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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逐步推进,特别是实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后,农村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村民自治中,村官究竟如何更好地依法管理农村事务,有效扼制腐败现象发生,真正让党和群众放心满意,这是摆在各级领导干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当前我们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内在要求,更是广大人民群众之所盼。
一、农村事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及村级事务管理中,由于一些乡村干部群众思想认识和工作不到位,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第一,村委会直选出现了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实行村民自治,从制度上有效地改变了过去村干部“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问题。但是也产生了一种错误的认识,有的村主任认为自己是村民选的,所以只向村民负责,消极对待乡镇一级党委和政府布置的工作。有的乡村缺乏明确的监督主体和监督程序,村民难以对村委会实行有效监督,而一些乡镇党委、政府因种种原因不能很好地履行监管村委会的责任,形成“政令不通”。还有个别村村委班子选举由于受到家族、宗族等势力的左右,往往是有大户、大姓背景的人被选为村干部,导致新当选的干部素质不高,能力不强,作风不正,不为民办事,有的还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由于村委会是以集体的名义掌握着村上的资产,村民受文化水平和信息不透明等因素的制约,普遍缺乏管理集体资产的意识与技能,不能有效地对集体资产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在这种情况下,个别村干部有可能将自己掌握的公共资源占为己有。同时,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既不是国家一级行政机构,也不属于“公司、企业等其他单位”,所以刑法中规定的惩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行为,涉及对象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包括村干部,村级行政管理还存在法律上的缺漏,法律对村官犯罪的威慑力被大打折扣。至于吃、喝、玩等小腐败,在有些村干部的眼中就是小菜一碟。抱着这样的想法,个别村干部大错不犯,小错常干,很难坚持依法理事。
第二,基层党组织建设出现一些新的情况。主要表现有两点:一是村党支部的作用相对受到削弱,权威性下降。村委会直选以来,大多数村委会都能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正确行使职权,但在村民自治问题上,当前有些乡村的干部群众仍存在一些模糊认识,认为“村民自治就是村委会说了算”,有的村委会干部认为“你那个村党支部书记是三十个、五十个党员选出来的,我这个村主任是全村八百口、一千口村民选出来的,所以我这个村主任真正是代表了全体村民的利益”。有的地方出现了“村支书管党员,主任管村务”的情况,客观上把党员和群众隔离开来,削弱了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二是党员发展缓慢,党员队伍老化,农村党员比例过低。一些村只注重发展经济,放松了党组织建设,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不够,造成农村党员发展缓慢,党员队伍老化。干部后继乏人,党支部家族化现象存在,严重影响了农村党组织的战斗力、代表性和先进性,党组织核心作用的发挥受到了影响。
第三,村民民主监督不能有效落实。按照制度要求,村民直选村干部,村里的大事应该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有个别村该由村民自主决定的事依然由少数干部拍板定夺,使一些本来好的决策因缺乏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而生疑受阻;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因没有具体的保障机制和操作规程而流于形式,广大村民的真实愿望得不到通畅有序地反映,使民主管理缺乏坚实的群众基础和内在活力;村级干部和村民代表因缺乏经常性的评议监督,极易养成占着位子不干事的惰性和不思进取的弊端。有些乡镇对村干部的管理,尤其在财务管理上做不到位,有的甚至以村民自治为由,对村干部的行为不管不问,放任自流,使有些素质不高、法治意识淡薄的村干部为所欲为,祸害村民及其集体财产。
二、强化农村管理,促进农村和谐发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的真正意义,在于把政治民主还给了村民,扩大了基层民主,把农村事务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让村民群众真正当家做主。实行村民自治,村官依法理事是大势所趋,也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同时,要正确对待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要根据当前农村面临的新形势和存在的新问题,采取务实管用、行之有效的做法,进一步加强民主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村官的民主法制意识,大力促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努力提高村官的自身素质和领导工作水平,教育引导村干部自觉用法律手段管理农村事务,以适应乡村两级法律关系的变化、强化农村管理,聚集工作合力,促进农村和谐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
第一,乡镇党委和政府要依法按序管理农村事务。过去做农村工作,主要是上级灌输、下级贯彻,强调自上而下用行政命令的手段来解决农村矛盾。现在,村委会干部更倾向于维护本村群众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指令的意识就会淡薄,同时随着村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村干部用行政命令指挥工作、管理农村事务的做法,也越来越显得不合时宜。所以,要采取措施尽快将农村事务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首先,要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依法开展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征地拆迁、深化农村改革、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三资”管理等工作。