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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因监护人过失导致被监护人受伤、残疾、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监护人却很少被追究法律责任,违背了公平、平等的法律原则。其原因包括受传统亲权思想影响,以及儿童保护法律制度不完善。有必要完善儿童保护法律法規,加强执法,切实保护儿童的人身权益。
关键词:过失犯罪;监护人;儿童
一、监护人过失侵害儿童权益的背景
在某案例中,湖北小英夫妇因忙于打牌而疏于照顾年仅2岁的儿子乐乐,致其落入附近池塘溺死。夫妇二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池塘建造者村委会与使用者小李夫妇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小英夫妇作为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村委会与小李夫妇应承担一成赔偿责任;却无人追究小英夫妇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乐乐死亡的刑事责任[1]。这样的结果虽然符合法律规定,却尽显荒唐。有政协委员表示我国儿童的第一死因是“意外伤害”,其中重伤及残疾者超过100万,死亡儿童达到10万,而这些伤害事件中,大多数与监护人的疏忽失职直接相关[2]。
而在相似的情形下,2014年美国亚利桑那州的单身母亲Shanesha因参加应聘面试把分别为6个月和2岁的两个孩子留在约37摄氏度的车中超过15分钟而被逮捕。最终Shanesha Taylor认罪受到18年缓刑的处罚,并强制参加父母教育课程。
两个案件都是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一个造成被监护人死亡却未承担刑事责任,一个未造成严重后果仍受到法律制裁。
二、应追究监护人法律责任
(1)监护人构成过失犯罪。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主体在主观上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而在客观上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构成犯罪。其中,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
小英夫妇作为乐乐的监护人负有注意义务,理应认识到乐乐作为2岁的幼儿有跌入池塘中的可能性。其未对乐乐的照顾事宜做出合理可靠的安排,也应该意识到屋前池塘对于2岁幼儿的危险性,因主观上疏忽大意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使乐乐的死亡,严重侵犯了乐乐的生命权利,应承担刑事责任。
(2)只有追究监护人的过失责任,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和人人平等原则。即使是2岁的幼儿,其生命权、健康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其权益是独立存在的不依附于任何人。也就是说,无论谁侵犯了其生命权、健康权,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即使是作为其监护人的父母侵犯了其权益也应该受到追究。否则,“会致使一部分别有用心的监护人钻执法的空子,故意杀害被监护人后谎称系过失所为而逃避法律的追究”。幼儿缺乏行为能力,其权益本应由监护人来保障和维护,当侵害其权益的主体恰好是监护人时,则必须由国家公权力出面维护被害人的利益,才符合公平原则。
另一方面,如果保姆、幼儿园教师等负有照顾责任的人员因过失导致被监护人生命健康权受侵害,那么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毫无疑问的。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如果因为犯罪主体是父母,就不追究刑事责任,是不符合法律平等原则的。
(3)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必然要求。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特别是当侵害来自于父母等监护人时。虽然养育子女是一件重大而又复杂的事项,但为人父母却既不需要资质也不需要培训。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归根结底是属于其自身,即便是其监护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损害。儿童不只属于其父母,还是一个国家与民族的未来,对其权益的保护不应该只是一句空话。
三、未受追究的原因分析
(1)自然亲权思想的影响。自然亲权是指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血缘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包括父母对子女的养育、教育、管教等权利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照顾等权利义务。不同时期自然亲权内容不同,国家亲权与自然亲权关系也不同。在当代父母惩戒权受到很大限制,国家亲权已开始对子女的保护,但仍以自然亲权为主。而在许多发达国家,国家亲权逐渐超越自然亲权,国家被认为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
而目前自然亲权对我国整个社会包括司法界的影响还很大,国家权力对“家庭事务”的介入很谨慎,表现为社会普遍认为父母过失导致子女伤亡只是悲剧,是家庭事务。另一方面,因为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不能为自己发声,社会普遍不把被监护人特别是年龄较小的被监护人当作主体看待,反而认为监护人是受害者,忽视甚至无视真正的受害人。
(2)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不完善。虽然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也为保护儿童的权益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专门性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但没有把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被监护人伤害的情形纳入规定范围,主要是禁止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故意行为,不包括过失。司法实践中,此类监护人过失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案件,根本没有被司法机关当作刑事案件来看待,监护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3]。而在有些国家,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疏忽大意导致被监护人伤亡属于儿童虐待的一部分,就像Shanesha Taylor案例中表现出来的那样。美国儿童保护法律把疏忽作为儿童虐待的一种情形,认为儿童虐待是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的对儿童生命健康的严重损害或现实风险,包括有意的不照顾即不作为的故意和忽视行为,比如把一定年龄以下的儿童单独留在家里或车里。
四、监护人过失法律责任追究的完善
1.建立专门的儿童虐待专门法,并要加强执法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防止儿童虐待的法律,现有的法条比较分散不统一,内容规则也比较简单,保护力度不够。未来应进行专门立法,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强制报告制度。监护人过失侵害被监护人的案件很多发生在家中,有很强的隐秘性,外人一般难以知晓或虽知晓但出于一些原因没有告发。应制定儿童虐待强制报告制度,明确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等与儿童经常有接触的人员作为报告义务人,为其报告提供便利,同时鼓励其他知情人员积极向司法部门、儿童权益保护部门报告可能的儿童虐待行为[4]。
