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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特殊产品、公用设施等特定行业的企业,有的仍属保持国营形式。2、基础工业、原材料工业、加工业和第三产业等竞争行业的企业,大部分应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条件成熟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国家实行控股。3、全国性行业总公司逐步改成控股公司,形成母子公司结构,以大型企业为核心,以产权联接为主要纽带,可组建为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4、小型加工零售业、饮食业和服务业等,也要按现代企业制度加以规范,选择独资、合伙、股份合作、有限责任等组织形式。国有小型企业可将产权逐步转让给集体和个人。5、城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