作为基层干部,要经常思考如何用好、用活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既不搞加重农民负担的强摊硬派,又要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建设积极性,让他们自愿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来,推动农村各项基础建设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同时,还要在实际工作中,严格依法按程序处理农村的热点、难点问题,真正做到依法理事,依法治村。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是实现依法治村、加强村民自我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村民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一项复杂系统的综合工程。基层干部要推进这项工程,根本的一点,在于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要善于用情劝人、用情感人、用情服人,通过上门交谈、讲形势、讲政策,引导教育感化村民依法行事,加快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努力提高农村的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水平。
第二,建章立制,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农村矛盾。要着眼于建立化解农村矛盾的长效机制,县乡要出台关于农村工作的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如《农村干部管理办法》《农村财务管理办法》等,使农村各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少矛盾和争议。要坚持推行农村党支部领导下的“两委会”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事、村民代表联系村民、民主评议村干部等被实践证明是可行管用的制度,要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抓好落实,一方面让村干部的行为有“序”有“理”,另一方面让群众的监督落实到实处、细微处。
第三,通过乡规民约等手段,调解农村矛盾。农村出现纠纷后,农民群众主要是通过三种方式寻求解决问题:一是调解,二是上访,三是打官司。通过上述渠道解决农村问题,说明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但大小事情都要通过调解、法律和上访渠道来解决,也是不现实的。毕竟调解、打官司、上访成本高,耗时长,容易积累和产生新的矛盾。因此,除通过调解、法律和上访寻求解决问题外,我们还应当鼓励村民借助乡规民约等化解纠纷,解决矛盾。产生在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准则基础上的乡规民约,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办法。《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把制定和执行乡规民约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措施之一,对乡规民约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由于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法律和制度在处理农村事务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乡规民约是乡村群众自发制定和自愿执行的各种道德守则和公约,往往会起到积极的作用。村民要按照乡规民约,商量解决问题,改变过去我说你听、我压你服的做法,有效地化解农村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加快建设和谐富裕文明的新农村。
(作者单位:中宁县委党校)
责任编辑:章 立
一、农村事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及村级事务管理中,由于一些乡村干部群众思想认识和工作不到位,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第一,村委会直选出现了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实行村民自治,从制度上有效地改变了过去村干部“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问题。但是也产生了一种错误的认识,有的村主任认为自己是村民选的,所以只向村民负责,消极对待乡镇一级党委和政府布置的工作。有的乡村缺乏明确的监督主体和监督程序,村民难以对村委会实行有效监督,而一些乡镇党委、政府因种种原因不能很好地履行监管村委会的责任,形成“政令不通”。还有个别村村委班子选举由于受到家族、宗族等势力的左右,往往是有大户、大姓背景的人被选为村干部,导致新当选的干部素质不高,能力不强,作风不正,不为民办事,有的还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由于村委会是以集体的名义掌握着村上的资产,村民受文化水平和信息不透明等因素的制约,普遍缺乏管理集体资产的意识与技能,不能有效地对集体资产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在这种情况下,个别村干部有可能将自己掌握的公共资源占为己有。同时,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既不是国家一级行政机构,也不属于“公司、企业等其他单位”,所以刑法中规定的惩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行为,涉及对象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包括村干部,村级行政管理还存在法律上的缺漏,法律对村官犯罪的威慑力被大打折扣。至于吃、喝、玩等小腐败,在有些村干部的眼中就是小菜一碟。抱着这样的想法,个别村干部大错不犯,小错常干,很难坚持依法理事。
第二,基层党组织建设出现一些新的情况。主要表现有两点:一是村党支部的作用相对受到削弱,权威性下降。村委会直选以来,大多数村委会都能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正确行使职权,但在村民自治问题上,当前有些乡村的干部群众仍存在一些模糊认识,认为“村民自治就是村委会说了算”,有的村委会干部认为“你那个村党支部书记是三十个、五十个党员选出来的,我这个村主任是全村八百口、一千口村民选出来的,所以我这个村主任真正是代表了全体村民的利益”。有的地方出现了“村支书管党员,主任管村务”的情况,客观上把党员和群众隔离开来,削弱了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二是党员发展缓慢,党员队伍老化,农村党员比例过低。一些村只注重发展经济,放松了党组织建设,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不够,造成农村党员发展缓慢,党员队伍老化。干部后继乏人,党支部家族化现象存在,严重影响了农村党组织的战斗力、代表性和先进性,党组织核心作用的发挥受到了影响。
