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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海关在码头上扣留了上海胜狮冻货柜有限公司(简称“胜狮公司”)20个集装箱,为此引发17场连锁官司,历时5年,转战上海、北京、香港、德国……最后,2009年3月25日,被告以求和的方式了结此案并赔了80万元。
谁把法院封存的证据给涂改了?
2004年10月13日,上海港吴淞码头,中国上海外轮代理公司经手的20个集装冷藏箱价值80万美元的海鲜、蔬菜及鸡蛋正准备出口到日本,填表、报关、报税、照X光等一切手续正有序地进行着,货物正常过了关,到了临装船前的半个小时,突然远处一部别克轿车疾驶而来,车上下来3名上海海关稽查处官员,宣布将这批箱柜全部扣留!
所扣的其实并不是这批货物,而是扣留装货用的20个集装箱。集装箱里装得都是保鲜食品,必须抢时间赶上这一班船去日本,于是,当场翻箱倒柜,临时从别处找来20个其他品牌的集装冷藏箱将保鲜食品移装了过去。
码头上剩下的这20个被扣住的集装箱是胜狮公司生产的,海关接到举报说胜狮公司涉嫌抄袭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胜狮公司是一家生产集装冷藏箱正处于发展阶段的公司,它的直接竞争对手是上海中集冷藏箱有限公司(简称“中集公司”),中集公司是全球著名的集装箱制造商,销售收入对上海市工业企业500强第96位。中集公司每年投入数以亿计的资金进行技术研发,申请自主专利1000多件。另外,中集公司还通过独占许可以及购买等方式,获取了世界上100多项本行业最核心的专利技术。
2003年初,中集公司作为独占许可使用人,从德国瓦工堡埃尔策两合公司(简称“德国公司”)引进了一项“用于集装箱的自动漏水器装置”的专利技术(简称“漏水器专利”),用以解决集装箱内仓的漏水问题。
中集公司漏水器专利产品刚刚上市1个月,胜狮公司就推出了低价的几乎是完全仿冒中集公司漏水器专利的克隆产品。中集公司向胜狮公司发出警告信无效。中集公司找到专业打知识产权官司的资深律师朱妙春代理此案,朱律师给胜狮公司发出律师函,胜狮公司仍然不予理睬。因为,新上市的集装箱产品如果没有漏水器装置就少人问津。
于是,就出现了本篇开头海关扣留20个集装箱的事件。德国公司和中集公司先后向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出资430万元担保金申请对这批集装箱进行证据保全。法院很快做出了对涉嫌侵权的20台冷藏集装箱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给20台集装箱都贴上法院的封条。与此同时,法院在胜狮公司的生产场地又查封了另外一个相同型号的集装箱。
胜狮公司说因为业务周转急需,愿意提供430万元作为反担保,要求法院解封在码头上查封的20个集装箱,反正集装箱都是一样规格的,只要把在生产场地查封的那个作为证据就可以了。法官想想也有道理,不要影响胜狮公司的正常业务,除了留下生产场地查封的那个集装箱作为证据外,将码头上查封的那20个集装箱解封放行。
剩下这个被原地封存的集装箱四周贴满了法院的封条,法官本以为很保险,但是,后来发生的故事让法官大长学问,想象中的“老母鸡”居然变成鸭子了。
2005年3月3日,国家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鉴定专家会同法官、原被告双方相关人员赶到胜狮公司生产场地证据保全现场进行勘验。集装箱上法院的封条没有启封,戏法就变在箱子底部,当吊车把集装箱悬吊至两米高的架子上时,其底部的情况便一览无遗。当专家打开漏水器后,意外发现漏水器底部的连接装置已经被改动过,其原来的杯状底座不翼而飞,临时填放了一个不具有杯状底座固定作用的泡沫塑料。专家们仔细观察,发现漏水器底部的油漆明显与箱子底部的油漆不符,这显然是人为的改动痕迹。
朱律师当场提出抗议,要求法官封存这个已经被涂改了的虚假证据,中止本次技术鉴定,立案调查有人胆敢藐视法庭涂改证据的事实真相,保留对其提出刑事司法控告的权利。
现场有人把怀疑的目光对准胜狮公司法务人员,但他否认是自己公司人员涂改了证据,至于究竟是谁涂改的,他双手一摊:“是哪个好事者竟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抗,抓到了枪毙他!”
