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费用机制的缺失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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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代履行制度实践出现了许多费用规范缺失所造成的困境,为了更好地实现代履行的目的 ,为代履行实践困境寻找出路,应当对代履行的费用机制作整体的完善.从具体案例出发,经过对法律缺失程度的分析,代履行费用应当被认定为金钱给付义务而不是债权.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的费用收取原则的规定不应当以其文义来解释,而应当从代履行制度的构建目的 出发,以严格按照实际支出为原则来收取费用.在具体制度构建方面,代履行收费制度应当与行政强制执行罚相衔接,以规制被现行法律体系所忽视的不履行停止义务的行为与拒不履行费用的行为.同时应当设立代履行基金,并以执行罚所收取的罚金作为资金来源之一,以保障费用的追偿与弥补代履行人的间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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