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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带来的首要问题就是援引的法律类别的增加和司法的正确性,合法性。在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因为市场环境与法律的从属问题所暴露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具体到高校法律教学中,我们不仅要注重对个案的分析,更要注重教师队伍的法律知识积累,便于在教学中更好地通过教学实践对法律问题的解决与传授法律知识的渠道做一个精准的定位,以下是笔者在教学实践中摸索出的几点经验。
一、市场经济亟待法律教学的改革
与我国当前努力实行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相比较,我国高等院校法律课程中涉及市场经济、比较法和国际商事法的课程所占的比重不够,有些课程的内容也急需改进或充实。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律教学重视史论课的开设而轻视应用部门法课程的开设;在这些部门法课程中,民商法课程所占的比重就更少;现在所开设的经济法方面的课程也有很多建立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其大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即便是在民商法课程中,讲授也往往是重在原理和条文论述,而忽视对于实际操作技巧的训练。讲金融法的不了解金融的操作和运行,讲证券法的不知道各种票据的实际制作和使用,讲公司法的不知道公司的具体结构和实际创立。讲劳动法仅仅是局限与劳动法渔民法的援引关系,而难以调整劳动法和合同法的衔接,尽管2008年出台了劳动合同法,但是在一定层面上,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高等院校的法律教学不可能达到同步的效果。在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法律问题的暴露所涉及到的法律类别也是多种多样,使得法律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在高等院校法律教学中我们不仅要抓好理论的教授,更要注重法律问题的比对,培养学生解决这些问题的能力。
由于社会的批评和学生的责难,越来越多的法律教师认识到了这种教育模式的弊端,对现行的法律教育模式构成越来越大的压力。在这种压力的推动下,我国法律教育界开始探索法学教育方法的改进,并将这种方法运用到法学教育中。在我们已经走过的法学教育的经历中,各种方法并存是我国法律教育的特点之一。在更多的情况下,教师是以自己对法律的学理认识去影响学生,甚至依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去选择合适的案例,指导学生进行讨论,然后以达到统一认识为圆满结果。于是,每一位教师都会因为把自己的知识传授给了学生而沾沾自喜,而学生也会以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最终与教师的相吻合而感到高兴。也就是说,我们虽然在不断努力进行法律教育方法的改革,但在根本上,我们没有改变“以理解法律含义、传授法律知识为宗旨的教育模式”;因而我们的法律教育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培养学生成为法律职业者。为此,我们认为,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必须以法学教育宗旨的改革为前提,即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同时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能力的培养应当提到与知识的传授同等甚至更高的地位。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教学改革的思考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教学本身就应该起到服务与社会,服务与市场经济的准则,教师在教学中应当授予学生解决这些暴露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法律问题的能力,因此对高等院校法律教学的模式,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内容以及课程设置和评价方式都要相应地做个调整。
(一)教学目标的设定
我们都知道市场经济条件呼吁法制的法律环境,不仅要有良好的法律条文,更要有公正的司法。作为未来从事法律工作的在校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学习目标,随着这个目标的明确,我们的教师也要有明确的教学目标。
当前高等院校的法律教学目标,笔者认为首先是将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放在一种真正的事实环境之中,从而能够使学生掌握如何能够使法律文本与社会现实结合的分析方法。学生得到了进行法律分析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机会。通过承办真正的案件和教师的课堂启发式指导以及面授指导,学生能够得到更多的技巧的训练,以便他们真正地“像律师那样思索”,使其在分析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更好地进行人际交往和沟通、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从而真正地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他们会更加注重所承办案件对当事人的影响,努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他们的责任感大大加强,独立性也大大增强,而这些素质正是法律职业人员所需要的。
(二)教学方法的选择与运用
教学方法在高等院校的法律教学中,对于培养学生的能力显得尤其关键。在正确的教学方法引导下学生则必然能够获得法律知识以及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另外正确的教学方法可以提高学生的创造性,在法律运用中,援引他国法律或者其他类别的法律是相当关键的。诚然这就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市场经济体制有一个完全的认识,对于市场经济体制中法律问题的惯用法律类别,都要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1.以教授为主要,并创造性地应用
在实践教学中,我们的教师可以更多地借鉴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显性问题来传授知识给学生。当然,传授基础的法律知识是硬道理,如果不能灵活运用各法之间的条文,那么势必对未来的工作就很难以适应。例如在劳动合同法的教学中,就可能援引到民法,刑法;在婚姻法的教学中就可能援引到继承法,在公司法的教学中也同样可能援引到其他法律的介入。那么作为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关系的教学就要求学生掌握各种法律知识,能够做到灵活运用,并在实践中逐渐探索,实现创造性的突破。
2.案例辅助学习法
关于案例的分析是法律教学的实质,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好的法律教学教师不仅能够在传授知识的同时赋予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更应该能够使学生对案例进行科学的分析。那么如何展开案例教学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集中方法:
(1)导思法。即利用案例引出新的知识,引导学生思考问题,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日常所见的一些案例来展开分析,主要可以借用市场环境下的利益关系等案例,使学生通过案例获得第一印象,然后在教师的讲解中加深对知识的理解。
(2)例证法。即用生动具体的实例来阐述教学内容。在教学中穿插一些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3)比较法。用案例引导学生对性质相似或者不同的两个,也可两个以上的对象加以比较,区别同异,加深认识和理解。
(4)讨论法。根据案例中的人和事,对照自己的行为,思维以及知识的信息量来展开讨论。同学之间相互指出缺点以及存在的不足。
(5)参照法。利用案例,使学生参照所学知识进行对比,在案例的分析上还存在那些问题,在实践中又可能会出现什么样的问题,参照案例的法律调整关系,及时地做出公正的判断。
(三)课程的设置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问题要远比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法律问题更加复杂,因此在教学中,我们的教师应当把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实践能力的锻炼课程设置等同起来。首先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教学要敢于想象,触类旁通地解决问题;其次是多引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案例进行剖析,使学生明白自己所学知识的服务对象,未来的工作重点;再有就是更多地了解所学专业法与他法的融合,使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素养得到迅速提升;最后就是通过实践,参与实习办案来提高自身的司法能力。
(四)改革法律教学实践的评价模式
要改革法律教学实践的评价模式。笔者认为,改革我国的法律教学实践的评价模式,要做到以下几点:
1.切实树立实践育人的理念。我国的法律教育确实存在过分强调法律的理论知识,忽视实践能力培养的现象。这种现象常常导致学生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缺乏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毕业后难于就业,甚至就业后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切实树立实践育人的理念。将实践育人的理念落实到每一个教学实践环节,从实践育人的高度评价学生的实践活动和教师的指导活动,杜绝任何教学实践流于形式的现象。
2.改革评价对象。借鉴法律诊所的评价模式,改变我国以学生的报告作为评价对象的现象,而代之以学生实际具有的实践能力作为评价对象。
3.以法律职业人为标准,改革评价内容。借鉴法律诊所的评价模式,从现实社会中法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公司职员等涉及学生就业领域的各行业人才标准出发,在实践教学中,对学生的法学知识素养、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技能、文化素质积淀等方面进行整体评价。
4.改革评价方法。学生实践能力的掌握和提高,与指导老师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借鉴法律诊所的评价模式,将老师对学生的评价与学生对老师的评价相结合,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同时,重视学生的自我评价,将定期评价与经常性评价相结合,综合性评价与专项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客观评价与自我评价相结合,学校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
(作者单位: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一、市场经济亟待法律教学的改革
与我国当前努力实行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相比较,我国高等院校法律课程中涉及市场经济、比较法和国际商事法的课程所占的比重不够,有些课程的内容也急需改进或充实。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律教学重视史论课的开设而轻视应用部门法课程的开设;在这些部门法课程中,民商法课程所占的比重就更少;现在所开设的经济法方面的课程也有很多建立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其大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即便是在民商法课程中,讲授也往往是重在原理和条文论述,而忽视对于实际操作技巧的训练。讲金融法的不了解金融的操作和运行,讲证券法的不知道各种票据的实际制作和使用,讲公司法的不知道公司的具体结构和实际创立。讲劳动法仅仅是局限与劳动法渔民法的援引关系,而难以调整劳动法和合同法的衔接,尽管2008年出台了劳动合同法,但是在一定层面上,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高等院校的法律教学不可能达到同步的效果。在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法律问题的暴露所涉及到的法律类别也是多种多样,使得法律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在高等院校法律教学中我们不仅要抓好理论的教授,更要注重法律问题的比对,培养学生解决这些问题的能力。
由于社会的批评和学生的责难,越来越多的法律教师认识到了这种教育模式的弊端,对现行的法律教育模式构成越来越大的压力。在这种压力的推动下,我国法律教育界开始探索法学教育方法的改进,并将这种方法运用到法学教育中。在我们已经走过的法学教育的经历中,各种方法并存是我国法律教育的特点之一。在更多的情况下,教师是以自己对法律的学理认识去影响学生,甚至依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去选择合适的案例,指导学生进行讨论,然后以达到统一认识为圆满结果。于是,每一位教师都会因为把自己的知识传授给了学生而沾沾自喜,而学生也会以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最终与教师的相吻合而感到高兴。也就是说,我们虽然在不断努力进行法律教育方法的改革,但在根本上,我们没有改变“以理解法律含义、传授法律知识为宗旨的教育模式”;因而我们的法律教育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培养学生成为法律职业者。为此,我们认为,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必须以法学教育宗旨的改革为前提,即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同时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能力的培养应当提到与知识的传授同等甚至更高的地位。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教学改革的思考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教学本身就应该起到服务与社会,服务与市场经济的准则,教师在教学中应当授予学生解决这些暴露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法律问题的能力,因此对高等院校法律教学的模式,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内容以及课程设置和评价方式都要相应地做个调整。
