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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支付是以各级政府间存在的财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地区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目标而建立的财政资金转移制度。我国自1994年建立的这一制度对弥补分税制造成的地方财力缺口,促进地区协调发展和优化配置资源等都起了重要作用,但它又存在种种弊端,需要我们深入反思,揭示其深层次原因,以寻找对策,消除其弊端,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不彻底的分税制改革给转移支付制度带来的缺陷
1. 不彻底的分税制改革没有界定政府的事权,使转移支付缺乏依据。公共物品是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分别提供,要使各级政府履行职能都有物质保证,就应建立分税制财政体制,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再按税种划分财权,在各级政府间分配公共财政资源,使其财权与事权大体平衡。但这种平衡也存在问题,因为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地位、职能不同,要保证中央权威,要有足够财力加强宏观调控,财力分配应向中央倾斜,这又会让地方产生财力缺口,导致纵向财力不均衡,使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都不匹配。而按同样的税种与比例在中央与地方划分财权后,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落后地区筹集的税收无法满足其提供基本公共物品的需要,发达地区税源充沛,筹集的税收又会超过其提供基本公共物品的需要,形成横向财力不均衡,使同一级别不同地区的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平衡。要解决上述矛盾就需要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通过转移支付的再分配来消除初次分配中的纵向与横向不均衡。因而事权划分是转移支付的基础,只有各级政府事权明晰,才能确定各自的支出范围和应得收入,也才能评估地方政府的财力缺口,为转移支付提供依据。
2. 不彻底的分税制改革使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基层财政困难,对转移支付依赖过大。建立转移支付制度是要实现纵向与横向的财力均衡,让每一级政府拥有的财力与承担的事务大体匹配。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不仅没有划分事权,使财权划分没有依据,而且当时还面临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弱化这一背景,财力分配就过于向中央倾斜。财权划分又只到省级,财力向上的作法就层层仿效,由乡、县向地(市)、省层层集中,不断延伸放大。与此同时,事权则层层下沉,一些原本由中央或省财政承担的如军供粮,复退军人安置,生态保护,气象,消化粮食挂账,企业离退休干部、军转干部等支出责任,或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市县,使基层财政不堪重负,其财力与承担的事务很不匹配,就必然依赖转移支付。财权与事权不平衡还使税权高度集中,地方没有税收立法权和自己的主体税种,没有完善的地方税收体系,财力的内生机制与造血功能不健全,也会对中央的转移支付高度依赖。
3. 不彻底的分税制改革使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不利于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转移支付主要分两大类,一是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资金不规定用途,由接受方自主安排,故称无条件转移支付。二是专项转移支付,以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划分为依据,以服务于宏观调控为目标,通常要附加条件,如专款专用、配套资金等,又称有条件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种类繁多,投入零散,易重复设置;其审批权在各部委,运作往往不规范、不透明;它要求专款专用,大部分要求配套资金,既不能增加地方可支配财力,还加重地方负担,使贫困地区因无法配套而难获得。因而分税制国家通常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仅限于具有明显外部性、需要多级政府共同承担的基础性和公益事业项目。我国因分税制改革不彻底,政府事权不明,转移支付缺乏依据,致使专项拨款范围过宽,在转移支付中占的比重过大。如2010年中央财政预算中专项转移支付为13310.91亿元,占总量的52%。