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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制度具有申请主体的多元性、目标的多重性、受理重整的条件限制少、担保物权的行使受限制等特征。其目的在于积极的拯救困境企业,防止因企业破产造成的失业和再就业困难,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法律限制有担保债权人行使担保权,是企业重整成功的必然要求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追求。由于有担保债权人承受的风险最大,为了维护公平正义理念的实质要求,以便于重建担保制度的信用秩序,有必要给予有担保债权人保护和补偿机制,从而使得有担保债权在限制与保障之间获得相对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