(一)教学目标的设定
我们都知道市场经济条件呼吁法制的法律环境,不仅要有良好的法律条文,更要有公正的司法。作为未来从事法律工作的在校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学习目标,随着这个目标的明确,我们的教师也要有明确的教学目标。
当前高等院校的法律教学目标,笔者认为首先是将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放在一种真正的事实环境之中,从而能够使学生掌握如何能够使法律文本与社会现实结合的分析方法。学生得到了进行法律分析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机会。通过承办真正的案件和教师的课堂启发式指导以及面授指导,学生能够得到更多的技巧的训练,以便他们真正地“像律师那样思索”,使其在分析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更好地进行人际交往和沟通、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从而真正地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他们会更加注重所承办案件对当事人的影响,努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他们的责任感大大加强,独立性也大大增强,而这些素质正是法律职业人员所需要的。
(二)教学方法的选择与运用
教学方法在高等院校的法律教学中,对于培养学生的能力显得尤其关键。在正确的教学方法引导下学生则必然能够获得法律知识以及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另外正确的教学方法可以提高学生的创造性,在法律运用中,援引他国法律或者其他类别的法律是相当关键的。诚然这就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市场经济体制有一个完全的认识,对于市场经济体制中法律问题的惯用法律类别,都要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1.以教授为主要,并创造性地应用
在实践教学中,我们的教师可以更多地借鉴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显性问题来传授知识给学生。当然,传授基础的法律知识是硬道理,如果不能灵活运用各法之间的条文,那么势必对未来的工作就很难以适应。例如在劳动合同法的教学中,就可能援引到民法,刑法;在婚姻法的教学中就可能援引到继承法,在公司法的教学中也同样可能援引到其他法律的介入。那么作为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关系的教学就要求学生掌握各种法律知识,能够做到灵活运用,并在实践中逐渐探索,实现创造性的突破。
2.案例辅助学习法
关于案例的分析是法律教学的实质,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好的法律教学教师不仅能够在传授知识的同时赋予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更应该能够使学生对案例进行科学的分析。那么如何展开案例教学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集中方法:
(1)导思法。即利用案例引出新的知识,引导学生思考问题,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日常所见的一些案例来展开分析,主要可以借用市场环境下的利益关系等案例,使学生通过案例获得第一印象,然后在教师的讲解中加深对知识的理解。
(2)例证法。即用生动具体的实例来阐述教学内容。在教学中穿插一些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3)比较法。用案例引导学生对性质相似或者不同的两个,也可两个以上的对象加以比较,区别同异,加深认识和理解。
(4)讨论法。根据案例中的人和事,对照自己的行为,思维以及知识的信息量来展开讨论。同学之间相互指出缺点以及存在的不足。
(5)参照法。利用案例,使学生参照所学知识进行对比,在案例的分析上还存在那些问题,在实践中又可能会出现什么样的问题,参照案例的法律调整关系,及时地做出公正的判断。
(三)课程的设置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问题要远比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法律问题更加复杂,因此在教学中,我们的教师应当把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实践能力的锻炼课程设置等同起来。首先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教学要敢于想象,触类旁通地解决问题;其次是多引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案例进行剖析,使学生明白自己所学知识的服务对象,未来的工作重点;再有就是更多地了解所学专业法与他法的融合,使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素养得到迅速提升;最后就是通过实践,参与实习办案来提高自身的司法能力。
(四)改革法律教学实践的评价模式
要改革法律教学实践的评价模式。笔者认为,改革我国的法律教学实践的评价模式,要做到以下几点:
1.切实树立实践育人的理念。我国的法律教育确实存在过分强调法律的理论知识,忽视实践能力培养的现象。这种现象常常导致学生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缺乏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毕业后难于就业,甚至就业后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切实树立实践育人的理念。将实践育人的理念落实到每一个教学实践环节,从实践育人的高度评价学生的实践活动和教师的指导活动,杜绝任何教学实践流于形式的现象。
2.改革评价对象。借鉴法律诊所的评价模式,改变我国以学生的报告作为评价对象的现象,而代之以学生实际具有的实践能力作为评价对象。
3.以法律职业人为标准,改革评价内容。借鉴法律诊所的评价模式,从现实社会中法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公司职员等涉及学生就业领域的各行业人才标准出发,在实践教学中,对学生的法学知识素养、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技能、文化素质积淀等方面进行整体评价。
4.改革评价方法。学生实践能力的掌握和提高,与指导老师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借鉴法律诊所的评价模式,将老师对学生的评价与学生对老师的评价相结合,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同时,重视学生的自我评价,将定期评价与经常性评价相结合,综合性评价与专项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客观评价与自我评价相结合,学校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
(作者单位: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