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三年之丧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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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之丧体现了封建社会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的家庭伦理和帝王独尊、皇权至上的政治秩序,因此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重视.唐代统治者对三年丧制进行局部的调整和修改,部分地提高了子女为母亲丧服的等级.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礼制脱离实际家庭生活情况的缺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宗法制度对妇女的束缚有所减轻,因为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的封建伦理并没有丝毫改变.唐代统治者将三年之丧制度列入礼典和法典,通过礼导于前,律惩于后,在全社会大力推行,使三年之丧制度成为社会的行为规范,有力地维护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封建统治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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