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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不能等同于物本身。同一物上可以同时存在多个保险利益,并据此成立多个保险关系而不构成重复保险。在损失补偿保险中.风险损失是保险利益的反面,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损失者才是保险利益的真正主体,权利和利益的复杂关系决定了物权人不一定是保险利益的主体。因此,我们应放弃形式主义的保险利益观而坚持实质性的保险利益观.即以风险归属作为保险利益的归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