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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最近联合下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要求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只能在四个阶段享受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该办法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学本科(大专)、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每一阶段教育储蓄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本金合计超过2万元或一次性趸存本金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