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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我国的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其中存在很多不完善的方面,这是因为各个登记部门和相关法律不够完善,也没有得到统一。因此我国需要完善登记制度,通过专门的法律和部门管理不动产登记制度,进一步改善不动产登记。本文结合我国不动产的登记现状,提出具体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现状;发展对策
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保障交易法律的有效性,完善登记制度可以保证我国物权法更好的发展。不动产登记制度就是国家干预不动产的交易关系,通过登记方法保护不动产权的设立和转移过程,使大众可以了解不动产的物权状态。不动产登记利用公示方式,帮助公众了解不动产的物权状态。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确定物权所属,如果发生物权纠纷可以利用不动产制度进行解决,同时也可以保护物权交易的秩序,进一步提高交易效率,使交易成本由此降低,由国家把控不动产,可以更加便利的实施宏观调控。制定物权法有利于统一财产关系的基本规则,在法律上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1、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
我国当前是由多个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不动产登记,例如由土地管理部门管理土地的各种权力,由林业管理部门管理林业的各种权力等。因此需要结合登记和相关部门的职权,但是当前我国的登记制度存在很多缺陷需要得到完善:
因为我国各个登记部门比较分散,交易当事人在查询交易的过程中,无法保证信息的全面性,这样就会影响到交易。此外因为登记部门的分散性,交易人员会通过繁琐的登记手续,使登记效率不断降低。在这种制度的影响下,人们在抵押房屋和土地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重复抵押的问题。因为登记机关的分散性,无法彻底的实施登记制度。此外还会影响登记人员的工作,无法贯彻落实登记制度。这样就会影响到个人财产和社会财产的稳定性,不利于建立社会信用。
物权公示是为了帮助大众识别物权,利用公式方式公开物权,当事人可以更加清楚物权的状态,维持物的交易秩序。但是在现实工作当中,却无法保障抵押人的抵押财产,向贷款银行再次抵押,这就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发生纠纷,那么司法机关就无法对于贷款银行的权益给予保障。
我国的登记没有重视其公示功能,只是看到了登记的行政管理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出登记制度的作用。这种登记制度发挥着行政职能,没有全面考虑到交易第三方的权益,这就无法统一登记部门执政行为,在实际登记的时候只是落实了行政管理,没有将信息进行公开,广大群众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同时也不利于当事人的后续查询,使登记的作用得到限制。一些登记部门缺乏服务意识,这样不利于落实查询登记程序,当事人在实际登记的时候,因为信息不够全面,或者因为查询过程比较复杂,可能在交易过程中承受较大的损失。
2、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发展措施
2.1统一不动产登记法
统一有关物权登记的相关法律依据,这样如果发生了物权纠纷,就可以快速确定法律解决方案,使案件处理效率不断提高。针对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法律,主要包括四个层次,第一方面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物权法,这也奠定物权模式和登记模式统一的基础。第二方面是不动产登记法,使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性质等得到保障,对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构建起到促进作用。第三方面指的就是国务院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方面指的就是登记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等。通过这种完善的立法体系,有利于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制度,保证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统一性和科学性。
2.2统一不动产的登记机关
我国物权法要求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我国应由行政机关担任不动产登记机关,要坚决保证监管的统一性,不能出现多个负责单位的情况,主要登记机关应该逐渐放弃其他的行政工作,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充分发挥出不动产市场经济的作用。国家可以设置专门的不动产登记局,负责统一管理有关不动产登记的事项。
2.3加强不动产物权的核查
登记部门需要实时检查不动产物权,避免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性受到影响。保证不动产登记制度始终处于权威地位,也可以避免登记部门出现错误,导致当事人因为交易承受巨大的损失。如果登记部门出现了错误行为,那么当事人可以要求登记部门承担所有的责任,并且可以要求赔偿。
因为某些管理部门缺乏登记制度,不够了解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作用,这样就会影响到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落实,因此我国需要增强这方面的督导人员,尤其需要监督和指导地方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保证优化整合不动产登记机构。
2.4明確登记的物权属性
明确登记的物权属性,需要确定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的要件。不动产登记只是负责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但是无法保障不动产物权转移生效,因此不动产转移合同虽然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是如果不登记,那么就不会实现合法的物权变动,同时对于善意第三人无法起到对抗作用。因此我国的物权法需要增加相关条例,如果卖方多次转移一物,没有遵守合同的相关规定,但是他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那么买方是无法补办登记的,但是可以要求卖方提供一定的赔偿。
2.5引入公证制度
公证机构不仅需要审查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同时还需要记载登记的其他程序性问题。公证人员完成初步审核之后,需要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示审查内容。在公示过程中,如果出现瑕疵问题,那么登记机关就要立刻重新调查,如果没有发生任何异常问题,登记机关即可承认物权变动行为。此外应该由公正人员负责登记内容的错误,由登记机关人员负责登记薄记载错误。继承是比较负责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动产的继承也需要公式,只有保证继承人具备合法产权才可以被继承,继承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多个继承人,就要根据法律规定和遗嘱等内容,在主观部门办理继承手续,公式人作为法律实施者,将继承全部环节或者部分环节引入公证制度。
结语:
我国不动产登记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但是当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是存在一些不足,因此需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改进,促进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欧阳烨.基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问题的思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7,16(19):37-38.
[2]叶晓婷,王丽欣.统一登记背景下的不动产测绘的现状与前景分析[J].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2017,40(01):140-142.
[3]马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相关问题研究与讨论[J].社科纵横,2015,30(12):82-84.
[4]朱珍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以交易成本为视角[J].社会科学家,2015(06):125-128.