海关第二次扣留集装箱
后来,法院没有启动刑事司法鉴定程序,主要是因为多家鉴定机构均表示无法鉴定出新涂油漆的改动时间。于是,正常的同比技术鉴定暂时停顿下来。一条已经抓在手中的泥鳅滑溜入海,相望不见踪影,这个案件刚一出手就让法官头疼。
怎么办呢?唯有等待海关上次先扣后放的那20个涉嫌侵权的集装箱的回归,但是谈何容易啊!这20个集装箱流转在世界各地,要寻找它犹如大海捞针。正当大家一筹莫展时,忽然码头传来一个令人兴奋的消息,流转在世界各地的20个集装箱中的一个又回转到上海港吴淞码头。真是又喜又忧,喜的是关键证据从天降,失而复得:忧的是这次该如何进行证据保全才能将其侵权痕迹永久锁定呢?
朱律师去请公证处帮忙,不料,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公证处退而怯步。无奈,只好再次请求法院进行司法证据保全——第二次扣留集装箱。
2005年9月15日,在第二次司法证据保全的同一天,国家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派来专家对涉嫌侵权的集装箱漏水器进行了现场拆卸、测绘,并进行了同比鉴定。鉴定报告认为涉嫌侵权产品安装的自动漏水器装置与中集公司漏水器专利7-10项所确定的技术特征基本相同。
与此同时,法院又委托另一家鉴定机构对集装箱再次进行同比鉴定。鉴定结论:中集公司漏水器专利10项权利要求分别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应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或者等同。
这次,胜狮公司露出“破绽”了,有了关键性证据,又有了权威鉴定报告,看来胜狮公司该举手投降、悔过认错了。
胜狮公司因为遭遇“扣箱事件”和“扣箱事件”后证据涉嫌被涂改,此后又发生第二次“扣箱事件”,再加上原告到处散发侵犯知识产权警告信,此案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业内对胜狮公司的信用评价大打折扣。胜狮公司领导层开会商定:这次一定要扳回影响,不惜任何代价,请出上海、北京最好的律师和危机处理高手,多头出击。绝对不能败了这场官司!
胜狮公司的“杀手锏”
胜狮公司拿出“杀手锏”,以壁板连接结构专利独占许可人身份,同样在上海第二中级法院对中集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起诉后,胜狮公司主动要求双方和解协商,胜狮公司提出协商的前提是中集公司必须承认胜狮公司不侵犯其漏水器专利,中集公司坚决不同意!
参与案件技术分析的中集公司工程师为准备技术答辩材料通宵达旦加班,向法院提交了5份技术报告,这些报告摞起来有近1米高。材料显示:中集公司拥有生产壁板结构的方法专利,该方法专利要早于壁板结构专利。据该专利发明人介绍,他们本想对壁板结构和生产方法都进行专利保护,但检索后发现该壁板结构本身已是公知技 术,故当时只申请了生产方法专利而放弃了对结构专利的申请。
数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简称专利复评委)宣告胜狮公司所谓的壁板专利无效(都是公知技术)。胜狮公司逐级上诉……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宣告该壁板专利无效。至此,胜狮公司欲借壁板专利力挽狂澜的计划流产。
另外,胜狮公司釜底抽薪,在香港高级法院以德国公司商业威胁为由向德国公司索赔588万美元,并以无新颖性为由要求法院撤销该专利在香港的专利授权。香港法院驳回胜狮公司向德国公司索赔588万美元的诉讼请求,并要求胜狮公司赔偿德国公司为此付出的3/4的律师费。
胜狮公司还向德国法院申请禁令,以禁止德国公司向他们的客户散发警告信。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裁定,在对警告函的内容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后,德国公司可以继续散发关于胜狮公司侵犯其欧洲专利的警告函。
胜狮公司还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裁定漏水器专利无效。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做出判决,因胜狮公司拒绝交纳5万欧元保证金,驳回了其在德国诉漏水器德国专利无效的申请。
胜狮公司最后赔钱求和
在漏水器专利一案中,胜狮公司向专利复评委员会提出漏水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专利诉讼和专利无效请求从来都是一对孪生兄弟,侵权人往往都是以涉案专利不具备专利性而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专利无效以拖延时间。
