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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住房保障问题得到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以及社会各阶层民众的高度重视,关于住房保障问题的讨论也非常热烈。但如本文作者所说,在所有这些讨论中却疏忽了一个看似简单却非常关键的问题——存在两类本质不同的保障对象,因此应该有本质不同的保障思路。据本刊对国内学术论文的检索,暂时还没有发现有人提出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住房保障的问题,因此,希望本文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和学术界的深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