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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已完成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制度建设,迈入了多元化的科学发展阶段,但实务中仍然面临着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成效不明显的问题,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学界和实务界对制度的功能变迁出现了误读。为强化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成效,检察机关应坚持法律监督的主体地位,从制度方面加强设计,从能力方面加快提升,进而强化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