2004年7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漏水器专利权部分有效。胜狮公司不服,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决定。胜狮公司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法院。
眼看即将终局,突然风云变换,2005年12月20日,北京高院做出判决,撤销北京一中院的判决和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认为漏水器专利权利要求7-10项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应予以纠正,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3个月内重新做出审查决定。
通过再次审查,2006年4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次宣告漏水器专利权部分有效。胜狮公司依旧不服,再次起诉至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开始新的轮回。
这期间,漏水器专利“一波四折”——经历两次行政决定、两次法院判决。经过近5年的法院审理,漏水器专利又回到了原点。一个保护期限20年的专利,一场专利纠纷5年时间耗尽才刚刚行至中路,中集公司对事态的发展深感意外,多少有些沮丧,同时也看到了对手招数之高超。
中集公司负责人表示:“真的就是真的,真的永远假不了1无论北京高院如何判决,哪怕官司打到最高院,中集公司奉陪到底在专利维权路上血雨腥风较量的5年,是中集公司研发投入逐步增大的5年,是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日臻完善的5年,也是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增强的5年!”
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又一次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决定。胜狮公司就漏水器案第二次上诉至北京高级法院。2008年4月25日,北京高级法院判决维持北京第一中院的判决。
痛定思痛,胜狮公司高层反省昏天昏地撕打了5年多,几十趟去北京、香港、德国,使尽浑身解数,消耗巨额资金,伤痕累累,四面楚歌……如果坐待法院判决,那么,可能是停止侵权、高额赔款、登报赔礼道歉,还有法院罚款,弄不好,达到一定数额,还要刑事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罪,要坐牢受罪。
至此,胜狮公司终于清醒了,真诚地向中集公司表示歉意,恳请中集公司高抬贵手。中集公司老总宽宏大量,得理饶人,2009年3月25日,两家在上海第二中级法院签下协议:“胜狮公司未经原告同意使用漏水器专利不妥,向原告表示歉意,胜狮公司赔偿原告80万元。”
谁把法院封存的证据给涂改了?
2004年10月13日,上海港吴淞码头,中国上海外轮代理公司经手的20个集装冷藏箱价值80万美元的海鲜、蔬菜及鸡蛋正准备出口到日本,填表、报关、报税、照X光等一切手续正有序地进行着,货物正常过了关,到了临装船前的半个小时,突然远处一部别克轿车疾驶而来,车上下来3名上海海关稽查处官员,宣布将这批箱柜全部扣留!
所扣的其实并不是这批货物,而是扣留装货用的20个集装箱。集装箱里装得都是保鲜食品,必须抢时间赶上这一班船去日本,于是,当场翻箱倒柜,临时从别处找来20个其他品牌的集装冷藏箱将保鲜食品移装了过去。
码头上剩下的这20个被扣住的集装箱是胜狮公司生产的,海关接到举报说胜狮公司涉嫌抄袭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胜狮公司是一家生产集装冷藏箱正处于发展阶段的公司,它的直接竞争对手是上海中集冷藏箱有限公司(简称“中集公司”),中集公司是全球著名的集装箱制造商,销售收入对上海市工业企业500强第96位。中集公司每年投入数以亿计的资金进行技术研发,申请自主专利1000多件。另外,中集公司还通过独占许可以及购买等方式,获取了世界上100多项本行业最核心的专利技术。
2003年初,中集公司作为独占许可使用人,从德国瓦工堡埃尔策两合公司(简称“德国公司”)引进了一项“用于集装箱的自动漏水器装置”的专利技术(简称“漏水器专利”),用以解决集装箱内仓的漏水问题。
