
2公务员系统的“入口”问题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我国公务员系统有多个人口。一是选任、委任、考任、调任。在入口阶段问题最大的是调任,其主要问题是在此阶段无法确保公务员的素质,缺乏竞争机制。其次是考任制。其主要表现在县乡两级公务员和垂直系统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还没有完全按照考试录用的规范要求去做。
3考核问题
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可以对公务员的工作和贡献做出合理的评价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及晋升等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在整个公务员制度中起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务员考核制度由考核对象和考核主体、考核内容、考核形式、考核的程序和方法、考核的等次、考核结果的使用构成。
就以上构成要素来看。考核制度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我国公务员考核的主体都是公务员系统内部人员,这无疑是一种变相的“家庭内部评价”,评价的公正性则有待考证。考核主体的选择中群众的参与不足也造成了考核制度和民主原则的背离。
(2)我国公务员的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而重点考核的是工作实绩。这样的考核内容看似比较全面,而且也突出了重点,但是这五方面的所占比例、权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会造成考查机关片面强调某一方面,而忽略其他方面的现象出现。进而为部分政府官员大搞特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该考核标准过于抽象。难以置化,很难具有操作性,如“德”怎么评价?而“勤”只是每天都按时上班吗?考核指标除过于抽象外,过于单一,缺乏针对性。考核的对象因工作责任和职能的不同而应该不同,这是任何类型的考核都应遵循的原则。而现在的一些部门的考核对此并没有重视,忽视了公务员的独特性。
(3)公务员考核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本门和单位不重视平时考核,促使平时考核过于形式化。
(4)考核方法较为单一,绝大多数采用的都是公务员个人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或述职报告以及领导“写评语”的方法,这是一种主观性随意性较强的一种方法。很难保证考核的客观性。
(5)考核等次少,难以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将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这样分等次过于粗化,优秀和不称职的界定太过模糊。另一方面现行做法没有明确规定“不称职”和“基本称职”等次的比例。而“优秀”的人数是有比例限制的,因此。“称职”的人是大多数。这部分“称职”的人容易产生干好感坏一样的错误思想。这是与考核的所要起到的激励作用相违背的。
(6)从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来看,很多单位只注重考核结果。而缺少强有力的监督和检查,且考核结果很少公开,不利于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
4公务员处罚机制的问题
在公务员的处罚机制中有关公务员的复出机制问题日益显现。根据公务员法及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公务员任职前都必须进行公示;同时,曾受到撤职处分的公务员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但在具体操作中则未依法实施。如2007年7月,刚刚担任临汾市尧都区副区长3个月的段某,因任职广胜寺镇党委书记期间对黑砖窑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和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然而,段某被撤职还不到一年,又在未经公示的情况下,突然于2008年3月被尧都区任命为区长助理。而段某的再任,既未公示,也超越了处分的受限期。
5关于公务员工作年限的问题
我们现在大学毕业大约需要二十一二岁,一方面我们有提高能力的要求不断提高自己的学历,另一方面公务员又有退休的年龄限制。也就是说我们接受教育的年限越久我们的工作年限越短。从这一点来看,退休年龄的限制不利于公务员的学历的提高。从另一方面,我们现在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将是一个大的问题。公务员的过早退休不利于养老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