第三,村民民主监督不能有效落实。按照制度要求,村民直选村干部,村里的大事应该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有个别村该由村民自主决定的事依然由少数干部拍板定夺,使一些本来好的决策因缺乏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而生疑受阻;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因没有具体的保障机制和操作规程而流于形式,广大村民的真实愿望得不到通畅有序地反映,使民主管理缺乏坚实的群众基础和内在活力;村级干部和村民代表因缺乏经常性的评议监督,极易养成占着位子不干事的惰性和不思进取的弊端。有些乡镇对村干部的管理,尤其在财务管理上做不到位,有的甚至以村民自治为由,对村干部的行为不管不问,放任自流,使有些素质不高、法治意识淡薄的村干部为所欲为,祸害村民及其集体财产。
二、强化农村管理,促进农村和谐发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的真正意义,在于把政治民主还给了村民,扩大了基层民主,把农村事务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让村民群众真正当家做主。实行村民自治,村官依法理事是大势所趋,也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同时,要正确对待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要根据当前农村面临的新形势和存在的新问题,采取务实管用、行之有效的做法,进一步加强民主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村官的民主法制意识,大力促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努力提高村官的自身素质和领导工作水平,教育引导村干部自觉用法律手段管理农村事务,以适应乡村两级法律关系的变化、强化农村管理,聚集工作合力,促进农村和谐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
第一,乡镇党委和政府要依法按序管理农村事务。过去做农村工作,主要是上级灌输、下级贯彻,强调自上而下用行政命令的手段来解决农村矛盾。现在,村委会干部更倾向于维护本村群众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指令的意识就会淡薄,同时随着村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村干部用行政命令指挥工作、管理农村事务的做法,也越来越显得不合时宜。所以,要采取措施尽快将农村事务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首先,要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依法开展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征地拆迁、深化农村改革、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三资”管理等工作。作为基层干部,要经常思考如何用好、用活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既不搞加重农民负担的强摊硬派,又要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建设积极性,让他们自愿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来,推动农村各项基础建设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同时,还要在实际工作中,严格依法按程序处理农村的热点、难点问题,真正做到依法理事,依法治村。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是实现依法治村、加强村民自我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村民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一项复杂系统的综合工程。基层干部要推进这项工程,根本的一点,在于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要善于用情劝人、用情感人、用情服人,通过上门交谈、讲形势、讲政策,引导教育感化村民依法行事,加快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努力提高农村的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水平。
第二,建章立制,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农村矛盾。要着眼于建立化解农村矛盾的长效机制,县乡要出台关于农村工作的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如《农村干部管理办法》《农村财务管理办法》等,使农村各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少矛盾和争议。要坚持推行农村党支部领导下的“两委会”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事、村民代表联系村民、民主评议村干部等被实践证明是可行管用的制度,要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抓好落实,一方面让村干部的行为有“序”有“理”,另一方面让群众的监督落实到实处、细微处。
第三,通过乡规民约等手段,调解农村矛盾。农村出现纠纷后,农民群众主要是通过三种方式寻求解决问题:一是调解,二是上访,三是打官司。通过上述渠道解决农村问题,说明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但大小事情都要通过调解、法律和上访渠道来解决,也是不现实的。毕竟调解、打官司、上访成本高,耗时长,容易积累和产生新的矛盾。因此,除通过调解、法律和上访寻求解决问题外,我们还应当鼓励村民借助乡规民约等化解纠纷,解决矛盾。产生在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准则基础上的乡规民约,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办法。《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把制定和执行乡规民约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措施之一,对乡规民约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由于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法律和制度在处理农村事务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乡规民约是乡村群众自发制定和自愿执行的各种道德守则和公约,往往会起到积极的作用。村民要按照乡规民约,商量解决问题,改变过去我说你听、我压你服的做法,有效地化解农村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加快建设和谐富裕文明的新农村。
(作者单位:中宁县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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