中集公司漏水器专利产品刚刚上市1个月,胜狮公司就推出了低价的几乎是完全仿冒中集公司漏水器专利的克隆产品。中集公司向胜狮公司发出警告信无效。中集公司找到专业打知识产权官司的资深律师朱妙春代理此案,朱律师给胜狮公司发出律师函,胜狮公司仍然不予理睬。因为,新上市的集装箱产品如果没有漏水器装置就少人问津。
于是,就出现了本篇开头海关扣留20个集装箱的事件。德国公司和中集公司先后向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出资430万元担保金申请对这批集装箱进行证据保全。法院很快做出了对涉嫌侵权的20台冷藏集装箱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给20台集装箱都贴上法院的封条。与此同时,法院在胜狮公司的生产场地又查封了另外一个相同型号的集装箱。
胜狮公司说因为业务周转急需,愿意提供430万元作为反担保,要求法院解封在码头上查封的20个集装箱,反正集装箱都是一样规格的,只要把在生产场地查封的那个作为证据就可以了。法官想想也有道理,不要影响胜狮公司的正常业务,除了留下生产场地查封的那个集装箱作为证据外,将码头上查封的那20个集装箱解封放行。
剩下这个被原地封存的集装箱四周贴满了法院的封条,法官本以为很保险,但是,后来发生的故事让法官大长学问,想象中的“老母鸡”居然变成鸭子了。
2005年3月3日,国家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鉴定专家会同法官、原被告双方相关人员赶到胜狮公司生产场地证据保全现场进行勘验。集装箱上法院的封条没有启封,戏法就变在箱子底部,当吊车把集装箱悬吊至两米高的架子上时,其底部的情况便一览无遗。当专家打开漏水器后,意外发现漏水器底部的连接装置已经被改动过,其原来的杯状底座不翼而飞,临时填放了一个不具有杯状底座固定作用的泡沫塑料。专家们仔细观察,发现漏水器底部的油漆明显与箱子底部的油漆不符,这显然是人为的改动痕迹。
朱律师当场提出抗议,要求法官封存这个已经被涂改了的虚假证据,中止本次技术鉴定,立案调查有人胆敢藐视法庭涂改证据的事实真相,保留对其提出刑事司法控告的权利。
现场有人把怀疑的目光对准胜狮公司法务人员,但他否认是自己公司人员涂改了证据,至于究竟是谁涂改的,他双手一摊:“是哪个好事者竟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抗,抓到了枪毙他!”
海关第二次扣留集装箱
后来,法院没有启动刑事司法鉴定程序,主要是因为多家鉴定机构均表示无法鉴定出新涂油漆的改动时间。于是,正常的同比技术鉴定暂时停顿下来。一条已经抓在手中的泥鳅滑溜入海,相望不见踪影,这个案件刚一出手就让法官头疼。
怎么办呢?唯有等待海关上次先扣后放的那20个涉嫌侵权的集装箱的回归,但是谈何容易啊!这20个集装箱流转在世界各地,要寻找它犹如大海捞针。正当大家一筹莫展时,忽然码头传来一个令人兴奋的消息,流转在世界各地的20个集装箱中的一个又回转到上海港吴淞码头。真是又喜又忧,喜的是关键证据从天降,失而复得:忧的是这次该如何进行证据保全才能将其侵权痕迹永久锁定呢?
朱律师去请公证处帮忙,不料,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公证处退而怯步。无奈,只好再次请求法院进行司法证据保全——第二次扣留集装箱。
2005年9月15日,在第二次司法证据保全的同一天,国家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派来专家对涉嫌侵权的集装箱漏水器进行了现场拆卸、测绘,并进行了同比鉴定。鉴定报告认为涉嫌侵权产品安装的自动漏水器装置与中集公司漏水器专利7-10项所确定的技术特征基本相同。
与此同时,法院又委托另一家鉴定机构对集装箱再次进行同比鉴定。鉴定结论:中集公司漏水器专利10项权利要求分别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应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或者等同。
这次,胜狮公司露出“破绽”了,有了关键性证据,又有了权威鉴定报告,看来胜狮公司该举手投降、悔过认错了。
胜狮公司因为遭遇“扣箱事件”和“扣箱事件”后证据涉嫌被涂改,此后又发生第二次“扣箱事件”,再加上原告到处散发侵犯知识产权警告信,此案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业内对胜狮公司的信用评价大打折扣。胜狮公司领导层开会商定:这次一定要扳回影响,不惜任何代价,请出上海、北京最好的律师和危机处理高手,多头出击。绝对不能败了这场官司!
