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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检举权概念的界定首先要从“举报”的概念中剥离出“检举”的概念,从而区分宪法意义上的检举权和一般的举报权利,其次则要对比分析检举权概念的中西差异,从而明晰公民检举权概念的独特性.公民检举权的权利类型辨析则围绕“请愿权”说与“监督权”说之间的争论而展开阐述.无论是从权利的概念、内容、位阶还是从权利的历史演变所展现的权利谱系来看,包括检举权在内的宪法第41条所涉基本权利都不宜归为请愿权的范畴.使用“公民监督权”的概念则较为准确地反映了宪法第41条六项权利的意旨,且能从制度渊源的维度来揭示我国宪法第41条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