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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宪政化源于新宪政论.新宪政论十分重视公民的作用,更试图构建一个受约束的有效政府.因而,界定行政宪政化应当考量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政府管制与自由市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效率与正当程序、职权与职责五对关系.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目标层面上,行政宪政化是对依法行政的内涵从宪政角度进行的提升和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