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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已被纳入我国的具体诉讼制度,但是环境行政部门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仍然存在争议。本文尝试从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出发,论证环境行政部门具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合理性,以及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与限制。并以此为视角,探讨行政行为中引入司法权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