为照顾地方既得利益,分税制改革还设立税收返还这种特殊形式,将增值税改为共享税、消费税改为中央税,按1993年地方净上划收入为基数,中央对两税实行返还,按比例逐年递增。这不仅使中央集中的相当一部分财力要返还给地方,还使分配向收入能力强的地区倾斜,这对转移支付就起了逆向调节作用。大量资金用于税收返还和专项补助,如税收返还1995年为1867.26亿元,到2010年增加到5004.36亿元,致使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不利于实现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4. 不彻底的分税制改革使转移支付的计算不科学,分配的基数、比例、数额不合理。由于公共资源在初次分配中要向中央倾斜,要通过转移支付弥补地方财力缺口,“分税”之外就会有比例共享和补助,就需要确定适当基数与比例,需要通过计算确定转移支付的数额。我国主要采用“因素法”和“基数法”。“因素法”是各国通常的作法,是用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的差额乘以转移支付系数,其考虑因素比较全面,对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作用较为明显。“基数法”以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收入为基数,把按新体制计算的净增加收入返还给地方,逐年递增。它既不考虑各地的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差异,也没有客观标准,收入增长越快返还就越多,地区间的差距就越拉越大。我国由于分税制改革不彻底,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和部分专项补助都采用“基数法”,以维护地区的既得利益,一般性转移支付虽采用“因素法”,但由于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对应,财政困难,就加大行政性收费的力度,而计算地方标准收入只涉及税收部分,大量行政收费并未纳入,计算地方的财力缺口和转移支付就不准确。计算还要求数据真实完整,而我国的统计体系不完备,很多数据无法取得,在操作中便以实际财力代替标准收入;有的数据有水分,即便以标准化方法计算也不可靠。事权不清还使政府间的支出责任难以划分,财权两级划分又要求计算标准支出要以省为单位,就难充分考虑省以下地区间的收入水平和不同级次政府在支出标准上的差异。由于缺乏一套相对合理,能反映各地支出成本差异的公共支出标准体系,没有科学的计算公式和办法,部分指标的相关因素权重确定也不合理,计算就难客观准确,分配的基数、比例、数额就不合理,就会削弱转移支付的平衡功能,不利于其作用的充分发挥。
5. 不彻底的分税制改革使转移支付模式不完善,难以有效促进地区间的财力横向转移。转移支付有纵向、横向和纵横交错三种模式。纵向模式是中央从地方集中一部分财政收入再根据各地财政状况和宏观调控的目标合理分配,使地区间财力相对均衡。该模式控制性强,有利于财力集中,但转移支出过于依靠中央;资金层层上解下拨费时耗力,且环节多,因素复杂,既影响计算结果,也难有效监督。横向模式是在同级政府间使财力由富裕地区向贫困地区转移。它有利于平衡地区财力差距,资金又是直接转移,无中间环节,透明度高,规范性强,且来源于富裕地区,可减轻中央财政压力。但它对宏观调控和维护中央权威的作用不大,且地方财力有限,单靠它也力度太小。纵横交错模式吸收了两者长处,既有利于地区均衡发展,又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效果更佳。由于我国分税制改革是在中央财力削弱的背景下进行的,为增强中央财力,分配就过于注重向中央倾斜,而忽视由富裕地区向贫困地区转移,不仅形成高度集权的纯纵向转移支付模式,地区间财政资金的横向转移要通过中央集中收入后的再分配才能实现,中央财力增强了,横向转移支付的力度并未相应增大,还因改革不彻底,旧体制下的总额分成、定额补助等不合理作法也得以保留;不仅没体现初次分配中的“分权”优势,还使转移支付这种再分配也包含了不合理因素,使各地财力差距越拉越大。
二、现行行政体制给转移支付埋下的制度隐患
1. 现行多层级、条块分割的政府架构使转移支付链条过长,掣肘过多,成本过高。现代国家一般都采取三级政府架构,以提高效率,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域辽阔,人口众多,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又使政府大包大揽,统管一切事务,由此形成由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构成的政府架构。密集的政权结构既与市场经济要求政府精简机构,转变职能,退出微观领域相悖,也不适应分税制改革后对转移支付的要求。因为分税制改革只将财权划分到省,层级越多,省以下政府的事权与财权范围就越模糊,各地作法就越多样。转移支付层次过多,链条过长,中央对资金使用难以有效监管,就会因层层挤占、截留或挪用而不断“渗漏”与蒸发;环节越多受到的掣肘也多,资金在各级政府间停留、占用的时间越长,就难以及时到位,影响项目实施;层级过多还会增大财政部门的工作量,中央转移支付下拨后,地方各级政府都要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人员设施,使相当一部分资金变成相关机构与人员的运作经费,这些,都既抬高了运作成本,使到达乡镇的资金所剩无几,也易滋生腐败,损害政府形象。
