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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重要讲话中,第一次对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作出了“八个坚持”的精辟概括。其中重要一条就是坚持依法治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要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力量,就必须坚持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切实提高民族事务法治化水平。
第一,必须在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事件中旗帜鲜明地捍卫社会主义法律尊严。这是历史经验,也是血的教训。1992年至1993年期间,宁夏发生“西吉事件”,造成数十人死伤。如何定性“西吉事件”?是民族问题还是宗教问题?如果都不是,又是什么问题?中央经过深入调研,旗帜鲜明地提出“两个维护”,即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要求不管是什么人,只要侵害了人民利益,违反了法律,就要依法惩处。后来事情得到迅速处理。20世纪90年代,在寻访十世班禅转世灵童过程中,为粉碎达赖集团的分裂“阴谋”,中央在处理“西吉事件”形成“两个维护”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形成了“四个维护”的基本原则。进入21世纪,我们高举“四个维护”的旗帜,迅速平息了拉萨“3·14”事件和乌鲁木齐“7·5”事件。回顾总结这些事件,可以说处理得较好,既保护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又维护了社会秩序,避免了授人以柄。之所以如此,在于我们坚持了“四个维护”。“四个维护”是一个有机整体,核心是维护法律尊严。
当前,我国民族关系总体是和谐的,但近年来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究其根源,原因之一就是没有旗帜鲜明地捍卫社会主义法律尊严。有的地方和部门,在涉及民族因素的事情上患了“过敏症”,往往绕着走、躲着走,不敢依法管、不愿用法管、不会靠法管,一味简单地“花钱买平安”,只求赶快送走“瘟神”。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公正与尊严,而且助长了攀比效仿的歪风邪气,无异于饮鸩止渴,祸患无穷。还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暴力恐怖活动及其根源认识不清,将其简单地归结为民族问题或宗教问题,处理起来要么优柔寡断,要么急躁冒进。个别干部甚至还一味夸大某些民族矛盾或宗教纠纷,借以掩饰自己的无能和失职。这些在政治上是不对的,实践中是有害的,都丢了法律这面旗帜。
建设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推动中华民族的发展进步,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在这一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法治对民族关系的引领作用,正确认识和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切实做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坚持讲政治原则、讲政策策略、讲法治规范”。在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时,更加注重利用法治思维分析问题,运用法制规范解决问题,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二,必须旗帜鲜明地用法律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合法权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民族歧视和压迫,每个公民都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要把宪法原则和宪法义务贯穿到各项法律和制度中,依法平等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形成了一套以宪法有关规定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在保障各民族平等权益方面,无论是理念还是立法,我们在世界上都是先进的。但同时也要看到,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对少数民族的拒住、拒载、拒租、拒卖,搞特殊安检、抬高门槛等现象。一些地方企业的招聘信息赤裸裸地对一些民族持拒绝态度。个别地方政府推出反恐宣传画,将暴恐分子画成特定的少数民族形象。因此,这次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鲜明指出,要坚决纠正和杜绝歧视或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群众的言行。之所以出现歧视,跟习近平总书记说的“三个相互不适应”密切相关,也跟少数民族到内地后通过聚众闹事等非法方式维权有关。
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的迅猛发展,我国已进入各民族跨区域大流动的活跃期,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呈现易发高发态势,歧视或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的言行和少数民族遇事不找法的情况都不少。对于新情况新问题,既不能放任自流,又不能搞“关门主义”,更不能当“鸵鸟”,而是要坚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管哪个民族的公民,信仰哪种宗教的公民,违了法,犯了罪,都要依法处置。另一方面,对少数民族的特殊需求要予以保障,对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正常宗教信仰要予以尊重。总之,保障我国公民不分民族、信仰、性别、职业、地域,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发展机会均等和发展成果共享。
第三,必须以加强“四个体系”建设为重点推进民族工作法治化。即建立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民族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民族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民族法治保障体系。
立法上,提高质量是关键。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健全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在反分裂方面,我们有专门的法律,但在反对暴恐方面,还没有,要加快立法,使反暴恐活动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上,依法行政是目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推进各级政府民族事务治理权力的规范化、法律化,健全政府民族事务的依法决策机制,逐步完善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司法上,严格司法是理念。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民族都不存在特权。裁判一断于法,不搞法外从宽从严。只有在案件的处置中,人民感受到正义的存在,人民才能树立起对法治的信仰。监督上,督促检查是利器。抓住各族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不断扩大监督检查工作的覆盖面,将问题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歧视、“花钱买平安”等问题,要加大督查力度,敢于动真碰硬,一旦发现,立刻“秒杀”。保障上,民族工作体制机制是优势。制定好民族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推动各族群众自觉守法、善于用法。推进覆盖民族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族地区的法治专门队伍建设。把依法办事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民族地区干部的重要内容。
