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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检察建议在完善相关单位管理制度、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等反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随着检察建议工作的不断深入,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完善检察建议工作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问题;对策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为有利打击、减少和预防犯罪,针对有关单位在执行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法制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的纠正违法、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患未然的整改建议。检察建议在促进相关单位完善制度、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在检察工作中被广泛应用。然而,检察建议不断受到理论界的质疑,在检察系统内部也存在不同的认识,这大大影响检察建议效果的充分发挥。笔者总结了检察建议工作情况,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完善检察建议工作进行探讨。一、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
检察建议在检察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被广泛应用,它在促进社会和谐、强化法律监督职能、预防职务犯罪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检察建议使用频率的不断增大,其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立法缺失,缺乏相应权威
理论界和实务界没有就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达成一致认识,导致检察建议缺乏相应的公信力和权威。《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仅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做了原则性规定。《检察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由于众多与检察业务相关的法律没有对检察建议进行明确规定,导致检察建议只是软性的建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由于检察建议在制发过程中缺乏法定性、职权性、程序性、约束性等,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检察建议权威性不足。(二)质量不高,针对性不强
检察建议的质量是检察建议的生命,优质的检察建议是被建议单位认同并进行整改的重要条件。实践中,检察建议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一是偏好使用公式化的语句,空话套话偏多,针对性不强。如不少见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多有雷同,改进措施大同小异,没有深入了解被建议单位的管理流程、规章制度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二是针对个案的检察建议较多,针对普遍性、综合性问题的建议较少。对个案反应的倾向性问题以及同类案件反应的普遍性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三是说理性不足。很多检察建议并没有就被建议单位的管理漏洞和发生案件之间的因果关系、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的后果进行说理、论证,导致检察建议的说服力不强。(三)执行效果不理想,跟踪落实不到位
检察建议发出后,只有落到实处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然而,检察机关往往在发出检察建议后,没有及时、主动与被建议单位进行沟通,对后续工作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对被建议单位是否认同检察建议并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如何很少跟踪监督。对于检察建议本身存在不妥的情况,检察机关没有及时纠正修改。对于建议本身没有问题,而被建议单位拒不接受的,检察机关一般没有了解被建议单位在执行中的困难或者通过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观部门督促被建议单位整改落实。这样不仅不能体现出检察机关工作的严肃性,也导致检察建议流于形式。以行政机关为例,由于行政机关有着天然的优越感和较为强势的地位,所以一些行政机关认为检察建议是对其自身权威的挑战,表现出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的态度,或者不理智、不明智的抵触态度。①二、完善检察建议工作的对策
为推进检察建议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方向迈进,切实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发展,提出如下完善检察建议工作的对策措施。(一)完善立法,为检察建议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检察建议应当与其它检察职能一样得到法律的确认,这样可以使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建议工作时有法条依据,社会各界也能信守。立法上应当把检察建议纳入到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内,阐明检察建议的地位、作用、性质。同时,高检院应当出台司法解释,就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实施方法、程序保障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检察建议只有在立法上得以明确,才能具有权威性,对相关单位具有约束力。(二)严把质量关,强化检察建议的权威性
一份内容空洞、论证无力、针对性不强、说理性不充分的检察建议,必然不会得到被建议单位的重视,进而取得发案单位的认同并进行整改。首先,充分了解被建议单位在管理流程、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找准问题根源,保证检察建议有的放矢。积极做好检察建议前的调研工作,主动与被建议单位进行沟通交流,深入发案单位挖掘问题的本质;其次,检察建议的行文应当摒弃空话套话、千篇一律的形式,做到简明扼要,针对被建议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再次,加强对个案、类案中反应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进行研究,并对一个时期内某单位的多发案件向发案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最后,注重检察建议的说理性。就被建议单位的管理漏洞和发生案件之间的因果关系、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的后果进行说理、论证,可在相关内容后列出法律条文,增强检察建议的权威性,促进理解,达成共识。
(三)注重检察建议的落实和反馈,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与被建议单位取得联系,跟踪建议的落实情况,决不能“一发了之”,要加强对检察建议的跟踪回访。一是对被建议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对于被建议单位认同建议并进行整改的,协助被建议单位完善整改措施;二是对建议本身没有问题但被建议单位没有进行整改的要区别情况对待。对于被建议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困难的,帮助被建议单位排忧解难,研究解决方案;对于在经过沟通后被建议单位仍无理由拒不执行建议的,及时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指出被建议单位存在的具体问题,争取其主管部门的支持,督促其下属单位认真整改。同时还可以向党委、人大报告,督促检察建议取得实效;三是检察建议本身有不妥之处的,要及时纠正修改,增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使检察建议的效果落到实处。
注 释:
①张雪妲,李强.检察建议立法化问题研究.中国司法,2010(2).
