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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律师制度是中国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新中国成立之前,律师制度已经实行,尽管其存续期间不长,但也是现代司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新中国成立后,新的律师制度也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应运而生,然而这一制度在实施不久后便戛然而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起点,我国重新实行律师制度,时至今日我国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素养不断提高,我国律师制度、律师行业迎来了新机遇、新挑战。文章将从事物发展的前进性与曲折性、必然性与偶然性、人民群众观点、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来看待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中国律师;律师制度;律师发展
一、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的、上升的,而道路却是曲折的、迂回的。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事物要经过肯定到否定,再否定之否定的这样一个过程,这样才能变得更加完善。但是,事物的发展不可能一帆风顺,总要经历波折,人们的认识也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这就决定了事物的运动必定是曲折迂回的,总体表现为波浪式发展,螺旋式上升。因此,律师制度的发展必然也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
我国实行律师制度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1912年《暂行律师章程》的颁布,标志着律师制度在中国正式建立。新中国成立后一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其中规定了应保障被告有辩护和请人辩护的权利。1955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律师工作,律师队伍逐步建立。1957年至1978年,我国律师制度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律师制度实际上已被取消。1979年我国司法部恢复重建,随后司法部发出恢复律师制度的通知,这一通知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终于恢复了。1996年,“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正式写入宪法,中国律师开启了新浪潮,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舞台上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律师制度恢复重建的40余年,也是全国律师不断开拓进取、不断探索的40余年。1979年我国律师仅200多人,据数据统计,现如今我国律师执业人数近50万人,多地律师增幅10%,律师事务所已从70多家发展到现在3万多家。事实表明,我国律师制度一直在不断发展,不断壮大,尽管其中艰难曲折,但前途一片大好。然而,随着律师人数的增加和律师事务所的增多,律师行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律师界有个著名的“二八”定律,即80%的案子掌握在20%的律师手里,故剩下的80%的律师如果想要发展,就得更加努力,扎扎实实的打好法律基础,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否则将被律师行业淘汰。
二、中国律师制度的确立、发展既有必然性又有偶然性
必然性是指客观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合乎规律的、一定要发生的、确定不移的趋势。偶然性是指客观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并非确定发生的,可以这样出现,也可以那样出现的不确定的趋势。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统一。
我国封建王朝常以泱泱大国自居,到了明朝清朝却是实行闭关锁国的国策,然而,律师制度的传入是一个偶然的结果,必然也是历史的选择。中国古代就有讼师的存在,虽然它与近现代律师制度不是同一个概念,但可以说在中国古代就有律师制度的种子。律师职业在中国历史舞台上首次登场已是清末,西方列强的入侵导致中国社会发生重大变革,基于领事裁判权,来自西方资产阶级的外籍律师开始入侵中国的司法领域。清末变法,沈家本等人试图引进西方的律师制度,但终因变法的失败而胎死腹中。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和南京政府先后效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引进并确立律师制度,促使律师职业在中国一度兴起。故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看似偶然,实则必然,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结果。
三、律师制度的发展必须依托人民、依靠人民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物的创造者,更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封建社会灭亡的原因就是忽视人民群众的力量。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律师制度的发展必须依托人民、依靠人民群众。律师应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而不是专门为经济状况优良的人服务,对经济状况优良的人言听计从,对穷苦的人民群众拒之门外,不闻不问或不管不理。律师应该多参与公益诉讼案件,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扶持弱势群体、体恤劳苦大众,将人民放入心中。正确的律师制度,必然符合我国国情、体现人民意愿、促进经济的发展、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四、中国特色的律师发展之路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类社会充满矛盾,矛盾无处不在,矛盾无处不有。矛盾贯穿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贯穿于人们的生活中,这就是矛盾的普遍性;但矛盾又是具体的、特殊的,也就是说矛盾也有其个性。研究社会矛盾必须注重矛盾的特殊性,因为马克思主义的灵活就是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律移植是指一国对他国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换言之即:一国在鉴别、认同、调适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同化他国的法律,这其中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法律制度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从清末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开始,我国法律不断进行移植。以民法为例,我国大陆现行的民法呈现出一种“多元继受”的移植现象,主要是对法国民法、德国民法、罗马法等大陆法系法律的移植,同时也有对英美法系的法律移植,因此,我国的法律制度和西方的法律制度有很多共性。然而,任何法律都有其本土性,在移植的过程中会因移植国自身的國情、政治体制、社会环境等因素产生排斥或不良反应,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移植必须结合本国情况,进行改良、创新,使之成为适合本国的法律。我国的律师制度,在借鉴、引进、吸收西方律师制度的同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服务人民为宗旨,走出了一条属于自己的、具有社会主义鲜明时代特征的中国特色律师发展道路。
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依法治国,何为依法治国?通俗易懂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不是封建社会的“人治”。全面依法治国,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事关人民的辛福生活,而律师制度作为中国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推动着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现代化法治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今,我国已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新时代就意味着新机遇、新挑战。新时代对律师的要求不单单是能打官司,打赢官司,还要跟随党中央的领导,紧跟时代的潮流、更重要的是满足人民的需求、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为中国法治做贡献。
参考文献:
[1]梁翠.论民国时期中国律师制度创建中的重要问题和选择[J].中外企业家,2013(02):151-152.
[2]刁梦梦.论我国民法中的移植与创新[J].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18(03):29-31.
[3]杜金亮.近代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以近代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融为视角[D].青岛:青岛大学,2013.
[4]王立平.构建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的方法论分析[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35(07):201-206.
