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征纳行为的博弈

来源 :中外企业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cyzhc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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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纳博弈的视角,是对纳税理性以及由此可以相应推导的征税理性的一种动态注解,即征纳双方主体间的对策性行动都是其理性选择的结果,动态而论,双方的一些出牌组合一般是在充分考虑到对方行动的可能性的前提下策划的。这样的过程,就是征纳博弈。
  
  一、税收征纳主体的理性假设:纳税理性与征税理性
  
  1.税收征纳关系
  税收征纳关系是依据国家独享税收权力的政治前提而产生、借助税收征纳活动而存在的作为征收主体的政府与作为纳税主体的厂商和个人(或家庭)之间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社会的关系的总称。这种关系的两极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必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社会地位和行动逻辑,各有自己在指向上相似而在形态上各异的价值取向。不论这两种理性在分类上应该归属于行政理性(道德人假设)还是经济理性(经济人假设),只就经济学理性概念的实质要求,二者都是谋求主体利益的最大化,笔者将其分别定义为征税理性和纳税理性。
  2.纳税理性
  纳税理性应该是纳税人价值观念和行为倾向中最为主要的和稳定的模式。只要能够达成预期利益(预期目标扣除预期风险后的得益)的最大化,纳税理性并不排除经过认真策划和周密分析后(认定被查处概率最小、力度最轻)的越轨即适度的违法。极端的状况下(如国家控制力衰微)甚至有强烈违法的可能(如捐抗粮以至于纳税人暴动)。纳税理性是在尽可能不违法和适度违法的前提下——即大致遵从或至少避免过高的不遵从成本的情况下所做出的纳税策略组合中反映出的纳税人心理和行为取向。
  3.征税理性
  从逻辑上而言,征税理性是以纳税理性的对立物形态出现的,从历史和逻辑的观点而言,它的产生要晚于纳税理性。这是因为在一个纯粹的税收遵从模型下,国家可以不需运用强制力而使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以支付其可能获得的公共服务的费用,即征税成本为零,而由纳税人负担税收的同时相应支付一定的奉行成本。这模型下不需要强制色彩的税收管理,因此,纳税行为早于征税行为。纳税理性与征税理性总是互为制约,互为消长。同时,征税理性和纳税理性的存在和完善是税收征纳间博弈关系正常和有机制约的必要前提。
  
  二、征纳理性下博弈选择的三个模型
  
  1.主干模型: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间的行为模型(小偷与守卫模型)
  与税收征纳间的策略运筹相类似的是这样一个经典模型:一个小偷欲偷窃一间有守卫看守的仓库,小偷能否得手取决于守卫是否睡觉。小偷得手可获价值为V的赃物,如被抓则因被罚或坐牢付出-P的牺牲;守卫睡觉而未被偷有S的正效用,因睡觉遭偷则将被解雇,其牺牲为-P;小偷不偷与守卫不睡都是无得也无失。双方行动概率受制于并刺激对方是否行动的概率:在确切知道对方行动的情况下,自己选择有利行动是明智的;在能够算清对方行动率的情况下,自己是否应该行动即可以确定;对方行动的概率和频率的增加要求自己增加行动概率和频率。
  2.外围模型之一:征税主体上下层次间的委托代理模型(求婚与要价模型)
  政府将征税权交给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具体将征税权交给税务人员,这都是一个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都对代理者有激励和监督的责任(一般而言),代理者有在失控或控制微弱情况下的越轨心理。这种情况可能更适用于另一种经典型,即动态贝叶斯博弈中的求婚与索价模型。一对男女两情相悦,小伙子向女方父母求婚,女方父母认可这门婚事但想获得尽可能多的彩礼。但他们并不知道小伙子为娶到他们的女儿愿意出彩礼的最大额。双方选择与行为依次进行。
  3.外围模型之二:纳税主体间的选择制约模型(囚犯困境模型)
  在纳税理性下,尽可能地规避税收负担是每一个纳税人的期望。因此,比较而言,一个纳税人通过相应筹划获得了节税利益就意味着另一个纳税人的相对损失。在实际中纳税人之间的逃税倾向具有示范性和传感性,而且在某种特殊处境下如二者被牵涉在同一个违法案件中受审更是可以将其税收利益联系起来考虑,可以说,纳税人之间为尽可能地获得比对方更多利益的博弈是存在的。这种博弈类似于经典模型中的“囚犯困境”。
  
