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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儒家化的初步形成与留养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儒家思想也诞生于这一背景之下。在经过了春秋战国时期统治阶级的忽视,秦朝焚书坑儒,汉朝初年的黄老思想后,汉朝中期董仲舒“推明孔氏,抑黜百家”[1],“罢黜百家,表章《六经》”[2],从此,儒家思想逐步走向主流并最终成为封建社会的主流统治思想,影响着中国传统社会的各个方面。其中,春秋诀狱的出现也标志着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法律领域,改造并支配法律,封建法条也逐步体现出儒家的思想和主张。
其中,正式形成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并不断发展,成熟的留养制度便是法律儒家化的一大重要体现。留养,即存留养亲,即对于受死刑、流刑等重罪处罚的人贩,倘使其家中尚有需要其侍奉以颐养天年的直系亲属,则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特许其缓刑侍亲,待其直系亲属去世后,再恢复刑罚执行的制度。通过对留养制度进行考察分析,我们不难从中归纳出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一些基本特征。
二、法律儒家化的特征——以留养制度为例
1.以“忠”、“孝”为核心
留养制度规定:对于家中有年老的父母、祖父母需要侍奉的犯人,只要其所犯之罪并非法律所规定的特殊犯罪,则可以请求缓期执行,以侍奉其直系亲属,待其亲属去世后再执行刑罚,这无疑是对孝文化的大力宣扬。
儒家思想强调“忠孝仁义”,其中“孝”作为儒家思想的重要核心,也受到历届统治者的重视。一方面,在传统中国封建社会中,血缘关系无疑是连接人们最为紧密的纽带。基础的社会关系。另外一方面,“以孝治天下”反应出统治者希望通过强调个人小家的“孝”引申至对国家大事的“忠”,从而引导百姓官吏忠君愛国,稳定其统治基础。在这一背景下,作为提倡人们行孝手段之一的留养制度的诞生便存在了其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其反过来也体现了法律儒家化倡导“忠”、“孝”的思想核心内涵。
2.以“仁”为外在表现
回顾留养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历史沿革中,我们可以看出其最初的诞生便是基于“恻然”、“可悯之”,尽管本质上统治阶级是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才选择对其,但不得不承认的是留养制度是“仁政”的一种体现。
“仁”同样是儒家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前朝夏桀商纣、秦二世因苛政暴政导致朝代灭亡使得统治者们逐渐认识到了一味地残酷压榨百姓并不可取。因此,在坚持宗法等级制度的基础上宣扬仁政的儒家思想便成为了统治者最好的统治工具。统治者不介意在不威胁其统治地位的前提下给予百姓一定的宽恕待遇,以彰显皇恩浩荡从而实现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双赢。
3.原则性
基于阶级统治的需要,统治阶级对于儒家思想的宣传大多强调其“仁”的一面,甚至在部分事例的讲解中隐约透露将儒家的“仁”定义为“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的趋势。但这种懦弱甚至虚伪的仁爱其实这是对儒家思想的一种极大误解。事实上,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家并不赞成以德报怨,《论语》中记载:“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3]。
而从留养制度的相关规定中我们亦可看出,尽管法律实现了儒家化,“忠孝仁义”渗透在法律制度之中,但对于“孝”与“仁”的偏向并非毫无原则性的,从以下分析便可知晓:
(1)留养制度的目的。尽管这一制度允许犯人缓刑侍亲,但制度本身的出发点是使得罪犯的直系亲属能够安度晚年(因为其与犯罪结果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属于无辜)而对于罪犯的处罚会使其生活也受到,并非是为了犯罪人开释刑罚,使得有犯罪人可以尽孝为由逃脱刑罚,这无疑是对无辜被害者的不公平,这种建立在被害者其及家属痛苦之上的仁爱是虚伪。
