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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范刑法之争上,行为无价值更具有理论优势。结果无价值在被害人同意问题上不能贯彻到底。法益的概念同样具有模糊性,只是经验性的后天裁判工具,不具有规范的先验自在性,因此不能单独成为违法的判断基准。行为无价值认为,在裁判规范上,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不是被害人决定的,也不是客观上结果的利益大小单独决定的,而是应当由法益和规范共同决定的。规范是法益侵害处罚的基础,我国现行国情不宜实施结果无价值,采取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相结合的新行为无价值较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