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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金融信任机制依赖于银行、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中心化金融机构构建。但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与发展,尤其是P2P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盛行对传统的中心化信任机制产生了冲击。因此,应将区块链技术与金融产业相结合,利用区块链这一去中心化、不可伪造、记录不可撤销的技术对互联网金融机制进行重构,建立起“无须信任的信任机制”。
金融信任机制与金融行业相伴而生,金融业务的开展离不开一套切实可行的金融信任机制。传统的金融信任机制分为均围绕某一中心构建,即围绕某个人形成的人身性信任机制和围绕某一机构或制度形成的制度性信任机制。
金融行业的起源可追溯到公元前2000年的古巴比伦的神庙中,巴比伦的居民们集合在神庙中共同出资投资某一项目;约成书于公元前1776年的《汉谟拉比法典》中便规定了白银的年利率为20%,谷物的年利率为33.3%。类似的,古希腊最早的存款与放贷业务也出现于神庙中,中国最早办理相关业务的机构为官方的“泉府”。这些机构都以国家强制力背书,人们之所以愿意在这些地方进行借贷等金融活动,原因便在于人们对神庙、泉府等官方机构的信任。
近代民营银行滥觞于意大利威尼斯,当时的银行主要由不准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犹太人开办,在出现之初便与“信用”紧密相连。银行的英文“bank”来自意大利语中的“banca”,意思是“条凳”,犹太人便在这些条凳上开展业务,若放贷者的客户在出海过程中遇到海难,或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向债权人兑付,债权人便会把其条凳砸掉,这意味着放贷者的信用破产,被驱逐出威尼斯市场。这边是一种典型的人身性的金融信任机制,随着越来越多的个人破产,剩余放贷者规模不断扩大,并逐渐形成办官方的金融机构,人身性金融信任机制向制度性信任机制转变。
随着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业也从较为单一的形式发展为具有多种门类的金融体系,不但存在业务不一的各类银行,而且发展出保险公司、证券交易所等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即使金融业的形式不断发展,但不变的是银行一直由垄断财团或国家把控。尤其是居于金融主导地位的中央银行,在绝大多数国家都由政府直接管控,换言之,中央银行之所以能够发行货币、调整货币流通、制定和执行金融政策,是因为国家力量的支撑。人们以及其他银行对中央银行的信任,本质上是对国家的信任,这也是为什么当国家的信用机制破产后,人们不会再相信中央银行以及其发行的货币,一个典型的例子便是解放战争时期金圆券的贬值与抛售。
经过对古代、近代、现代金融机构的分析,我们能够发现,不论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活动形式多寡、业务规模大小,金融行业始终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之上。对中心化权威机构或个人的信任是传统金融行业能够开展的根本所在,一旦失去信用,金融活动便无法继续开展。这也是为什么金融行业带有很强的垄断性,并非所有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开展金融服务,甚至可以说金融业准入门槛最高的行业之一。
金融源于交易的需要,交易的核心是信息获取与交互,因此信息的获取与交互也自然成为金融信任机制构建的基石。而银行正是作为一种信息代理,贯通了资金提供者和使用者直接的信息交互问题,这一机制不仅面向存款者、也面向借款者,从而具备了成为金融信任机制核心的关键优势。即在面向存款者,银行自身权威树立,已成为金融信任机制的中心节点后,银行开始面向借款者构建信任机制。银行在借贷的过程中可以收集到关于借款人信用、财务状况、品质等私人信息,从而进一步成了拥有中心地位的金融交易媒介。而这极为有效地推动了银行发挥定性资产转换功能和对借贷双方进行需求互补的经纪功能。
通过建构而围绕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形成的制度性金融信任机制,是在生人社会中开展金融活动的根本。但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传统的金融信任机制产生了冲击,原本只能在小范围内开展的民间借贷通过网络向全国乃至全世界开展业务。虽然也存在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与传统金融行业类似的大规模网络金融平台,但绝大多数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规模较小,据统计,到2017年,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数量曾达到19000家左右,且其形态各异,不仅存在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保险平台,还存在网络众筹、理财、金融信息等形态各异的平台。