(2)完善刑罚方式,在附加刑中增设“剥夺监护权”的资格刑,完善罚金的使用,对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构成刑事犯罪的监护人或单独适用,或与主刑并处[5]。明确“剥夺监护权”的条件,对反复、多次侵害儿童权益的监护人应剥夺其监护权,也要明确重新获得监护权的条件,比如接受法庭指定的监护教育课程,或经有关部门考察认为重新具备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的条件时。对于过失侵犯被监护人权益的案件,惩罚不是目的,适当的惩戒是为了使监护人意识到事件的严重性,不再粗心大意、疏忽,提高监护能力,从而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3)加强执法。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应通过加强执法来追究监护人刑事责任。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应通过联合发布通知或司法解释来明确把监护人过失侵害被监护人权益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严格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把未成年人至于危险处境但未造成损害后果或损害结果轻微的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但应有包括強制亲职教育、参与社会服务、接受心理咨询等措施。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过失责任。
2.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建立监护替代制度
监护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后,受侵害的被监护人可能处于无人照管的状态,应成立专门的儿童权益保护部门,履行对无其他监护人或暂时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目前,我国有父母单位、村委会、居委会这三类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挥监护作用,但实践中效果不好。有必要鼓励发展社会组织或者民间组织承担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加大对具有监护资质的社工和社会组织的培养,由专职社工以及有监护权的机构行使监护权。
3.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监护责任
通过普法宣传教育,提高监护人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明确认识到自身肩负的法律责任。虽然不懂法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懂法却可以知晓法律的界线,以法律来指导和规范自身的行为,认识到在监护过程中的合理注意义务。同时提高其安全知识,了解日常中可能使被监护人陷入危险的行为,避免悲剧发生。
参考文献:
[1]夫妻忙打麻将幼子溺亡,起诉牌友村委会获赔10万[EB/OL].网址:(http://www.ctdsb.net/html/2016/hubei_0430/3364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04-30.
[2]13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案:父母失职行为应负刑责[EB/OL].网址:http://news.youth.cn/gn/201703/t20170302_9199356.htm最后访问时间2017-03-2.
[3]潘栋.试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刑事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1(12):24.
[4]任娇娇.情理与法理博弈视角下监护人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8):57.
[5]张革联.监护人违反监护职责的刑事责任及立法完善[J].人民法院报,2007(8).
关键词:过失犯罪;监护人;儿童
一、监护人过失侵害儿童权益的背景
在某案例中,湖北小英夫妇因忙于打牌而疏于照顾年仅2岁的儿子乐乐,致其落入附近池塘溺死。夫妇二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池塘建造者村委会与使用者小李夫妇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小英夫妇作为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村委会与小李夫妇应承担一成赔偿责任;却无人追究小英夫妇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乐乐死亡的刑事责任[1]。这样的结果虽然符合法律规定,却尽显荒唐。有政协委员表示我国儿童的第一死因是“意外伤害”,其中重伤及残疾者超过100万,死亡儿童达到10万,而这些伤害事件中,大多数与监护人的疏忽失职直接相关[2]。
而在相似的情形下,2014年美国亚利桑那州的单身母亲Shanesha因参加应聘面试把分别为6个月和2岁的两个孩子留在约37摄氏度的车中超过15分钟而被逮捕。最终Shanesha Taylor认罪受到18年缓刑的处罚,并强制参加父母教育课程。
两个案件都是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一个造成被监护人死亡却未承担刑事责任,一个未造成严重后果仍受到法律制裁。
二、应追究监护人法律责任
(1)监护人构成过失犯罪。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主体在主观上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而在客观上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构成犯罪。其中,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
小英夫妇作为乐乐的监护人负有注意义务,理应认识到乐乐作为2岁的幼儿有跌入池塘中的可能性。其未对乐乐的照顾事宜做出合理可靠的安排,也应该意识到屋前池塘对于2岁幼儿的危险性,因主观上疏忽大意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使乐乐的死亡,严重侵犯了乐乐的生命权利,应承担刑事责任。
(2)只有追究监护人的过失责任,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和人人平等原则。即使是2岁的幼儿,其生命权、健康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其权益是独立存在的不依附于任何人。也就是说,无论谁侵犯了其生命权、健康权,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即使是作为其监护人的父母侵犯了其权益也应该受到追究。否则,“会致使一部分别有用心的监护人钻执法的空子,故意杀害被监护人后谎称系过失所为而逃避法律的追究”。幼儿缺乏行为能力,其权益本应由监护人来保障和维护,当侵害其权益的主体恰好是监护人时,则必须由国家公权力出面维护被害人的利益,才符合公平原则。
另一方面,如果保姆、幼儿园教师等负有照顾责任的人员因过失导致被监护人生命健康权受侵害,那么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毫无疑问的。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如果因为犯罪主体是父母,就不追究刑事责任,是不符合法律平等原则的。
(3)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必然要求。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特别是当侵害来自于父母等监护人时。虽然养育子女是一件重大而又复杂的事项,但为人父母却既不需要资质也不需要培训。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归根结底是属于其自身,即便是其监护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损害。儿童不只属于其父母,还是一个国家与民族的未来,对其权益的保护不应该只是一句空话。
