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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小额诉讼程序的出台,为快速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及时化解小额性纠纷,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本文提出了小额诉讼的审理程序以及特征和原则。
关键词:小额诉讼;审理程序;特征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具体审理程序
1.适用范围
从受案法院来看,《民事诉讼法》第162条明确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只能由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该条款从三个方面限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一是必须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二是必须是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三是必须是一审案件。
2.具体审理程序
小额诉讼案件的受理必须便捷,起诉可以口头进行,也可以采用起诉状。基层法院派出法庭可以直接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审查符合标准的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争取当天送达。这样可以确保小额诉讼案件能够在立案当日交到承办法官手上,若双方当事人都到场,可当即进行调解,若双方当事人放弃法定答辩期,可以当天开庭审理。
小额诉讼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审结。小额诉讼的庭审程序可以不拘泥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和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在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环节也可以适当简略,重点是将法律事实了解清楚。对当事人有合意的可径行调解,调解记入庭审笔录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简化裁判文书。为了确保裁判文书简化的规范性,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统一制作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样式,指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参照使用,以增强小额诉讼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小额诉讼的裁判文书应当要点化和格式化。审理法官只需将原被告信息、案件主要事实、裁判理由、给付金额及期限等要点填入格式化的小额诉讼判决书或调解书上。
二、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征
(1)传统的简易程序是根据诉讼标的额或纠纷的性质及复杂性进行划分的,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则更加单纯,基本上限于债权债务纠纷,通常被设立为独立于一般简易程序的特别程序。
(2)注重调解。小额诉讼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在审理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告和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而是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的和解。
(3)从形式和性质上看,小额诉讼程序属于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原则上由职业法官主持审判,因而与各种法院附设的非诉讼程序(ADR)存在明确的区别。这种程序本身仍属于法院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目的在于为公民提供一种低成本的、简便的司法救济。一般而言,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官的职权和自由裁量权都得到积极发挥。然而,近年来在实际运作中,有些小额程序逐渐开始与非诉讼程序接近和融合,从而加大了小额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背离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简易程序,但是在实践中,简易程序的规定对简易事件的解决尚不够理想,对涉及消费者的小额纠纷就更难以发挥作用,因为小额轻微事件比简易事件更需要简便迅速的解决,在诉讼程序及审级救济方面有其独特的要求。在当初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时候,很多专家学者就提出设立小额法庭的议案,建议在该法中对小额法庭和小额诉讼做出特别规定。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原则
(1)保障当事人平等诉诸司法的权利。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根据这一宪法原则,公民也有平等的诉诸司法的权利。在起诉之前,不论什么纠纷的当事人,都可以平等地诉诸法院。如果普通公民尤其是财力不足的公民为解决小额争议而使用国家设立的诉讼程序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那么,他们将可能不得不放弃利用诉讼程序的权利。这样的一种程序设计,实际上导致了人们不能平等地使用裁判请求权。
(2)遵行费用相当性原理。“所谓费用相当性原理:是指在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或由法官利用审判制度之过程中,不应使法院(国家)或当事人(个人)遭受期待不可能之浪费或利益牺牲,否则,显受如此浪费或牺牲之人即得拒绝使用此种程序制度。”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之一是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基于费用相当性原理,民事诉讼制度也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费用的节省等程序利益。一般来说,程序越复杂,不仅法院工作需要更多的预算,当事人的花费也更多,二者是成正相关的,因此,就小额纠纷的权利保护而言,不应当通过复杂的程序予以保护,而应当从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通过简易化的程序予以保护。
(3)协调效率与公正之关系。小额程序的设计无疑是主要从诉讼效率的角度来考虑的,让当事人比较容易地诉诸司法,以较少的时间和费用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小额纠纷。然而,裁判请求权不仅指诉诸法院的权利,而且包含公正审判请求权。因此,为保障小额争议的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在设计小额诉讼程序时,必须兼顾效率与公正的关系。既要保证这一程序的简便易行,同时又要考虑给当事人以基本的程序保障。小额诉讼程序的简化必须以不侵犯诉讼公正为前提,否则小额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将无从体现,反而会走向极端。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当事人有权参与程序,他们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有权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地位平等,他们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这些都是当事人的公正程序请求权的最基本的要素。
(4)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的地位。当事人是裁判请求权的主体,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要求国家对他们之间的纠纷予以公正审判,这是他们的基本权利。当事人基于裁判请求权诉诸司法的时候,既可以选择更强调公正的程序,也可以选择更强调效率的程序。国家应当保障原、被告双方都有这样的权利。
(5)部分适用非讼程序。根据传统的程序法理二元分离适用理论,对于诉讼事件仅能适用诉讼法理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对于非讼事件仅能适用非讼法理按照非讼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对于私权争议事项,法院在审理时应当遵循辩论主义、直接言词原则、公开原则,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但非讼事件与此不同,法院在审理时原则上不奉行辩论主义而采取职权主义,公开原则、直接言词原则都受到限制,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较弱。小额争讼案件尽管是属于私权争议的诉讼,本应适用诉讼法理。然而,为了达到简易、灵活、迅速处理的目的,法院对小额争讼案件的审理也应当部分地适用非讼法理。
