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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不会从天而降,需要争取才能实现;权利也不会因为写进了法规就能自然而然地惠及权利主体,往往需要不断进行有效维权才能给权利主体带来实惠
高海涛是某外资企业工会主席。前些时,他向企业正式递交了一份报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高海涛“挂冠而去”,直接缘于“集体合同谈判”。资方先拿出合同草本,要求工会同意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确定薪酬体系、薪酬级别、工资等级和工资分配方式。高海涛则提出,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精神,于此条款前增加“在听取员工意见基础上,公司需与工会平等协商制定”;资方要求工会同意“公司安排员工在法定时间内加班”,高海涛提出,应加入“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条件下”作为限定……资方以强硬态度拒绝了高海涛所提要求。高海涛表示,这种协商简直就是“城下之盟”,他宁愿不当这个工会主席也不会签这个字。后来,资方绕过他,要求全店各部门派出“职工代表”对这份合同草本进行表决,高海涛也真不当这个工会主席了。
对高海涛这个名字,我们并不陌生。今年年初,不少媒体就介紹过高海涛。他觉得,在资强劳弱状态下,工会应大有作为;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就是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维护职工利益就是维护社会稳定。在担任工会主席期间,他以法律为武器,不断为维护职工合法利益去辩争。一次次成功维权使他赢得了职工信赖,也使他在企业中处于一种“尴尬地位”。有人劝他离开那家企业,他说:“不能,员工需要工会,我要对500多名会员负责!”没想到,仅仅大半年时间,高海涛就“失守”了。
《工会法》及相关法规虽明确规定,工会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资关系。然而我们看到,在大量企业中,工会除了组织员工搞些文体活动外,几乎没什么事可干。在不少企业,工会主席往往由企业老板内定,或者由企业“二老板”、“老板娘”担任,工会也随之成了所谓“老板工会”。当劳资之间有了利益纠纷时,“老板工会”又怎么可能真心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说话办事。当然,少数企业也有高海涛式的工会主席。但最终结局往往也大致如高海涛。
笔者在为“高海涛们”叹息之时,不禁想到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刚颁布的《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此办法最令人瞩目之处,在于击中了现实中诸多企业工会“软肋”——“老板工会”。为改变这种状况,该办法详细规定了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产生办法,且规定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显而易见,这是要从源头上确保企业能选出高海涛式的工会主席,使工会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能。然而,高海涛“挂冠而去”却让人不能不思考一个问题:仅有个好的工会主席就能扛起工会重任吗?
权利不会从天而降,需要争取才能实现;权利也不会因为写进了法规就能自然而然地惠及权利主体,往往需要不断进行有效维权才能给权利主体带来实惠。故而我们特别期盼,企业工会主席都是“高海涛”,能不畏资本和权势,不怕个人利益受到影响,积极为劳动者说话办事。问题是,个体很难长久承担某个群体权利之重。如何借助监管,使劳动者维权不必总是靠个别人“单打独斗”,是有关部门应解决之事。我们还得有配套法规,确保“高海涛”不会因尽职尽责而自身难保。
至今,仍有不少企业视工会为“摆设”,甚至视工会是“一股分裂力量”,故而对“高海涛们”十分头疼,必欲去之而后快。这种认识要不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最主要功能便是协调劳资关系,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企业领导者,应自觉遵守相关法规,更应学会倾听:从“高海涛们”声音中听出自身责任所在,听出企业不完善之处,并积极回应并改善,以求在劳资关系更和谐中实现劳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