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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有股“一股独大”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特征,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是我国上市公司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围绕这一主题对上市公司、大股东、中小股东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及表现形式进行剖析,指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权力的不对等导致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占,从而产生二者的利益之争。文章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大股东;中小股东;股权结构;公司治理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7-0218-01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国家对资本市场的管制密切相关。国有股“一股独大”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特征,未流通上市的国家股、法人股占了较大部分比重,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产生决定性影响。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权力的不对等,导致居于控制地位的大股东和中小股东间的利益冲突大量存在,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成为我国上市公司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上市公司、大股东、中小股东三者问的关系及表现
首先,從公司治理结构来看,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公司董事会席位的构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我国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独资企业改制而成,分拆资产包装上市。集团公司作为发起人控制了上市公司绝大部分股权,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一股独大”现象。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决定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大部分席位由大股东或其代理人占据,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董事、监事席位数量有限,董事会、监事会的独立性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很难发挥限制大股东权力的作用,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严重。在许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里,直接作为大股东代理人的董事和“内部人”董事一般均超过半数,而独立董事的数量不会超过三分之一,仅仅是为了满足有关制度规定。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即可,大股东所控制的董事席位越多,就越有利于其对公司实行全面的控制,从而削弱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其次,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利用法律、财务制度上的漏洞,通过非正常销售、资产重组、无偿占用、委托经营、提供担保、现金股利分配等形式,将上市公司的财产和利润转移出去,实现利益输送的目的,即Johnson等(2000)提出的“掏空”行为。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还会严重阻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例如,Johnson等(2000)证明,控股股东猖狂的掏空行为是导致1997-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如何防范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重点。在我国,以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最为普遍。猴王股份、幸福实业、三九药业、济南轻骑等都是典型的案例,并且控股股东的控制方式以及产权性质对其资金占用行为有重要影响:通过控股公司控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占用的资金要低于通过企业集团控制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控制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占用的资金高于非国有企业控制的上市公司。
二、矛盾产生的原因及造成的后果
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情况大量存在,这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证券市场的产物,历史环境、背景等成因复杂,牵扯面众多,很多问题已远远超出证券市场本身的范畴。其主要成因在于不完善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直接导致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权力的不对等,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可能产生利益侵占的动机,而大小股东的信息不对称更使得侵占行为成为可能。
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直接后果,是导致上市公司的非效率和价值下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将直接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甚至导致资本结构恶化。有限的资金资源得不到最佳配置,降低了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表现为典型的“掏空”效应。
三、解决的方法和建议
要从根本上解决大股东侵占问题,仅靠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监管手段、国有资产管理、证券市场立法、司法保障、社会保障、新闻传媒监督等多层面多角度协调推进,共同治理。
1.通过股权分置改革等措施,建立股权制衡机制。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制约大股东,使得大股东不能靠侵占小股东获得额外收益,只能通过更有效的市场运作来获取更多利润。在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将会对建立股权制衡机制起到一定作用,同时也急需制定和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机制。
2.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应当适度扩大上市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职权,斌予上市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更大的权力,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行为监控。
3.加大对大股东的法律、制度监督和市场监管,从制度上完善和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建立和实施大股东表决回避制度,加大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建立和完善大股东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强证券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和中介的监督作用,定期聘请法律、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对关联企业进行审查,发现违规问题立即处理。
4.建立和规范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机制,切实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通过规范相关的民事赔偿制度,对上市公司和大股东违规操作造成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由上市公司及责任人、大股东及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方、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5.建立大股东的诚信义务,推进诚信体系的建设。大股东在行使公司表决权、财务信息披露等方面,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能以合法的形式进行违规操作。可将大股东的诚信记录作为证券监管部门的一项评价指标,以弥补法律、法规、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不足。
关键词:上市公司;大股东;中小股东;股权结构;公司治理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7-0218-01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国家对资本市场的管制密切相关。国有股“一股独大”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特征,未流通上市的国家股、法人股占了较大部分比重,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产生决定性影响。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权力的不对等,导致居于控制地位的大股东和中小股东间的利益冲突大量存在,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成为我国上市公司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上市公司、大股东、中小股东三者问的关系及表现
首先,從公司治理结构来看,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公司董事会席位的构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我国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独资企业改制而成,分拆资产包装上市。集团公司作为发起人控制了上市公司绝大部分股权,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一股独大”现象。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决定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大部分席位由大股东或其代理人占据,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董事、监事席位数量有限,董事会、监事会的独立性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很难发挥限制大股东权力的作用,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严重。在许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里,直接作为大股东代理人的董事和“内部人”董事一般均超过半数,而独立董事的数量不会超过三分之一,仅仅是为了满足有关制度规定。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即可,大股东所控制的董事席位越多,就越有利于其对公司实行全面的控制,从而削弱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其次,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利用法律、财务制度上的漏洞,通过非正常销售、资产重组、无偿占用、委托经营、提供担保、现金股利分配等形式,将上市公司的财产和利润转移出去,实现利益输送的目的,即Johnson等(2000)提出的“掏空”行为。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还会严重阻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例如,Johnson等(2000)证明,控股股东猖狂的掏空行为是导致1997-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如何防范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重点。在我国,以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最为普遍。猴王股份、幸福实业、三九药业、济南轻骑等都是典型的案例,并且控股股东的控制方式以及产权性质对其资金占用行为有重要影响:通过控股公司控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占用的资金要低于通过企业集团控制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控制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占用的资金高于非国有企业控制的上市公司。
二、矛盾产生的原因及造成的后果
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情况大量存在,这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证券市场的产物,历史环境、背景等成因复杂,牵扯面众多,很多问题已远远超出证券市场本身的范畴。其主要成因在于不完善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直接导致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权力的不对等,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可能产生利益侵占的动机,而大小股东的信息不对称更使得侵占行为成为可能。
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直接后果,是导致上市公司的非效率和价值下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将直接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甚至导致资本结构恶化。有限的资金资源得不到最佳配置,降低了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表现为典型的“掏空”效应。
三、解决的方法和建议
要从根本上解决大股东侵占问题,仅靠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监管手段、国有资产管理、证券市场立法、司法保障、社会保障、新闻传媒监督等多层面多角度协调推进,共同治理。
1.通过股权分置改革等措施,建立股权制衡机制。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制约大股东,使得大股东不能靠侵占小股东获得额外收益,只能通过更有效的市场运作来获取更多利润。在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将会对建立股权制衡机制起到一定作用,同时也急需制定和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机制。
2.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应当适度扩大上市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职权,斌予上市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更大的权力,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行为监控。
3.加大对大股东的法律、制度监督和市场监管,从制度上完善和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建立和实施大股东表决回避制度,加大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建立和完善大股东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强证券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和中介的监督作用,定期聘请法律、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对关联企业进行审查,发现违规问题立即处理。
4.建立和规范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机制,切实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通过规范相关的民事赔偿制度,对上市公司和大股东违规操作造成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由上市公司及责任人、大股东及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方、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5.建立大股东的诚信义务,推进诚信体系的建设。大股东在行使公司表决权、财务信息披露等方面,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能以合法的形式进行违规操作。可将大股东的诚信记录作为证券监管部门的一项评价指标,以弥补法律、法规、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