2. 不彻底的分税制改革和多层级的政府架构使省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建设滞后。由于转移支付权高高在上,而需求多在市县,层级过多,就使转移支付容易偏离基层实际。我国又是一种两级分税制,财权只划分到省,这既使中央的转移支付要以省为单位,无法直接针对县、乡,容易脱离实际,也难以考虑省以下地区间的收入水平和不同层级政府支出的差异,难以遏制省内各市、县财力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并因省以下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都不明确,而不利于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设。各省虽参照中央与省级的转移支付办法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标准不一,选取的因素和设计的指标各异。如粮食风险基金,地方负担部分有的由省财政全部负担,有的是省与县各负担50%。由于没有统一的制度安排与整体设计,不仅省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也难以在全国形成统一规范、上下衔接、有机协调的转移支付制度,这就会制约其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制度自身的不完善所带来的管理漏洞
1. 专项转移支付的立项程序不规范,容易产生腐败。由于专项转移支付既存在弊端,又不以均等化为目标,一般的分税制国家不仅严格限定其范围,还对资金的申请、立项、审批到拨付都严格规范,有严密程序。我国的专项拨款由于缺乏事权根据,既范围过宽,又由各部委分头实施,没有统一的分配方法和规范的测算标准与程序,项目的设立与审批就不严密,操作就不规范,资金分配的随意性很大,既易产生腐败,助长“跑部钱进”的风气,又使随意申请、虚假申请现象严重,影响资金使用的效果。
2. 对转移支付的效益评估机制不完善,容易造成浪费。进行严密的效益评估是保证转移支付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环节。我国专项转移支付由于项目繁杂,国家又未设立专门机构,多口径申报、多部门审批,既易造成项目交叉重叠,使目标不统一,功能有冲突,资金重复投入,也难对资金使用设计统一的指标评价体系,评估往往由少数专家甚至由个别领导人说了算,机制不完善,方式不科学。我国还缺乏权威的评价机构,缺乏高素质的专业评估队伍,在实际操作中,对资金能否按时按量到位,能否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也往往缺乏严格的考察和科学评估,对资金使用的汇报也由主管部门“自弹自唱”,“报喜不报忧”。除专项补助外,其他无条件转移支付对资金使用又没有具体要求,地方政府享有使用权却无需承担责任,就不关心资金使用的方向和效率,致使资金滞留、闲置现象普遍,效率低下,浪费严重。
3. 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监管不力,对违规使用者的处罚力度不够。首先,层级过多,涉及的部门和受到的掣肘也多,中央对资金的使用鞭长莫及,监管难以到位。其次,事权不明,运作不规范,资金申请与审批随意性很大,也难以监管。再次,财权划分只到省级,事权与财权的模糊与分离使上级部门只管拨款,不问资金使用方向,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缺乏问责跟踪和绩效评价机制,垂直监督图有虚名;事权与财权的模糊使政府间责任不明,难以界定,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难以严格审计,政府内部的监督还政出多门,财政、发改委,审计、监察都进行监督,但谁都不负责任,同级监督也流于形式;部分转移支付资金还未进入预算,脱离人大监督的视野。这种“九龙治水”使上级的垂直监督、本地的人大与政府内部监督难以整合,无法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与制约机制,致使监督责任不明,监管力度不够。有关部门又执法不严,在利益驱使下与受检单位讨价还价,往往以罚代法、以改代罚,或以难认定责任,法不责众为由,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以“内部处理”了事,使案件不了了之。
4. 不合理的专项配套要求脱离实际,使项目资金难以落实。设置专项转移支付是要发展那些具有明显外部性、需要多级政府共同完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事业,这需要选好项目,把握配套资金规模。由于政府间的事权不清,一些本该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承担的支出责任被陆续转移到基层,中央与省级除安排部分转移支付外,还要求地方提供配套;事权不清又使专项补助范围过宽,配套要求也不加区分,不断增多。如某县一年新增财力不过千万,需配套的资金就近800万元,根本无法满足其要求。这种脱离实际不仅使配套资金难以落实,还使一些地方为获得转移支付弄虚作假,搞假配套、少配套,甚至不配套,既损害上级机关的权威,也使转移支付不公正,偏离了专项转移支付的本意。
