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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7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商品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督管理,近日,天津市建委以建材[2007]716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天津市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的通知》。通知规定: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销售时应将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至商品住房全部销售完毕为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公示牌:公示的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应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并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