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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从根本上决定着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法律的本质是利益法,即安排各种利益的制度。因此,划分法律部门的实质标准是利益而不是调整对象和方法。利益与调整对象、方法是本质与形式的关系。经济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分别以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个人利益、商事个体利益、国家公共利益为使命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