(2)留养制度的条件.从史料记载中我们可以得出,适用留养制度具有一定的条件性。首先,需要直系亲属年老而无其他承认子孙或者可依靠的亲属。对于“年老”的规定,尽管历朝历代略微有所不同,但从中可以看出并非所有家中有直系亲属尚在的犯人都可以适用留养制度。其次,对于犯人所犯罪行也有所限制。如《唐律疏议》中明确规定:“非十恶”,对于危害封建皇权统治与封建家庭伦理道德或者其他极其残忍的犯罪者,一方面,封建十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留养制度无疑是给社会埋下了不稳定的因素,另外一方面,对于不忠不孝或者极度残忍者,我们也很难想象允许其存留养亲后,其会发自内心地孝顺侍奉时日不多的祖父母、父母。同时,在《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中记载:“杀人之犯,有奏请存留养者,查明被杀致人有无父母,是否独子,于本内声明,如被杀之人,亦系独子,亲老无人奉使,则杀人之犯不准留养。”[4],基于公平的考量,倘使被杀之人同属家中独子,其父母因为被害者的行为失去了一家和睦,安享天年的机会,从此陷入痛苦之中,亲老无人侍奉,那么不论罪犯是否符合上述的其他条件,都不能适用留养制度。
(3)不同于当代的缓刑.在前文中曾提到,留养制度于受死刑、流刑等重罪处罚的人贩,倘使其家中尚有需要其侍奉以颐养天年的直系亲属,则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特许其“缓刑侍亲”。但这里所指的缓刑与我们现代法律所规定的缓刑却有所不同。
现今中国所采用的缓刑制度,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对于在考验期间内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罪犯,便不再执行刑罚。
而留养制度中所提起的“缓刑”,则仅仅指延缓刑罚的执行,待犯人所侍养的直系亲属去世后,仍需执行相应的刑罚。尽管儒家思想极力宣扬“孝”与“仁”,但是对直系亲属尽孝与对罪犯的惩罚并不矛盾,允许家中仍有亲老需要侍奉的犯人存留养亲的仁爱之心也并不能抵销罪犯所犯罪行。可以说这样的仁爱才是适度的,公平的。
三、结语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两千多年的主流思想,时至今日仍在影响着当代人们的生活,而法律儒家化也给当下社会法制建设带来了一定的启示:将中国传统观念中的“仁义礼智”等儒家观念与现代的“公平公正”理念相结合,让法律在彰显正义的同时也不忘闪烁人性的光辉。
参考文献:
[1]《董仲舒传》
[2]《武帝纪赞》
[3]《论语·宪问》
[4]崑冈:《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儒家思想也诞生于这一背景之下。在经过了春秋战国时期统治阶级的忽视,秦朝焚书坑儒,汉朝初年的黄老思想后,汉朝中期董仲舒“推明孔氏,抑黜百家”[1],“罢黜百家,表章《六经》”[2],从此,儒家思想逐步走向主流并最终成为封建社会的主流统治思想,影响着中国传统社会的各个方面。其中,春秋诀狱的出现也标志着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法律领域,改造并支配法律,封建法条也逐步体现出儒家的思想和主张。
其中,正式形成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并不断发展,成熟的留养制度便是法律儒家化的一大重要体现。留养,即存留养亲,即对于受死刑、流刑等重罪处罚的人贩,倘使其家中尚有需要其侍奉以颐养天年的直系亲属,则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特许其缓刑侍亲,待其直系亲属去世后,再恢复刑罚执行的制度。通过对留养制度进行考察分析,我们不难从中归纳出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一些基本特征。
二、法律儒家化的特征——以留养制度为例
1.以“忠”、“孝”为核心
留养制度规定:对于家中有年老的父母、祖父母需要侍奉的犯人,只要其所犯之罪并非法律所规定的特殊犯罪,则可以请求缓期执行,以侍奉其直系亲属,待其亲属去世后再执行刑罚,这无疑是对孝文化的大力宣扬。
儒家思想强调“忠孝仁义”,其中“孝”作为儒家思想的重要核心,也受到历届统治者的重视。一方面,在传统中国封建社会中,血缘关系无疑是连接人们最为紧密的纽带。基础的社会关系。另外一方面,“以孝治天下”反应出统治者希望通过强调个人小家的“孝”引申至对国家大事的“忠”,从而引导百姓官吏忠君愛国,稳定其统治基础。在这一背景下,作为提倡人们行孝手段之一的留养制度的诞生便存在了其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其反过来也体现了法律儒家化倡导“忠”、“孝”的思想核心内涵。
2.以“仁”为外在表现