三、未受追究的原因分析
(1)自然亲权思想的影响。自然亲权是指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血缘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包括父母对子女的养育、教育、管教等权利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照顾等权利义务。不同时期自然亲权内容不同,国家亲权与自然亲权关系也不同。在当代父母惩戒权受到很大限制,国家亲权已开始对子女的保护,但仍以自然亲权为主。而在许多发达国家,国家亲权逐渐超越自然亲权,国家被认为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
而目前自然亲权对我国整个社会包括司法界的影响还很大,国家权力对“家庭事务”的介入很谨慎,表现为社会普遍认为父母过失导致子女伤亡只是悲剧,是家庭事务。另一方面,因为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不能为自己发声,社会普遍不把被监护人特别是年龄较小的被监护人当作主体看待,反而认为监护人是受害者,忽视甚至无视真正的受害人。
(2)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不完善。虽然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也为保护儿童的权益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专门性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但没有把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被监护人伤害的情形纳入规定范围,主要是禁止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故意行为,不包括过失。司法实践中,此类监护人过失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案件,根本没有被司法机关当作刑事案件来看待,监护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3]。而在有些国家,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疏忽大意导致被监护人伤亡属于儿童虐待的一部分,就像Shanesha Taylor案例中表现出来的那样。美国儿童保护法律把疏忽作为儿童虐待的一种情形,认为儿童虐待是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的对儿童生命健康的严重损害或现实风险,包括有意的不照顾即不作为的故意和忽视行为,比如把一定年龄以下的儿童单独留在家里或车里。
四、监护人过失法律责任追究的完善
1.建立专门的儿童虐待专门法,并要加强执法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防止儿童虐待的法律,现有的法条比较分散不统一,内容规则也比较简单,保护力度不够。未来应进行专门立法,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强制报告制度。监护人过失侵害被监护人的案件很多发生在家中,有很强的隐秘性,外人一般难以知晓或虽知晓但出于一些原因没有告发。应制定儿童虐待强制报告制度,明确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等与儿童经常有接触的人员作为报告义务人,为其报告提供便利,同时鼓励其他知情人员积极向司法部门、儿童权益保护部门报告可能的儿童虐待行为[4]。
(2)完善刑罚方式,在附加刑中增设“剥夺监护权”的资格刑,完善罚金的使用,对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构成刑事犯罪的监护人或单独适用,或与主刑并处[5]。明确“剥夺监护权”的条件,对反复、多次侵害儿童权益的监护人应剥夺其监护权,也要明确重新获得监护权的条件,比如接受法庭指定的监护教育课程,或经有关部门考察认为重新具备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的条件时。对于过失侵犯被监护人权益的案件,惩罚不是目的,适当的惩戒是为了使监护人意识到事件的严重性,不再粗心大意、疏忽,提高监护能力,从而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3)加强执法。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应通过加强执法来追究监护人刑事责任。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应通过联合发布通知或司法解释来明确把监护人过失侵害被监护人权益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严格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把未成年人至于危险处境但未造成损害后果或损害结果轻微的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但应有包括強制亲职教育、参与社会服务、接受心理咨询等措施。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过失责任。
2.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建立监护替代制度
监护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后,受侵害的被监护人可能处于无人照管的状态,应成立专门的儿童权益保护部门,履行对无其他监护人或暂时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目前,我国有父母单位、村委会、居委会这三类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挥监护作用,但实践中效果不好。有必要鼓励发展社会组织或者民间组织承担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加大对具有监护资质的社工和社会组织的培养,由专职社工以及有监护权的机构行使监护权。
3.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监护责任
通过普法宣传教育,提高监护人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明确认识到自身肩负的法律责任。虽然不懂法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懂法却可以知晓法律的界线,以法律来指导和规范自身的行为,认识到在监护过程中的合理注意义务。同时提高其安全知识,了解日常中可能使被监护人陷入危险的行为,避免悲剧发生。
参考文献:
[1]夫妻忙打麻将幼子溺亡,起诉牌友村委会获赔10万[EB/OL].网址:(http://www.ctdsb.net/html/2016/hubei_0430/3364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04-30.
[2]13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案:父母失职行为应负刑责[EB/OL].网址:http://news.youth.cn/gn/201703/t20170302_9199356.htm最后访问时间2017-03-2.
[3]潘栋.试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刑事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1(12):24.
[4]任娇娇.情理与法理博弈视角下监护人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8):57.
[5]张革联.监护人违反监护职责的刑事责任及立法完善[J].人民法院报,2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