(作者为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第一,必须在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事件中旗帜鲜明地捍卫社会主义法律尊严。这是历史经验,也是血的教训。1992年至1993年期间,宁夏发生“西吉事件”,造成数十人死伤。如何定性“西吉事件”?是民族问题还是宗教问题?如果都不是,又是什么问题?中央经过深入调研,旗帜鲜明地提出“两个维护”,即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要求不管是什么人,只要侵害了人民利益,违反了法律,就要依法惩处。后来事情得到迅速处理。20世纪90年代,在寻访十世班禅转世灵童过程中,为粉碎达赖集团的分裂“阴谋”,中央在处理“西吉事件”形成“两个维护”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形成了“四个维护”的基本原则。进入21世纪,我们高举“四个维护”的旗帜,迅速平息了拉萨“3·14”事件和乌鲁木齐“7·5”事件。回顾总结这些事件,可以说处理得较好,既保护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又维护了社会秩序,避免了授人以柄。之所以如此,在于我们坚持了“四个维护”。“四个维护”是一个有机整体,核心是维护法律尊严。
当前,我国民族关系总体是和谐的,但近年来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究其根源,原因之一就是没有旗帜鲜明地捍卫社会主义法律尊严。有的地方和部门,在涉及民族因素的事情上患了“过敏症”,往往绕着走、躲着走,不敢依法管、不愿用法管、不会靠法管,一味简单地“花钱买平安”,只求赶快送走“瘟神”。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公正与尊严,而且助长了攀比效仿的歪风邪气,无异于饮鸩止渴,祸患无穷。还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暴力恐怖活动及其根源认识不清,将其简单地归结为民族问题或宗教问题,处理起来要么优柔寡断,要么急躁冒进。个别干部甚至还一味夸大某些民族矛盾或宗教纠纷,借以掩饰自己的无能和失职。这些在政治上是不对的,实践中是有害的,都丢了法律这面旗帜。
建设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推动中华民族的发展进步,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在这一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法治对民族关系的引领作用,正确认识和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切实做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坚持讲政治原则、讲政策策略、讲法治规范”。在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时,更加注重利用法治思维分析问题,运用法制规范解决问题,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二,必须旗帜鲜明地用法律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合法权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民族歧视和压迫,每个公民都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要把宪法原则和宪法义务贯穿到各项法律和制度中,依法平等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形成了一套以宪法有关规定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在保障各民族平等权益方面,无论是理念还是立法,我们在世界上都是先进的。但同时也要看到,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对少数民族的拒住、拒载、拒租、拒卖,搞特殊安检、抬高门槛等现象。一些地方企业的招聘信息赤裸裸地对一些民族持拒绝态度。个别地方政府推出反恐宣传画,将暴恐分子画成特定的少数民族形象。因此,这次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鲜明指出,要坚决纠正和杜绝歧视或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群众的言行。之所以出现歧视,跟习近平总书记说的“三个相互不适应”密切相关,也跟少数民族到内地后通过聚众闹事等非法方式维权有关。
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的迅猛发展,我国已进入各民族跨区域大流动的活跃期,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呈现易发高发态势,歧视或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的言行和少数民族遇事不找法的情况都不少。对于新情况新问题,既不能放任自流,又不能搞“关门主义”,更不能当“鸵鸟”,而是要坚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管哪个民族的公民,信仰哪种宗教的公民,违了法,犯了罪,都要依法处置。另一方面,对少数民族的特殊需求要予以保障,对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正常宗教信仰要予以尊重。总之,保障我国公民不分民族、信仰、性别、职业、地域,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发展机会均等和发展成果共享。
第三,必须以加强“四个体系”建设为重点推进民族工作法治化。即建立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民族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民族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民族法治保障体系。
立法上,提高质量是关键。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健全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在反分裂方面,我们有专门的法律,但在反对暴恐方面,还没有,要加快立法,使反暴恐活动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上,依法行政是目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推进各级政府民族事务治理权力的规范化、法律化,健全政府民族事务的依法决策机制,逐步完善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司法上,严格司法是理念。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民族都不存在特权。裁判一断于法,不搞法外从宽从严。只有在案件的处置中,人民感受到正义的存在,人民才能树立起对法治的信仰。监督上,督促检查是利器。抓住各族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不断扩大监督检查工作的覆盖面,将问题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歧视、“花钱买平安”等问题,要加大督查力度,敢于动真碰硬,一旦发现,立刻“秒杀”。保障上,民族工作体制机制是优势。制定好民族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推动各族群众自觉守法、善于用法。推进覆盖民族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族地区的法治专门队伍建设。把依法办事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民族地区干部的重要内容。
(作者为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