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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引来不少艳羡目光的“东阳富姐”吴英,不久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此前,在尘埃落定的“德隆事件”中,“非法集资”的魔鬼就一直如影随形。
事实上,管理层从来就没有放松过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非法集资的行为缘何屡禁不止呢?
高额回报的诱惑
非法集资之所以屡屡得逞,一个很重要的诱饵就是“高额回报”。“特别是在当前银行利率水平整体偏低的大背景下,以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非常具有诱惑力。”上海银监局的一位专家说。
在近几年的“房地产热”中,安徽沿江某中等城市有一家开发商甚至以100%的回报率,让公司员工自己并组织亲友投资,筹集资金搞房地产开发。
最近发生的浙江东阳的“吴英案件”中,据与吴英接近的人说,吴英所借贷的钱的利息,年利率高的则达13%。
而经过数次上调后,目前,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不过区区2.79%。中部地区一位基层银行界人士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非法集资的利率达到20%—30%的十分常见,最低的也在10%以上,最高的可以超过100%。
“非法集资总是和高利率回报连在一起的!可以说,不开出高得让人咋舌的利率,非法集资也集不成。”这位人士说。
资金投向的迷惑
被“高额回报”诱惑而来的资金,为何会冒着风险进入非法的渠道呢?上海银监局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指出,这其实也折射出民间资金在投向上的迷惑。长期以来,我国金融市场发育滞后,资金增值渠道单一。记者了解到,非法集资行为容易得逞的农村地区和中小城市,民间资金往往是以储蓄存款的形式,通过银行体系获得非常微薄的回报。“再加上征收利息税,因此,很多老百姓只要发现有更好的增值方式和渠道,就不愿意把钱放在银行里。”安徽省安庆市一位长期从事农村金融工作的专业人士说。
据介绍,目前,在农村和中小城市的民间地下金融活动十分活跃。民间的地下金融活动往往以两种形式出现,一种是高利贷,就是通过亲友介绍、作保的民间借贷,年利息在10%左右,低的也有6%,都远高于当期银行法定基准利率。一种就是非法集资,这主要是一些企业,以高利率为诱饵,吸引民间资金。
“由于近年来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行业的难度加大,因此,这种非法集资活动当前在房地产行业比较常见。”知情人士说。
近年来,老百姓理财意识的加强,更刺激了民间资金保值增值的需求。“遗憾的是,国内的商业银行一方面大张旗鼓宣传理财知识,培育理财市场,但另一方面,只在大城市推介和销售理财产品,忽略了农村和中小城市的理财市场开发。”安徽省农村信用联社的—位基层金融工作人员认为,非法集资频发“更深层次的原因还是与群众投资渠道狭窄有关”。
民营企业融资难
“其实,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企业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在我国却是屡禁不止,金融体系结构的不合理是—个不容忽视的主要原因。”上海交大金融工程都志灵博士说。
据他介绍,在当前有两大类企业存在着资本性融资的强烈需求,一类是自有资本短缺和过度负债的国有企业,另一类就是民营的中小企业。但在我国以四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信贷体系中,由于受诸多历史和体制因素的影响,对国有企业一直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而对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的中小企业,银行在审发贷款时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信贷顾虑”。
同样,在股票市场这个直接融资渠道上,国有企业上市也要比民营企业容易得多。尤其是民营的中小企业,直接上市融资难度更大。在融资难的现实困境下,少数民营中小企业冒险走进了非法集资的泥沼,也加剧了整顿非法集资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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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栖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的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一般来说,具有以上四个特征的集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但判断非法集资的根本特征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
案例:河北省任县煤炭工业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
1999年7月13日,河北省任县煤炭工业有限公司在没有经过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解决资金困难为理由,在任县县城设置了固定场所,发放宣传品,挂横幅标语,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在社会上引起了轰动。集资是以“入股”的形式,期限3年,年利率10%,并允诺到期后由县财政兑付。截止查处时共集资14万元,其中,内部职工入股8万元;社会公众入股6万元。
从煤炭工业有限公司所实施的集资情况看,该公司是以“入股”解决企业困难为幌子,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该非法集资活动已被取缔。
刑法上关于非法集资有两个条文,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罪名的处罚较轻,一般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没有恶意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根据大量法院判决表明,多数情况下都会判处缓刑,不用坐牢的。如河北的孙大午:另一个就是集资诈骗罪,这个处罚很重,主要是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将公众的钱财占为已有的目的,有诈骗的目的,主观恶性较强,根据刑法规定,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公司负责人属于第一种情况,那样就没有什么很大的问题,主要就是罚金;如果是第二种的话,处罚就很重了。
对于投资者而言,如果跟公司没有直接的联系,是不会构成犯罪的,因为最多只是从中收取提成,主观上并不具备吸收他人存款或者占有他人存款的目的,所以不会构成犯罪,不能构成非法集资。对于自己的损失,《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事实上,管理层从来就没有放松过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非法集资的行为缘何屡禁不止呢?