小型的金融机构不但没有类似于传统银行的制度化信任机制,也不具备传统的民间借贷所依托的人身信任机制。但缺乏信任机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业务也无法开展,互联网金融平台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构建新的信任机制。在出借端,主要形成了以个人信息为核心的信任机制,即通过尽可能多地收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对借款人形成名誉上的约束,“裸贷”“呼死你”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但这种信任机制的构建基础明显是违法的,因此成为执法部门严打的对象,更不论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套路贷”。在投资端,主要通过高回报率、快速回本等方式来构建信任机制,但过高的承诺回报率导致这种模式不具有可持续性,而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往往血本无归,前几年P2P网站平台“暴雷”的频发宣告了这一信任机制的失败。换言之,互联網金融新发展出的两种金融信任机制都被证明是无效的,不但不能推动互联网金融持续稳定地发展,还容易成为滋生“套路贷”“庞氏骗局”等犯罪的土壤。
因此,若互联网金融需要进一步发展,要么回归到传统的金融体系中,依托传统金融的中心化信任机制开展业务;要么构建新的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信任机制。选择第一条路径,意味着将互联网金融看作是传统金融产业在互联网平台上的一种销售模式,而非新的金融模式,考虑到所谓新模式带来的种种乱象,可以从源头着手,禁止风险较高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而仅允许开展传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虽然互联网金融在风险监管以及资金配置上面尚存在不足,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是传统金融行业所不具备的,互联网金融、数字金融成了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之一,中国银行前行长便在2020年金融发展高峰论坛上发表了题为《数字货币,替代或颠覆》的演讲,指出中国应积极争取全球数字金融话语权。因此完全禁止基于互联网发展出的新金融模式,如P2P小额借贷是削足适履的做法,不仅不利于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利于我国金融行业走向世界。那么,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的方案便已呼之欲出——构建起新的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信任机制。
如上文所述,民间借贷依赖的是人身性信任机制,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依赖的是制度性信任机制,但在互联网金融中,还有一种可供选择的信任机制,即技术信任机制。在区块链出现之前,技术信任机制与制度性信任机制并无本质区别,因为技术也掌握在国家机构或者大型企业中,对技术的信任本质上还是对这些中心节点的信任。但区块链的出现改变了这一切,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系统,基于分布式储存及P2P技术,区块链的每一个节点都是平等,且每一条数据都具有可追溯性和不可篡改性。因此,区块链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应用使得金融活动的参与者们不再需要依赖中心化的第三方来确定交易信息的真实与否以及交易双方是否值得信任,换言之,区块链创造了一种“无须信任的信任机制”。区块链能够作为一种新的信任机制是由其技术特性而非中心化的发起人决定的,最为著名的区块链应用“比特币”发起人中本聪的真实身份现在还未公布,但这并不妨碍人民对比特币本身的信任。作为一种分布式分类账技术,区块链不但能够在源头对区块链的真实性进行控制,在储存信息的同时生成信用,而且还能够对信息进行分权式安排,实现了去中心化的網络状共识,整个系统中每个节点之间的数据交换无须再重新建立信任。
区块链系统包含分布式分类账、共识和智能合约三大特征。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分类账意味着区块链是去中心化的,区块中的内容不会被某一节点改变。共识则保证了网络金融的每一笔业务都基于参与者们的共同意志,可将其理解为银行借贷款规则的软件代码化,同一共识体系之下能够保证不管是金融机构本身还是其他参与者都必须按照设定好的规则开展金融活动,这也是区块链能够作为金融信任机制的基础。智能合约类似于传统金融行业中交易员的操作,与共识相结合,智能合约能够自动执行财物结算与汇款。基于这三大特征,不仅金融机构要受到区块链的限制,无法“携款跑路”,金融交易的其他参与者也必须时刻保证其信用,否则便会被区块链记录下来而丧失继续参与金融交易的资格。
互联网金融、数字金融是金融业的未来发展方向,具有传统金融所不具备的便捷性、快速性与安全性。区块链这一革命性的技术在金融行业的应用能够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建立起一种全新的基于技术的去中心化金融信任机制。现阶段,这一机制并不完备,还需要与传统的人身性信任机制、制度性信任机制配合使用,但毫无疑问,随着区块链应用与用户的进一步增加,更为完备的区块链算法与共识机制的出现,基于技术的“不信之信”将为金融信任机制提供一个更具优势的选择。
