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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高检院部署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规定对自侦案件中不服逮捕决定的、拟作撤案处理的、拟作不起诉处理的“三类案件”和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五种情形”由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笔者对第一批试行此项制度的让胡路区检察院近五年来开展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