高额回报的诱惑
非法集资之所以屡屡得逞,一个很重要的诱饵就是“高额回报”。“特别是在当前银行利率水平整体偏低的大背景下,以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非常具有诱惑力。”上海银监局的一位专家说。
在近几年的“房地产热”中,安徽沿江某中等城市有一家开发商甚至以100%的回报率,让公司员工自己并组织亲友投资,筹集资金搞房地产开发。
最近发生的浙江东阳的“吴英案件”中,据与吴英接近的人说,吴英所借贷的钱的利息,年利率高的则达13%。
而经过数次上调后,目前,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不过区区2.79%。中部地区一位基层银行界人士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非法集资的利率达到20%—30%的十分常见,最低的也在10%以上,最高的可以超过100%。
“非法集资总是和高利率回报连在一起的!可以说,不开出高得让人咋舌的利率,非法集资也集不成。”这位人士说。
资金投向的迷惑
被“高额回报”诱惑而来的资金,为何会冒着风险进入非法的渠道呢?上海银监局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指出,这其实也折射出民间资金在投向上的迷惑。长期以来,我国金融市场发育滞后,资金增值渠道单一。记者了解到,非法集资行为容易得逞的农村地区和中小城市,民间资金往往是以储蓄存款的形式,通过银行体系获得非常微薄的回报。“再加上征收利息税,因此,很多老百姓只要发现有更好的增值方式和渠道,就不愿意把钱放在银行里。”安徽省安庆市一位长期从事农村金融工作的专业人士说。
据介绍,目前,在农村和中小城市的民间地下金融活动十分活跃。民间的地下金融活动往往以两种形式出现,一种是高利贷,就是通过亲友介绍、作保的民间借贷,年利息在10%左右,低的也有6%,都远高于当期银行法定基准利率。一种就是非法集资,这主要是一些企业,以高利率为诱饵,吸引民间资金。
“由于近年来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行业的难度加大,因此,这种非法集资活动当前在房地产行业比较常见。”知情人士说。
近年来,老百姓理财意识的加强,更刺激了民间资金保值增值的需求。“遗憾的是,国内的商业银行一方面大张旗鼓宣传理财知识,培育理财市场,但另一方面,只在大城市推介和销售理财产品,忽略了农村和中小城市的理财市场开发。”安徽省农村信用联社的—位基层金融工作人员认为,非法集资频发“更深层次的原因还是与群众投资渠道狭窄有关”。
民营企业融资难
“其实,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企业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在我国却是屡禁不止,金融体系结构的不合理是—个不容忽视的主要原因。”上海交大金融工程都志灵博士说。
据他介绍,在当前有两大类企业存在着资本性融资的强烈需求,一类是自有资本短缺和过度负债的国有企业,另一类就是民营的中小企业。但在我国以四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信贷体系中,由于受诸多历史和体制因素的影响,对国有企业一直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而对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的中小企业,银行在审发贷款时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信贷顾虑”。
同样,在股票市场这个直接融资渠道上,国有企业上市也要比民营企业容易得多。尤其是民营的中小企业,直接上市融资难度更大。在融资难的现实困境下,少数民营中小企业冒险走进了非法集资的泥沼,也加剧了整顿非法集资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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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栖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的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一般来说,具有以上四个特征的集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但判断非法集资的根本特征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
案例:河北省任县煤炭工业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
1999年7月13日,河北省任县煤炭工业有限公司在没有经过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解决资金困难为理由,在任县县城设置了固定场所,发放宣传品,挂横幅标语,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在社会上引起了轰动。集资是以“入股”的形式,期限3年,年利率10%,并允诺到期后由县财政兑付。截止查处时共集资14万元,其中,内部职工入股8万元;社会公众入股6万元。
从煤炭工业有限公司所实施的集资情况看,该公司是以“入股”解决企业困难为幌子,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该非法集资活动已被取缔。
刑法上关于非法集资有两个条文,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罪名的处罚较轻,一般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没有恶意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根据大量法院判决表明,多数情况下都会判处缓刑,不用坐牢的。如河北的孙大午:另一个就是集资诈骗罪,这个处罚很重,主要是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将公众的钱财占为已有的目的,有诈骗的目的,主观恶性较强,根据刑法规定,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公司负责人属于第一种情况,那样就没有什么很大的问题,主要就是罚金;如果是第二种的话,处罚就很重了。
对于投资者而言,如果跟公司没有直接的联系,是不会构成犯罪的,因为最多只是从中收取提成,主观上并不具备吸收他人存款或者占有他人存款的目的,所以不会构成犯罪,不能构成非法集资。对于自己的损失,《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