[5]全慧敏,王洪涛.浅析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出路[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3(02):41-45.
作者简介:
李洪涛,聊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山东聊城。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现状;发展对策
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保障交易法律的有效性,完善登记制度可以保证我国物权法更好的发展。不动产登记制度就是国家干预不动产的交易关系,通过登记方法保护不动产权的设立和转移过程,使大众可以了解不动产的物权状态。不动产登记利用公示方式,帮助公众了解不动产的物权状态。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确定物权所属,如果发生物权纠纷可以利用不动产制度进行解决,同时也可以保护物权交易的秩序,进一步提高交易效率,使交易成本由此降低,由国家把控不动产,可以更加便利的实施宏观调控。制定物权法有利于统一财产关系的基本规则,在法律上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1、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
我国当前是由多个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不动产登记,例如由土地管理部门管理土地的各种权力,由林业管理部门管理林业的各种权力等。因此需要结合登记和相关部门的职权,但是当前我国的登记制度存在很多缺陷需要得到完善:
因为我国各个登记部门比较分散,交易当事人在查询交易的过程中,无法保证信息的全面性,这样就会影响到交易。此外因为登记部门的分散性,交易人员会通过繁琐的登记手续,使登记效率不断降低。在这种制度的影响下,人们在抵押房屋和土地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重复抵押的问题。因为登记机关的分散性,无法彻底的实施登记制度。此外还会影响登记人员的工作,无法贯彻落实登记制度。这样就会影响到个人财产和社会财产的稳定性,不利于建立社会信用。
物权公示是为了帮助大众识别物权,利用公式方式公开物权,当事人可以更加清楚物权的状态,维持物的交易秩序。但是在现实工作当中,却无法保障抵押人的抵押财产,向贷款银行再次抵押,这就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发生纠纷,那么司法机关就无法对于贷款银行的权益给予保障。
我国的登记没有重视其公示功能,只是看到了登记的行政管理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出登记制度的作用。这种登记制度发挥着行政职能,没有全面考虑到交易第三方的权益,这就无法统一登记部门执政行为,在实际登记的时候只是落实了行政管理,没有将信息进行公开,广大群众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同时也不利于当事人的后续查询,使登记的作用得到限制。一些登记部门缺乏服务意识,这样不利于落实查询登记程序,当事人在实际登记的时候,因为信息不够全面,或者因为查询过程比较复杂,可能在交易过程中承受较大的损失。
2、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发展措施
2.1统一不动产登记法
统一有关物权登记的相关法律依据,这样如果发生了物权纠纷,就可以快速确定法律解决方案,使案件处理效率不断提高。针对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法律,主要包括四个层次,第一方面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物权法,这也奠定物权模式和登记模式统一的基础。第二方面是不动产登记法,使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性质等得到保障,对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构建起到促进作用。第三方面指的就是国务院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方面指的就是登记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等。通过这种完善的立法体系,有利于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制度,保证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统一性和科学性。
2.2统一不动产的登记机关
我国物权法要求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我国应由行政机关担任不动产登记机关,要坚决保证监管的统一性,不能出现多个负责单位的情况,主要登记机关应该逐渐放弃其他的行政工作,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充分发挥出不动产市场经济的作用。国家可以设置专门的不动产登记局,负责统一管理有关不动产登记的事项。
2.3加强不动产物权的核查
登记部门需要实时检查不动产物权,避免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性受到影响。保证不动产登记制度始终处于权威地位,也可以避免登记部门出现错误,导致当事人因为交易承受巨大的损失。如果登记部门出现了错误行为,那么当事人可以要求登记部门承担所有的责任,并且可以要求赔偿。
因为某些管理部门缺乏登记制度,不够了解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作用,这样就会影响到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落实,因此我国需要增强这方面的督导人员,尤其需要监督和指导地方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保证优化整合不动产登记机构。
2.4明確登记的物权属性
明确登记的物权属性,需要确定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的要件。不动产登记只是负责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但是无法保障不动产物权转移生效,因此不动产转移合同虽然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是如果不登记,那么就不会实现合法的物权变动,同时对于善意第三人无法起到对抗作用。因此我国的物权法需要增加相关条例,如果卖方多次转移一物,没有遵守合同的相关规定,但是他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那么买方是无法补办登记的,但是可以要求卖方提供一定的赔偿。
2.5引入公证制度
公证机构不仅需要审查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同时还需要记载登记的其他程序性问题。公证人员完成初步审核之后,需要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示审查内容。在公示过程中,如果出现瑕疵问题,那么登记机关就要立刻重新调查,如果没有发生任何异常问题,登记机关即可承认物权变动行为。此外应该由公正人员负责登记内容的错误,由登记机关人员负责登记薄记载错误。继承是比较负责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动产的继承也需要公式,只有保证继承人具备合法产权才可以被继承,继承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多个继承人,就要根据法律规定和遗嘱等内容,在主观部门办理继承手续,公式人作为法律实施者,将继承全部环节或者部分环节引入公证制度。
结语:
我国不动产登记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但是当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是存在一些不足,因此需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改进,促进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欧阳烨.基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问题的思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7,16(19):37-38.
[2]叶晓婷,王丽欣.统一登记背景下的不动产测绘的现状与前景分析[J].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2017,40(01):140-142.
[3]马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相关问题研究与讨论[J].社科纵横,2015,30(12):82-84.
[4]朱珍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以交易成本为视角[J].社会科学家,2015(06):125-128.
[5]全慧敏,王洪涛.浅析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出路[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3(02):41-45.
作者简介:
李洪涛,聊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山东聊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