责任编辑:闵之杰
一、不彻底的分税制改革给转移支付制度带来的缺陷
1. 不彻底的分税制改革没有界定政府的事权,使转移支付缺乏依据。公共物品是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分别提供,要使各级政府履行职能都有物质保证,就应建立分税制财政体制,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再按税种划分财权,在各级政府间分配公共财政资源,使其财权与事权大体平衡。但这种平衡也存在问题,因为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地位、职能不同,要保证中央权威,要有足够财力加强宏观调控,财力分配应向中央倾斜,这又会让地方产生财力缺口,导致纵向财力不均衡,使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都不匹配。而按同样的税种与比例在中央与地方划分财权后,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落后地区筹集的税收无法满足其提供基本公共物品的需要,发达地区税源充沛,筹集的税收又会超过其提供基本公共物品的需要,形成横向财力不均衡,使同一级别不同地区的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平衡。要解决上述矛盾就需要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通过转移支付的再分配来消除初次分配中的纵向与横向不均衡。因而事权划分是转移支付的基础,只有各级政府事权明晰,才能确定各自的支出范围和应得收入,也才能评估地方政府的财力缺口,为转移支付提供依据。
2. 不彻底的分税制改革使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基层财政困难,对转移支付依赖过大。建立转移支付制度是要实现纵向与横向的财力均衡,让每一级政府拥有的财力与承担的事务大体匹配。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不仅没有划分事权,使财权划分没有依据,而且当时还面临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弱化这一背景,财力分配就过于向中央倾斜。财权划分又只到省级,财力向上的作法就层层仿效,由乡、县向地(市)、省层层集中,不断延伸放大。与此同时,事权则层层下沉,一些原本由中央或省财政承担的如军供粮,复退军人安置,生态保护,气象,消化粮食挂账,企业离退休干部、军转干部等支出责任,或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市县,使基层财政不堪重负,其财力与承担的事务很不匹配,就必然依赖转移支付。财权与事权不平衡还使税权高度集中,地方没有税收立法权和自己的主体税种,没有完善的地方税收体系,财力的内生机制与造血功能不健全,也会对中央的转移支付高度依赖。
3. 不彻底的分税制改革使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不利于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转移支付主要分两大类,一是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资金不规定用途,由接受方自主安排,故称无条件转移支付。二是专项转移支付,以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划分为依据,以服务于宏观调控为目标,通常要附加条件,如专款专用、配套资金等,又称有条件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种类繁多,投入零散,易重复设置;其审批权在各部委,运作往往不规范、不透明;它要求专款专用,大部分要求配套资金,既不能增加地方可支配财力,还加重地方负担,使贫困地区因无法配套而难获得。因而分税制国家通常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仅限于具有明显外部性、需要多级政府共同承担的基础性和公益事业项目。我国因分税制改革不彻底,政府事权不明,转移支付缺乏依据,致使专项拨款范围过宽,在转移支付中占的比重过大。如2010年中央财政预算中专项转移支付为13310.91亿元,占总量的52%。为照顾地方既得利益,分税制改革还设立税收返还这种特殊形式,将增值税改为共享税、消费税改为中央税,按1993年地方净上划收入为基数,中央对两税实行返还,按比例逐年递增。这不仅使中央集中的相当一部分财力要返还给地方,还使分配向收入能力强的地区倾斜,这对转移支付就起了逆向调节作用。