(华夏银行北京分行)
中心化金融信任机制的形成
金融信任机制与金融行业相伴而生,金融业务的开展离不开一套切实可行的金融信任机制。传统的金融信任机制分为均围绕某一中心构建,即围绕某个人形成的人身性信任机制和围绕某一机构或制度形成的制度性信任机制。
金融行业的起源可追溯到公元前2000年的古巴比伦的神庙中,巴比伦的居民们集合在神庙中共同出资投资某一项目;约成书于公元前1776年的《汉谟拉比法典》中便规定了白银的年利率为20%,谷物的年利率为33.3%。类似的,古希腊最早的存款与放贷业务也出现于神庙中,中国最早办理相关业务的机构为官方的“泉府”。这些机构都以国家强制力背书,人们之所以愿意在这些地方进行借贷等金融活动,原因便在于人们对神庙、泉府等官方机构的信任。
近代民营银行滥觞于意大利威尼斯,当时的银行主要由不准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犹太人开办,在出现之初便与“信用”紧密相连。银行的英文“bank”来自意大利语中的“banca”,意思是“条凳”,犹太人便在这些条凳上开展业务,若放贷者的客户在出海过程中遇到海难,或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向债权人兑付,债权人便会把其条凳砸掉,这意味着放贷者的信用破产,被驱逐出威尼斯市场。这边是一种典型的人身性的金融信任机制,随着越来越多的个人破产,剩余放贷者规模不断扩大,并逐渐形成办官方的金融机构,人身性金融信任机制向制度性信任机制转变。
随着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业也从较为单一的形式发展为具有多种门类的金融体系,不但存在业务不一的各类银行,而且发展出保险公司、证券交易所等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即使金融业的形式不断发展,但不变的是银行一直由垄断财团或国家把控。尤其是居于金融主导地位的中央银行,在绝大多数国家都由政府直接管控,换言之,中央银行之所以能够发行货币、调整货币流通、制定和执行金融政策,是因为国家力量的支撑。人们以及其他银行对中央银行的信任,本质上是对国家的信任,这也是为什么当国家的信用机制破产后,人们不会再相信中央银行以及其发行的货币,一个典型的例子便是解放战争时期金圆券的贬值与抛售。
经过对古代、近代、现代金融机构的分析,我们能够发现,不论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活动形式多寡、业务规模大小,金融行业始终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之上。对中心化权威机构或个人的信任是传统金融行业能够开展的根本所在,一旦失去信用,金融活动便无法继续开展。这也是为什么金融行业带有很强的垄断性,并非所有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开展金融服务,甚至可以说金融业准入门槛最高的行业之一。
金融源于交易的需要,交易的核心是信息获取与交互,因此信息的获取与交互也自然成为金融信任机制构建的基石。而银行正是作为一种信息代理,贯通了资金提供者和使用者直接的信息交互问题,这一机制不仅面向存款者、也面向借款者,从而具备了成为金融信任机制核心的关键优势。即在面向存款者,银行自身权威树立,已成为金融信任机制的中心节点后,银行开始面向借款者构建信任机制。银行在借贷的过程中可以收集到关于借款人信用、财务状况、品质等私人信息,从而进一步成了拥有中心地位的金融交易媒介。而这极为有效地推动了银行发挥定性资产转换功能和对借贷双方进行需求互补的经纪功能。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信任机制的冲击
通过建构而围绕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形成的制度性金融信任机制,是在生人社会中开展金融活动的根本。但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传统的金融信任机制产生了冲击,原本只能在小范围内开展的民间借贷通过网络向全国乃至全世界开展业务。虽然也存在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与传统金融行业类似的大规模网络金融平台,但绝大多数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规模较小,据统计,到2017年,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数量曾达到19000家左右,且其形态各异,不仅存在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保险平台,还存在网络众筹、理财、金融信息等形态各异的平台。
