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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是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它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病人的生命安危。因此,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但由于各种原因,如病人转科、转院、药物使用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医生的不合理用药等等,不得不给病人退药。现对我院门诊药房2004年的276张退药处方进行分析,报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