关键词:小额诉讼;审理程序;特征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具体审理程序
1.适用范围
从受案法院来看,《民事诉讼法》第162条明确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只能由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该条款从三个方面限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一是必须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二是必须是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三是必须是一审案件。
2.具体审理程序
小额诉讼案件的受理必须便捷,起诉可以口头进行,也可以采用起诉状。基层法院派出法庭可以直接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审查符合标准的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争取当天送达。这样可以确保小额诉讼案件能够在立案当日交到承办法官手上,若双方当事人都到场,可当即进行调解,若双方当事人放弃法定答辩期,可以当天开庭审理。
小额诉讼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审结。小额诉讼的庭审程序可以不拘泥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和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在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环节也可以适当简略,重点是将法律事实了解清楚。对当事人有合意的可径行调解,调解记入庭审笔录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简化裁判文书。为了确保裁判文书简化的规范性,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统一制作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样式,指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参照使用,以增强小额诉讼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小额诉讼的裁判文书应当要点化和格式化。审理法官只需将原被告信息、案件主要事实、裁判理由、给付金额及期限等要点填入格式化的小额诉讼判决书或调解书上。
二、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征
(1)传统的简易程序是根据诉讼标的额或纠纷的性质及复杂性进行划分的,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则更加单纯,基本上限于债权债务纠纷,通常被设立为独立于一般简易程序的特别程序。
(2)注重调解。小额诉讼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在审理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告和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而是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的和解。
(3)从形式和性质上看,小额诉讼程序属于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原则上由职业法官主持审判,因而与各种法院附设的非诉讼程序(ADR)存在明确的区别。这种程序本身仍属于法院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目的在于为公民提供一种低成本的、简便的司法救济。一般而言,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官的职权和自由裁量权都得到积极发挥。然而,近年来在实际运作中,有些小额程序逐渐开始与非诉讼程序接近和融合,从而加大了小额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背离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简易程序,但是在实践中,简易程序的规定对简易事件的解决尚不够理想,对涉及消费者的小额纠纷就更难以发挥作用,因为小额轻微事件比简易事件更需要简便迅速的解决,在诉讼程序及审级救济方面有其独特的要求。在当初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时候,很多专家学者就提出设立小额法庭的议案,建议在该法中对小额法庭和小额诉讼做出特别规定。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原则
(1)保障当事人平等诉诸司法的权利。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根据这一宪法原则,公民也有平等的诉诸司法的权利。在起诉之前,不论什么纠纷的当事人,都可以平等地诉诸法院。如果普通公民尤其是财力不足的公民为解决小额争议而使用国家设立的诉讼程序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那么,他们将可能不得不放弃利用诉讼程序的权利。这样的一种程序设计,实际上导致了人们不能平等地使用裁判请求权。
(2)遵行费用相当性原理。“所谓费用相当性原理:是指在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或由法官利用审判制度之过程中,不应使法院(国家)或当事人(个人)遭受期待不可能之浪费或利益牺牲,否则,显受如此浪费或牺牲之人即得拒绝使用此种程序制度。”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之一是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基于费用相当性原理,民事诉讼制度也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费用的节省等程序利益。一般来说,程序越复杂,不仅法院工作需要更多的预算,当事人的花费也更多,二者是成正相关的,因此,就小额纠纷的权利保护而言,不应当通过复杂的程序予以保护,而应当从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通过简易化的程序予以保护。
(3)协调效率与公正之关系。小额程序的设计无疑是主要从诉讼效率的角度来考虑的,让当事人比较容易地诉诸司法,以较少的时间和费用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小额纠纷。然而,裁判请求权不仅指诉诸法院的权利,而且包含公正审判请求权。因此,为保障小额争议的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在设计小额诉讼程序时,必须兼顾效率与公正的关系。既要保证这一程序的简便易行,同时又要考虑给当事人以基本的程序保障。小额诉讼程序的简化必须以不侵犯诉讼公正为前提,否则小额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将无从体现,反而会走向极端。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当事人有权参与程序,他们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有权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地位平等,他们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这些都是当事人的公正程序请求权的最基本的要素。
(4)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的地位。当事人是裁判请求权的主体,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要求国家对他们之间的纠纷予以公正审判,这是他们的基本权利。当事人基于裁判请求权诉诸司法的时候,既可以选择更强调公正的程序,也可以选择更强调效率的程序。国家应当保障原、被告双方都有这样的权利。
(5)部分适用非讼程序。根据传统的程序法理二元分离适用理论,对于诉讼事件仅能适用诉讼法理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对于非讼事件仅能适用非讼法理按照非讼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对于私权争议事项,法院在审理时应当遵循辩论主义、直接言词原则、公开原则,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但非讼事件与此不同,法院在审理时原则上不奉行辩论主义而采取职权主义,公开原则、直接言词原则都受到限制,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较弱。小额争讼案件尽管是属于私权争议的诉讼,本应适用诉讼法理。然而,为了达到简易、灵活、迅速处理的目的,法院对小额争讼案件的审理也应当部分地适用非讼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