小型的金融机构不但没有类似于传统银行的制度化信任机制,也不具备传统的民间借贷所依托的人身信任机制。但缺乏信任机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业务也无法开展,互联网金融平台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构建新的信任机制。在出借端,主要形成了以个人信息为核心的信任机制,即通过尽可能多地收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对借款人形成名誉上的约束,“裸贷”“呼死你”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但这种信任机制的构建基础明显是违法的,因此成为执法部门严打的对象,更不论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套路贷”。在投资端,主要通过高回报率、快速回本等方式来构建信任机制,但过高的承诺回报率导致这种模式不具有可持续性,而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往往血本无归,前几年P2P网站平台“暴雷”的频发宣告了这一信任机制的失败。换言之,互联網金融新发展出的两种金融信任机制都被证明是无效的,不但不能推动互联网金融持续稳定地发展,还容易成为滋生“套路贷”“庞氏骗局”等犯罪的土壤。
因此,若互联网金融需要进一步发展,要么回归到传统的金融体系中,依托传统金融的中心化信任机制开展业务;要么构建新的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信任机制。选择第一条路径,意味着将互联网金融看作是传统金融产业在互联网平台上的一种销售模式,而非新的金融模式,考虑到所谓新模式带来的种种乱象,可以从源头着手,禁止风险较高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而仅允许开展传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虽然互联网金融在风险监管以及资金配置上面尚存在不足,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是传统金融行业所不具备的,互联网金融、数字金融成了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之一,中国银行前行长便在2020年金融发展高峰论坛上发表了题为《数字货币,替代或颠覆》的演讲,指出中国应积极争取全球数字金融话语权。因此完全禁止基于互联网发展出的新金融模式,如P2P小额借贷是削足适履的做法,不仅不利于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利于我国金融行业走向世界。那么,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的方案便已呼之欲出——构建起新的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信任机制。
构建基于区块链的互联网金融信任机制
如上文所述,民间借贷依赖的是人身性信任机制,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依赖的是制度性信任机制,但在互联网金融中,还有一种可供选择的信任机制,即技术信任机制。在区块链出现之前,技术信任机制与制度性信任机制并无本质区别,因为技术也掌握在国家机构或者大型企业中,对技术的信任本质上还是对这些中心节点的信任。但区块链的出现改变了这一切,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系统,基于分布式储存及P2P技术,区块链的每一个节点都是平等,且每一条数据都具有可追溯性和不可篡改性。因此,区块链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应用使得金融活动的参与者们不再需要依赖中心化的第三方来确定交易信息的真实与否以及交易双方是否值得信任,换言之,区块链创造了一种“无须信任的信任机制”。区块链能够作为一种新的信任机制是由其技术特性而非中心化的发起人决定的,最为著名的区块链应用“比特币”发起人中本聪的真实身份现在还未公布,但这并不妨碍人民对比特币本身的信任。作为一种分布式分类账技术,区块链不但能够在源头对区块链的真实性进行控制,在储存信息的同时生成信用,而且还能够对信息进行分权式安排,实现了去中心化的網络状共识,整个系统中每个节点之间的数据交换无须再重新建立信任。
区块链系统包含分布式分类账、共识和智能合约三大特征。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分类账意味着区块链是去中心化的,区块中的内容不会被某一节点改变。共识则保证了网络金融的每一笔业务都基于参与者们的共同意志,可将其理解为银行借贷款规则的软件代码化,同一共识体系之下能够保证不管是金融机构本身还是其他参与者都必须按照设定好的规则开展金融活动,这也是区块链能够作为金融信任机制的基础。智能合约类似于传统金融行业中交易员的操作,与共识相结合,智能合约能够自动执行财物结算与汇款。基于这三大特征,不仅金融机构要受到区块链的限制,无法“携款跑路”,金融交易的其他参与者也必须时刻保证其信用,否则便会被区块链记录下来而丧失继续参与金融交易的资格。
结 语
互联网金融、数字金融是金融业的未来发展方向,具有传统金融所不具备的便捷性、快速性与安全性。区块链这一革命性的技术在金融行业的应用能够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建立起一种全新的基于技术的去中心化金融信任机制。现阶段,这一机制并不完备,还需要与传统的人身性信任机制、制度性信任机制配合使用,但毫无疑问,随着区块链应用与用户的进一步增加,更为完备的区块链算法与共识机制的出现,基于技术的“不信之信”将为金融信任机制提供一个更具优势的选择。
(华夏银行北京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