大量资金用于税收返还和专项补助,如税收返还1995年为1867.26亿元,到2010年增加到5004.36亿元,致使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不利于实现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4. 不彻底的分税制改革使转移支付的计算不科学,分配的基数、比例、数额不合理。由于公共资源在初次分配中要向中央倾斜,要通过转移支付弥补地方财力缺口,“分税”之外就会有比例共享和补助,就需要确定适当基数与比例,需要通过计算确定转移支付的数额。我国主要采用“因素法”和“基数法”。“因素法”是各国通常的作法,是用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的差额乘以转移支付系数,其考虑因素比较全面,对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作用较为明显。“基数法”以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收入为基数,把按新体制计算的净增加收入返还给地方,逐年递增。它既不考虑各地的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差异,也没有客观标准,收入增长越快返还就越多,地区间的差距就越拉越大。我国由于分税制改革不彻底,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和部分专项补助都采用“基数法”,以维护地区的既得利益,一般性转移支付虽采用“因素法”,但由于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对应,财政困难,就加大行政性收费的力度,而计算地方标准收入只涉及税收部分,大量行政收费并未纳入,计算地方的财力缺口和转移支付就不准确。计算还要求数据真实完整,而我国的统计体系不完备,很多数据无法取得,在操作中便以实际财力代替标准收入;有的数据有水分,即便以标准化方法计算也不可靠。事权不清还使政府间的支出责任难以划分,财权两级划分又要求计算标准支出要以省为单位,就难充分考虑省以下地区间的收入水平和不同级次政府在支出标准上的差异。由于缺乏一套相对合理,能反映各地支出成本差异的公共支出标准体系,没有科学的计算公式和办法,部分指标的相关因素权重确定也不合理,计算就难客观准确,分配的基数、比例、数额就不合理,就会削弱转移支付的平衡功能,不利于其作用的充分发挥。
5. 不彻底的分税制改革使转移支付模式不完善,难以有效促进地区间的财力横向转移。转移支付有纵向、横向和纵横交错三种模式。纵向模式是中央从地方集中一部分财政收入再根据各地财政状况和宏观调控的目标合理分配,使地区间财力相对均衡。该模式控制性强,有利于财力集中,但转移支出过于依靠中央;资金层层上解下拨费时耗力,且环节多,因素复杂,既影响计算结果,也难有效监督。横向模式是在同级政府间使财力由富裕地区向贫困地区转移。它有利于平衡地区财力差距,资金又是直接转移,无中间环节,透明度高,规范性强,且来源于富裕地区,可减轻中央财政压力。但它对宏观调控和维护中央权威的作用不大,且地方财力有限,单靠它也力度太小。纵横交错模式吸收了两者长处,既有利于地区均衡发展,又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效果更佳。由于我国分税制改革是在中央财力削弱的背景下进行的,为增强中央财力,分配就过于注重向中央倾斜,而忽视由富裕地区向贫困地区转移,不仅形成高度集权的纯纵向转移支付模式,地区间财政资金的横向转移要通过中央集中收入后的再分配才能实现,中央财力增强了,横向转移支付的力度并未相应增大,还因改革不彻底,旧体制下的总额分成、定额补助等不合理作法也得以保留;不仅没体现初次分配中的“分权”优势,还使转移支付这种再分配也包含了不合理因素,使各地财力差距越拉越大。
二、现行行政体制给转移支付埋下的制度隐患
1. 现行多层级、条块分割的政府架构使转移支付链条过长,掣肘过多,成本过高。现代国家一般都采取三级政府架构,以提高效率,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域辽阔,人口众多,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又使政府大包大揽,统管一切事务,由此形成由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构成的政府架构。密集的政权结构既与市场经济要求政府精简机构,转变职能,退出微观领域相悖,也不适应分税制改革后对转移支付的要求。因为分税制改革只将财权划分到省,层级越多,省以下政府的事权与财权范围就越模糊,各地作法就越多样。转移支付层次过多,链条过长,中央对资金使用难以有效监管,就会因层层挤占、截留或挪用而不断“渗漏”与蒸发;环节越多受到的掣肘也多,资金在各级政府间停留、占用的时间越长,就难以及时到位,影响项目实施;层级过多还会增大财政部门的工作量,中央转移支付下拨后,地方各级政府都要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人员设施,使相当一部分资金变成相关机构与人员的运作经费,这些,都既抬高了运作成本,使到达乡镇的资金所剩无几,也易滋生腐败,损害政府形象。