回顾留养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历史沿革中,我们可以看出其最初的诞生便是基于“恻然”、“可悯之”,尽管本质上统治阶级是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才选择对其,但不得不承认的是留养制度是“仁政”的一种体现。
“仁”同样是儒家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前朝夏桀商纣、秦二世因苛政暴政导致朝代灭亡使得统治者们逐渐认识到了一味地残酷压榨百姓并不可取。因此,在坚持宗法等级制度的基础上宣扬仁政的儒家思想便成为了统治者最好的统治工具。统治者不介意在不威胁其统治地位的前提下给予百姓一定的宽恕待遇,以彰显皇恩浩荡从而实现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双赢。
3.原则性
基于阶级统治的需要,统治阶级对于儒家思想的宣传大多强调其“仁”的一面,甚至在部分事例的讲解中隐约透露将儒家的“仁”定义为“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的趋势。但这种懦弱甚至虚伪的仁爱其实这是对儒家思想的一种极大误解。事实上,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家并不赞成以德报怨,《论语》中记载:“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3]。
而从留养制度的相关规定中我们亦可看出,尽管法律实现了儒家化,“忠孝仁义”渗透在法律制度之中,但对于“孝”与“仁”的偏向并非毫无原则性的,从以下分析便可知晓:
(1)留养制度的目的。尽管这一制度允许犯人缓刑侍亲,但制度本身的出发点是使得罪犯的直系亲属能够安度晚年(因为其与犯罪结果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属于无辜)而对于罪犯的处罚会使其生活也受到,并非是为了犯罪人开释刑罚,使得有犯罪人可以尽孝为由逃脱刑罚,这无疑是对无辜被害者的不公平,这种建立在被害者其及家属痛苦之上的仁爱是虚伪。
(2)留养制度的条件.从史料记载中我们可以得出,适用留养制度具有一定的条件性。首先,需要直系亲属年老而无其他承认子孙或者可依靠的亲属。对于“年老”的规定,尽管历朝历代略微有所不同,但从中可以看出并非所有家中有直系亲属尚在的犯人都可以适用留养制度。其次,对于犯人所犯罪行也有所限制。如《唐律疏议》中明确规定:“非十恶”,对于危害封建皇权统治与封建家庭伦理道德或者其他极其残忍的犯罪者,一方面,封建十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留养制度无疑是给社会埋下了不稳定的因素,另外一方面,对于不忠不孝或者极度残忍者,我们也很难想象允许其存留养亲后,其会发自内心地孝顺侍奉时日不多的祖父母、父母。同时,在《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中记载:“杀人之犯,有奏请存留养者,查明被杀致人有无父母,是否独子,于本内声明,如被杀之人,亦系独子,亲老无人奉使,则杀人之犯不准留养。”[4],基于公平的考量,倘使被杀之人同属家中独子,其父母因为被害者的行为失去了一家和睦,安享天年的机会,从此陷入痛苦之中,亲老无人侍奉,那么不论罪犯是否符合上述的其他条件,都不能适用留养制度。
(3)不同于当代的缓刑.在前文中曾提到,留养制度于受死刑、流刑等重罪处罚的人贩,倘使其家中尚有需要其侍奉以颐养天年的直系亲属,则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特许其“缓刑侍亲”。但这里所指的缓刑与我们现代法律所规定的缓刑却有所不同。
现今中国所采用的缓刑制度,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对于在考验期间内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罪犯,便不再执行刑罚。
而留养制度中所提起的“缓刑”,则仅仅指延缓刑罚的执行,待犯人所侍养的直系亲属去世后,仍需执行相应的刑罚。尽管儒家思想极力宣扬“孝”与“仁”,但是对直系亲属尽孝与对罪犯的惩罚并不矛盾,允许家中仍有亲老需要侍奉的犯人存留养亲的仁爱之心也并不能抵销罪犯所犯罪行。可以说这样的仁爱才是适度的,公平的。
三、结语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两千多年的主流思想,时至今日仍在影响着当代人们的生活,而法律儒家化也给当下社会法制建设带来了一定的启示:将中国传统观念中的“仁义礼智”等儒家观念与现代的“公平公正”理念相结合,让法律在彰显正义的同时也不忘闪烁人性的光辉。
参考文献:
[1]《董仲舒传》
[2]《武帝纪赞》
[3]《论语·宪问》
[4]崑冈:《钦定大清会典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