胜狮公司的“杀手锏”
胜狮公司拿出“杀手锏”,以壁板连接结构专利独占许可人身份,同样在上海第二中级法院对中集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起诉后,胜狮公司主动要求双方和解协商,胜狮公司提出协商的前提是中集公司必须承认胜狮公司不侵犯其漏水器专利,中集公司坚决不同意!
参与案件技术分析的中集公司工程师为准备技术答辩材料通宵达旦加班,向法院提交了5份技术报告,这些报告摞起来有近1米高。材料显示:中集公司拥有生产壁板结构的方法专利,该方法专利要早于壁板结构专利。据该专利发明人介绍,他们本想对壁板结构和生产方法都进行专利保护,但检索后发现该壁板结构本身已是公知技 术,故当时只申请了生产方法专利而放弃了对结构专利的申请。
数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简称专利复评委)宣告胜狮公司所谓的壁板专利无效(都是公知技术)。胜狮公司逐级上诉……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宣告该壁板专利无效。至此,胜狮公司欲借壁板专利力挽狂澜的计划流产。
另外,胜狮公司釜底抽薪,在香港高级法院以德国公司商业威胁为由向德国公司索赔588万美元,并以无新颖性为由要求法院撤销该专利在香港的专利授权。香港法院驳回胜狮公司向德国公司索赔588万美元的诉讼请求,并要求胜狮公司赔偿德国公司为此付出的3/4的律师费。
胜狮公司还向德国法院申请禁令,以禁止德国公司向他们的客户散发警告信。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裁定,在对警告函的内容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后,德国公司可以继续散发关于胜狮公司侵犯其欧洲专利的警告函。
胜狮公司还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裁定漏水器专利无效。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做出判决,因胜狮公司拒绝交纳5万欧元保证金,驳回了其在德国诉漏水器德国专利无效的申请。
胜狮公司最后赔钱求和
在漏水器专利一案中,胜狮公司向专利复评委员会提出漏水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专利诉讼和专利无效请求从来都是一对孪生兄弟,侵权人往往都是以涉案专利不具备专利性而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专利无效以拖延时间。
2004年7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漏水器专利权部分有效。胜狮公司不服,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决定。胜狮公司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法院。
眼看即将终局,突然风云变换,2005年12月20日,北京高院做出判决,撤销北京一中院的判决和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认为漏水器专利权利要求7-10项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应予以纠正,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3个月内重新做出审查决定。
通过再次审查,2006年4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次宣告漏水器专利权部分有效。胜狮公司依旧不服,再次起诉至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开始新的轮回。
这期间,漏水器专利“一波四折”——经历两次行政决定、两次法院判决。经过近5年的法院审理,漏水器专利又回到了原点。一个保护期限20年的专利,一场专利纠纷5年时间耗尽才刚刚行至中路,中集公司对事态的发展深感意外,多少有些沮丧,同时也看到了对手招数之高超。
中集公司负责人表示:“真的就是真的,真的永远假不了1无论北京高院如何判决,哪怕官司打到最高院,中集公司奉陪到底在专利维权路上血雨腥风较量的5年,是中集公司研发投入逐步增大的5年,是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日臻完善的5年,也是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增强的5年!”
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又一次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决定。胜狮公司就漏水器案第二次上诉至北京高级法院。2008年4月25日,北京高级法院判决维持北京第一中院的判决。
痛定思痛,胜狮公司高层反省昏天昏地撕打了5年多,几十趟去北京、香港、德国,使尽浑身解数,消耗巨额资金,伤痕累累,四面楚歌……如果坐待法院判决,那么,可能是停止侵权、高额赔款、登报赔礼道歉,还有法院罚款,弄不好,达到一定数额,还要刑事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罪,要坐牢受罪。
至此,胜狮公司终于清醒了,真诚地向中集公司表示歉意,恳请中集公司高抬贵手。中集公司老总宽宏大量,得理饶人,2009年3月25日,两家在上海第二中级法院签下协议:“胜狮公司未经原告同意使用漏水器专利不妥,向原告表示歉意,胜狮公司赔偿原告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