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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判决存在种类不全面、适用条件的规定原则性强、适用案件范围的设置不科学、种类的设置不具有针对性等缺陷。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 ,同时结合我国的行政审判实践 ,重新构建我国的行政诉讼判决种类。具体应包括 :确认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补正判决、禁令判决、部分判决等八种判决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