[5]丛珮瑶.中国近代律师制度的演变及评析[D].青岛:青岛大学,2018.
[6]魏依.1929年《民国海商法》立法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7.
(作者单位:钱蕊迪,昆明理工大学;董立夫,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中国律师;律师制度;律师发展
一、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的、上升的,而道路却是曲折的、迂回的。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事物要经过肯定到否定,再否定之否定的这样一个过程,这样才能变得更加完善。但是,事物的发展不可能一帆风顺,总要经历波折,人们的认识也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这就决定了事物的运动必定是曲折迂回的,总体表现为波浪式发展,螺旋式上升。因此,律师制度的发展必然也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
我国实行律师制度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1912年《暂行律师章程》的颁布,标志着律师制度在中国正式建立。新中国成立后一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其中规定了应保障被告有辩护和请人辩护的权利。1955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律师工作,律师队伍逐步建立。1957年至1978年,我国律师制度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律师制度实际上已被取消。1979年我国司法部恢复重建,随后司法部发出恢复律师制度的通知,这一通知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终于恢复了。1996年,“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正式写入宪法,中国律师开启了新浪潮,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舞台上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律师制度恢复重建的40余年,也是全国律师不断开拓进取、不断探索的40余年。1979年我国律师仅200多人,据数据统计,现如今我国律师执业人数近50万人,多地律师增幅10%,律师事务所已从70多家发展到现在3万多家。事实表明,我国律师制度一直在不断发展,不断壮大,尽管其中艰难曲折,但前途一片大好。然而,随着律师人数的增加和律师事务所的增多,律师行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律师界有个著名的“二八”定律,即80%的案子掌握在20%的律师手里,故剩下的80%的律师如果想要发展,就得更加努力,扎扎实实的打好法律基础,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否则将被律师行业淘汰。
二、中国律师制度的确立、发展既有必然性又有偶然性
必然性是指客观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合乎规律的、一定要发生的、确定不移的趋势。偶然性是指客观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并非确定发生的,可以这样出现,也可以那样出现的不确定的趋势。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统一。
我国封建王朝常以泱泱大国自居,到了明朝清朝却是实行闭关锁国的国策,然而,律师制度的传入是一个偶然的结果,必然也是历史的选择。中国古代就有讼师的存在,虽然它与近现代律师制度不是同一个概念,但可以说在中国古代就有律师制度的种子。律师职业在中国历史舞台上首次登场已是清末,西方列强的入侵导致中国社会发生重大变革,基于领事裁判权,来自西方资产阶级的外籍律师开始入侵中国的司法领域。清末变法,沈家本等人试图引进西方的律师制度,但终因变法的失败而胎死腹中。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和南京政府先后效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引进并确立律师制度,促使律师职业在中国一度兴起。故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看似偶然,实则必然,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结果。
三、律师制度的发展必须依托人民、依靠人民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物的创造者,更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封建社会灭亡的原因就是忽视人民群众的力量。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律师制度的发展必须依托人民、依靠人民群众。律师应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而不是专门为经济状况优良的人服务,对经济状况优良的人言听计从,对穷苦的人民群众拒之门外,不闻不问或不管不理。律师应该多参与公益诉讼案件,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扶持弱势群体、体恤劳苦大众,将人民放入心中。正确的律师制度,必然符合我国国情、体现人民意愿、促进经济的发展、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四、中国特色的律师发展之路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类社会充满矛盾,矛盾无处不在,矛盾无处不有。矛盾贯穿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贯穿于人们的生活中,这就是矛盾的普遍性;但矛盾又是具体的、特殊的,也就是说矛盾也有其个性。研究社会矛盾必须注重矛盾的特殊性,因为马克思主义的灵活就是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律移植是指一国对他国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换言之即:一国在鉴别、认同、调适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同化他国的法律,这其中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法律制度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从清末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开始,我国法律不断进行移植。以民法为例,我国大陆现行的民法呈现出一种“多元继受”的移植现象,主要是对法国民法、德国民法、罗马法等大陆法系法律的移植,同时也有对英美法系的法律移植,因此,我国的法律制度和西方的法律制度有很多共性。然而,任何法律都有其本土性,在移植的过程中会因移植国自身的國情、政治体制、社会环境等因素产生排斥或不良反应,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移植必须结合本国情况,进行改良、创新,使之成为适合本国的法律。我国的律师制度,在借鉴、引进、吸收西方律师制度的同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服务人民为宗旨,走出了一条属于自己的、具有社会主义鲜明时代特征的中国特色律师发展道路。
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依法治国,何为依法治国?通俗易懂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不是封建社会的“人治”。全面依法治国,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事关人民的辛福生活,而律师制度作为中国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推动着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现代化法治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今,我国已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新时代就意味着新机遇、新挑战。新时代对律师的要求不单单是能打官司,打赢官司,还要跟随党中央的领导,紧跟时代的潮流、更重要的是满足人民的需求、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为中国法治做贡献。
参考文献:
[1]梁翠.论民国时期中国律师制度创建中的重要问题和选择[J].中外企业家,2013(02):151-152.
[2]刁梦梦.论我国民法中的移植与创新[J].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18(03):29-31.
[3]杜金亮.近代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以近代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融为视角[D].青岛:青岛大学,2013.
[4]王立平.构建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的方法论分析[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35(07):201-206.
[5]丛珮瑶.中国近代律师制度的演变及评析[D].青岛:青岛大学,2018.
[6]魏依.1929年《民国海商法》立法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7.
(作者单位:钱蕊迪,昆明理工大学;董立夫,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