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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人财产权的限制,除了应当予以补偿的传统征收形式以外,还有应当予以补偿的财产权过度限制,即对财产的管制征收以及不应予以补偿的财产权合理限制,即财产权的社会义务。由于我国宪法规范的缺失,对传统征收以外的财产权限制模式,实践中产生了诸多争议与困惑。德国与美国在财产管制征收与财产权的社会义务领域已经确立了一系列标准.司法实践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典型案例,对改进并完善我国的财产权限制的宪法规制问题有一定的启示。我国要构建合理的宪法财产权限制条款,还要建立并完善合宪性审查机制,从理论到实践,建构科学合理的财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