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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转变检察机关在量刑方面"缺位"、"式微"之状态,作为检察机关公诉权之本权属性的量刑建议权无疑成为量刑制度的重要内容。司法实践中针对不同案件已形成三种不同审理程序,即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简易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程序;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为保障量刑程序相对独立之目标,应根据不同审理程序的庭审模式及审理重点,针对性地提出量刑建议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之不同路径,确立相应的可行性量刑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