  三、税收征纳间博弈关系的适用领域与策略组合
  
  (一)合作博弈
  征税理性与纳税理性的合作博弈即在目标大致相同利益大致接近的前提下进行的博弈。这种博弈可能更像一种交易,纳税人通过寻租、赎买或公共关系策略谋求与税收权力主体或作为这种权力象征的某种有权人员的“串通”,争取获得各种能够减轻税收义务和负担的渠道,以较低的费用投入(寻租成本)取得较高的经济利益(租金)。征税理性与纳税理性的合作博弈主要发生在三个层次上:
  1.院外活动影响税收总体决策。即从宏观上利用利益集团对政府的决策者施加影响,争取作出对本集团有利的税收政策,从根本上谋求结构的税负最小。
  2.对税务机关的公共关系活动。即从自身运作上注重与各个政府征税部门的关系,以各种合法或非法的形式谋求税务主管部门的好感,并在这种融洽的征纳关系下方便地获得各种实质性的好处(如减税免税)。
  3.对税务人员的笼络收买手法。在微观层次上对个别手握重权或私心很强(或合作感强)的税务人员暗送秋波、投桃报李是一种很有效的做法。作为回报,某些税务人员会成为特定纳税人的保护人,不查或少查、不罚或少罚,在这一多一少之间就可以大收“交易成本”之利。这是一种可以立竿见影的交易。
  (二)非合作博弈
  合作博弈是一种双赢的交易,而非合作博弈则是“零和”或“负和”相互消长的过程。主要规律反映在:
  ⑴权变规律。根据对方可能的出牌组合确定自己的出牌选择,是博弈的形式特征。税收征纳之间博弈也是如此。⑵预期规律。不断的训练、强化和调整自己的预期能力是减轻博弈风险的必要条件,在博弈中有效地运用各种预期技术(如适应性预期和理性预期)可以增加取胜的把握。⑶信息不对称规律。纳税人容易了解税务机关的执法信息,而税务机关要充分了解每一家纳税人的博弈行动则有相当难度。⑷得益规律。清楚地了解对方行动的概率,从而选择是否行动以保证获得较大的一次性得益;适度地退让和等待,选择最好的博弈时机则可以获得长远的和总体上的较大利益。⑸消长规律。双方行动的概率之间总是存在一个大—大、大—小、小—小、小—大、大—大的反复消长的过程,双方的目的都在于减少代价而扩大得益。⑹惩罚效果规律。从税务机关角度,在税收征纳间的博弈中加入惩罚变量会增加博弈的可控效果。在确保加大对违法纳税人的惩罚力度的同时,明确诱发违法的税务人员的责任并给予一定惩罚,会使税务机关将博弈的主动权较大程度地掌握自己手里。
  
  四、应对征纳间博弈的税收管理对策
  
  1.软硬兼施、恩威并重。一方面加强稽查力量的调度、投入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方面加强税法宣传、完善纳税人服务、在税制和征管两方面确保税法的简明与公正,以此引导博弈的方向和性质。
  2.加强对特定纳税人博弈特点的掌握。不同纳税人因其不同的风险属性(向往型、中性、回避型)、办税能力、预期方向等因素的不同,可能在博弈方式、方法、工具、手段、范围等方面呈现不同特点。研究这些特点对自己将要采取的博弈选择有不言自明的好处。
  3.避免盲目信任。博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选择对方放松控制和警惕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对对手的盲目轻视或信任都会导致对方越来越大地增加行动概率。从这样一个常识上分析,税务机关给予相关纳税人的信任性措施并不可靠。事实上,所谓的“信得过纳税人”、“自核自缴户”、“A类纳税人”都有可能暗渡陈仓,谋取这种信任赋予的双重附加利益。
  4.增加博弈针对性,减少税收成本。税收征纳间博弈所得出的一个最基本的结论是:在纳税人不选择违法时,税务机关不运用力量去清理和稽查是明智而节省资源的;在对方可能选择违法时增加查处力度则可能获得最大得益。因此,恰如其分的博弈选择会增强控制效果,降低税收成本。
  5.在执法公开的前提下强化具体信息的加密。对于税务机关而言,这与执法公开原则并不矛盾,因为税务机关并没有法定的义务将每次的、具体的、不同侧重和方向的执法行动信息向社会公布。当然,在行动前的某一时限内通知当事人也是必须履行的程序。
  基金项目:2005年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复杂性环境下的和谐经济的研究》(05SJB630012)的阶段性成果。
  (南京审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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