2. 不彻底的分税制改革和多层级的政府架构使省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建设滞后。由于转移支付权高高在上,而需求多在市县,层级过多,就使转移支付容易偏离基层实际。我国又是一种两级分税制,财权只划分到省,这既使中央的转移支付要以省为单位,无法直接针对县、乡,容易脱离实际,也难以考虑省以下地区间的收入水平和不同层级政府支出的差异,难以遏制省内各市、县财力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并因省以下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都不明确,而不利于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设。各省虽参照中央与省级的转移支付办法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标准不一,选取的因素和设计的指标各异。如粮食风险基金,地方负担部分有的由省财政全部负担,有的是省与县各负担50%。由于没有统一的制度安排与整体设计,不仅省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也难以在全国形成统一规范、上下衔接、有机协调的转移支付制度,这就会制约其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制度自身的不完善所带来的管理漏洞
1. 专项转移支付的立项程序不规范,容易产生腐败。由于专项转移支付既存在弊端,又不以均等化为目标,一般的分税制国家不仅严格限定其范围,还对资金的申请、立项、审批到拨付都严格规范,有严密程序。我国的专项拨款由于缺乏事权根据,既范围过宽,又由各部委分头实施,没有统一的分配方法和规范的测算标准与程序,项目的设立与审批就不严密,操作就不规范,资金分配的随意性很大,既易产生腐败,助长“跑部钱进”的风气,又使随意申请、虚假申请现象严重,影响资金使用的效果。
2. 对转移支付的效益评估机制不完善,容易造成浪费。进行严密的效益评估是保证转移支付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环节。我国专项转移支付由于项目繁杂,国家又未设立专门机构,多口径申报、多部门审批,既易造成项目交叉重叠,使目标不统一,功能有冲突,资金重复投入,也难对资金使用设计统一的指标评价体系,评估往往由少数专家甚至由个别领导人说了算,机制不完善,方式不科学。我国还缺乏权威的评价机构,缺乏高素质的专业评估队伍,在实际操作中,对资金能否按时按量到位,能否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也往往缺乏严格的考察和科学评估,对资金使用的汇报也由主管部门“自弹自唱”,“报喜不报忧”。除专项补助外,其他无条件转移支付对资金使用又没有具体要求,地方政府享有使用权却无需承担责任,就不关心资金使用的方向和效率,致使资金滞留、闲置现象普遍,效率低下,浪费严重。
3. 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监管不力,对违规使用者的处罚力度不够。首先,层级过多,涉及的部门和受到的掣肘也多,中央对资金的使用鞭长莫及,监管难以到位。其次,事权不明,运作不规范,资金申请与审批随意性很大,也难以监管。再次,财权划分只到省级,事权与财权的模糊与分离使上级部门只管拨款,不问资金使用方向,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缺乏问责跟踪和绩效评价机制,垂直监督图有虚名;事权与财权的模糊使政府间责任不明,难以界定,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难以严格审计,政府内部的监督还政出多门,财政、发改委,审计、监察都进行监督,但谁都不负责任,同级监督也流于形式;部分转移支付资金还未进入预算,脱离人大监督的视野。这种“九龙治水”使上级的垂直监督、本地的人大与政府内部监督难以整合,无法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与制约机制,致使监督责任不明,监管力度不够。有关部门又执法不严,在利益驱使下与受检单位讨价还价,往往以罚代法、以改代罚,或以难认定责任,法不责众为由,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以“内部处理”了事,使案件不了了之。
4. 不合理的专项配套要求脱离实际,使项目资金难以落实。设置专项转移支付是要发展那些具有明显外部性、需要多级政府共同完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事业,这需要选好项目,把握配套资金规模。由于政府间的事权不清,一些本该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承担的支出责任被陆续转移到基层,中央与省级除安排部分转移支付外,还要求地方提供配套;事权不清又使专项补助范围过宽,配套要求也不加区分,不断增多。如某县一年新增财力不过千万,需配套的资金就近800万元,根本无法满足其要求。这种脱离实际不仅使配套资金难以落实,还使一些地方为获得转移支付弄虚作假,搞假配套、少配套,甚至不配套,既损害上级机关的权威,也使转移支付不公正,偏离了专项转移支付的本意。
责任编辑:闵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