【关键词】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问题;对策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为有利打击、减少和预防犯罪,针对有关单位在执行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法制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的纠正违法、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患未然的整改建议。检察建议在促进相关单位完善制度、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在检察工作中被广泛应用。然而,检察建议不断受到理论界的质疑,在检察系统内部也存在不同的认识,这大大影响检察建议效果的充分发挥。笔者总结了检察建议工作情况,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完善检察建议工作进行探讨。一、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
检察建议在检察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被广泛应用,它在促进社会和谐、强化法律监督职能、预防职务犯罪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检察建议使用频率的不断增大,其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立法缺失,缺乏相应权威
理论界和实务界没有就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达成一致认识,导致检察建议缺乏相应的公信力和权威。《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仅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做了原则性规定。《检察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由于众多与检察业务相关的法律没有对检察建议进行明确规定,导致检察建议只是软性的建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由于检察建议在制发过程中缺乏法定性、职权性、程序性、约束性等,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检察建议权威性不足。(二)质量不高,针对性不强
检察建议的质量是检察建议的生命,优质的检察建议是被建议单位认同并进行整改的重要条件。实践中,检察建议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一是偏好使用公式化的语句,空话套话偏多,针对性不强。如不少见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多有雷同,改进措施大同小异,没有深入了解被建议单位的管理流程、规章制度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二是针对个案的检察建议较多,针对普遍性、综合性问题的建议较少。对个案反应的倾向性问题以及同类案件反应的普遍性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三是说理性不足。很多检察建议并没有就被建议单位的管理漏洞和发生案件之间的因果关系、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的后果进行说理、论证,导致检察建议的说服力不强。(三)执行效果不理想,跟踪落实不到位
检察建议发出后,只有落到实处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然而,检察机关往往在发出检察建议后,没有及时、主动与被建议单位进行沟通,对后续工作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对被建议单位是否认同检察建议并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如何很少跟踪监督。对于检察建议本身存在不妥的情况,检察机关没有及时纠正修改。对于建议本身没有问题,而被建议单位拒不接受的,检察机关一般没有了解被建议单位在执行中的困难或者通过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观部门督促被建议单位整改落实。这样不仅不能体现出检察机关工作的严肃性,也导致检察建议流于形式。以行政机关为例,由于行政机关有着天然的优越感和较为强势的地位,所以一些行政机关认为检察建议是对其自身权威的挑战,表现出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的态度,或者不理智、不明智的抵触态度。①二、完善检察建议工作的对策
为推进检察建议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方向迈进,切实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发展,提出如下完善检察建议工作的对策措施。(一)完善立法,为检察建议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检察建议应当与其它检察职能一样得到法律的确认,这样可以使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建议工作时有法条依据,社会各界也能信守。立法上应当把检察建议纳入到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内,阐明检察建议的地位、作用、性质。同时,高检院应当出台司法解释,就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实施方法、程序保障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检察建议只有在立法上得以明确,才能具有权威性,对相关单位具有约束力。(二)严把质量关,强化检察建议的权威性
一份内容空洞、论证无力、针对性不强、说理性不充分的检察建议,必然不会得到被建议单位的重视,进而取得发案单位的认同并进行整改。首先,充分了解被建议单位在管理流程、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找准问题根源,保证检察建议有的放矢。积极做好检察建议前的调研工作,主动与被建议单位进行沟通交流,深入发案单位挖掘问题的本质;其次,检察建议的行文应当摒弃空话套话、千篇一律的形式,做到简明扼要,针对被建议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再次,加强对个案、类案中反应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进行研究,并对一个时期内某单位的多发案件向发案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最后,注重检察建议的说理性。就被建议单位的管理漏洞和发生案件之间的因果关系、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的后果进行说理、论证,可在相关内容后列出法律条文,增强检察建议的权威性,促进理解,达成共识。
(三)注重检察建议的落实和反馈,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与被建议单位取得联系,跟踪建议的落实情况,决不能“一发了之”,要加强对检察建议的跟踪回访。一是对被建议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对于被建议单位认同建议并进行整改的,协助被建议单位完善整改措施;二是对建议本身没有问题但被建议单位没有进行整改的要区别情况对待。对于被建议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困难的,帮助被建议单位排忧解难,研究解决方案;对于在经过沟通后被建议单位仍无理由拒不执行建议的,及时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指出被建议单位存在的具体问题,争取其主管部门的支持,督促其下属单位认真整改。同时还可以向党委、人大报告,督促检察建议取得实效;三是检察建议本身有不妥之处的,要及时纠正修改,增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使检察建议的效果落到实处。
注 释:
①张雪妲,李强.检察建议立法化问题研究.中国司法,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