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县林木种苗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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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發展种苗培育产业是发展林业的根基,也是实现林业增产增效的关键条件。近年来,互助县种苗产业发展迅速,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互助县经济发展贡献了巨大力量,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阐述了互助县种苗产业的发展现状,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为全县林木种苗产业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 林木种苗产业;发展现状;问题;对策;青海互助
  中图分类号 F3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11-0141-02
  种苗产业不仅是林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保障林业产业的先决条件,更在保障生态平衡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林木良种直接关系林业工程建设成败和生态环境治理的成效。随着城市整体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城市绿化水平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互助县实施的国家“三北”防护林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生态环境建设工程为种苗产业发展提供了契机,尤其是县委、县政府提出把互助县建设成为“山川秀美、山花烂漫、人人向往”的高原花园城市的生态建设目标以后,进一步推动了互助县林业建设的步伐,提出了在城市道路、高速公路、机场沿线、河流沿岸、城镇周边实施高标准造林绿化工程。这些绿化工程的实施,对林木种苗产业发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同时也预示着种苗产业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与发展机遇。
  1 互助县林木种苗产业发展现状
  随着国家对西部生态环境建设支持力度的日益加大,互助县林木种苗产业得以飞速发展,种苗产业也为当地农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基本形成了基地化、规模化、产业化的发展格局。目前,全县育苗基地面积达到2 145 hm2,其中:国有育苗面积达127 hm2,占6%;集体、个人育苗面积达2 018 hm2,占94%。主要培育品种有青海云杉、油松、圆柏、河北杨、小叶杨、丁香、榆叶梅、连翘等30余种,年出圃各类苗木达13 209万株,累计实现产值8 490万元,带动农户直接收益3 500万元。
  2 存在的问题
  2.1 种苗生产结构不均衡,供求矛盾突出
  目前,在互助县苗木生产中,针叶树80 cm以上规格、阔叶树3 cm以上大径阶苗量少,小规格、小径阶苗量多;三年生以上的阔叶树、花灌木苗木少,一至三年生苗多;高标准造林、通道绿化、村镇绿化、园林绿化大苗少,一般工程造林绿化苗木多[1];容器苗少,裸根苗多。国有育苗面积小,社会个体育苗面积大,多数个体苗圃在品种选择上存在盲目性,因缺乏规划和行业协会管理,处于自发阶段,培育的苗木品种单一、数量少而且分散,结构不合理,规格同质化严重,苗木质量参差不齐,存在着造林和生产用苗脱节现象。因此,亟需建设一批保障性苗圃基地,以确保互助县高标准造林所需。
  2.2 林木良种选育和供应不足,示范推广带动作用不够
  互助县双树苗圃开展了杨树良种选育工作,但受土地不足等因素的制约,没有相应的采穗圃等供应基地,且推广能力不足,示范带动作用不够,影响了良种使用,良种产量难以满足生产的需要;在社会育苗中存在盲目引进培育速生杨等树种的现象,给工程造林用苗埋下了隐患。云杉等针叶树种,母树林、种子园的面积少,产量低,供应不足,在社会育苗中存在盲目采购省外种子育苗现象,进而难以保证树种品质,从而导致良种占比小,无法满足日益高涨的现代林业发展需求[2]。
  2.3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滞后,与加快林木良种选育步伐的要求不相适应
  目前,互助县在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方面尚存在空白,在林木良种选育方面无法提供有力支撑,没有将种质资源摸索清楚,且严重滞后于林木发展的需求,从而阻碍了林木良种事业的发展。
  2.4 林木良种基地建设投入机制与林木良种建设周期长、公益性的特点不相适应
  林木良种生产存在周期长、公益性强的特点。通常情况下林木良种基地从建设到投产短则十几年、长则几十年,在投产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没有任何经济产出,反而需要技术与管理的不断投入,即使在投产初期所产良种所带来的经济收入也很难支撑基地的正常运营[3]。目前林木种苗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不完善,且地方财力有限,除国家重点造林项目资金支持相对充足外,其他项目资金的投入力度严重不足,难以支撑长周期的林木良种建设投入。
  2.5 林木种苗管理体系建设不够完善,相关的管理与执法能力欠缺,与市场化要求相差甚远
  互助县虽有专门的种苗管理机构,但存在管理体系流程不顺畅、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等问题。此外,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在执法手段、执法机制方面存在不足,导致监管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等问题频发。
  2.6 林木种苗产业科技含量不高
  由于资金供给不足,在科技研发方面几乎处于停滞状态,从而无力支撑产品升级与变革。此外,由于林木种苗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不够扎实、整体素质偏低的客观因素,制约了种苗产业的长足发展,导致很难在技术创新、产业突破方面做出成绩。
  3 互助县林木种苗产业发展对策
  3.1 落实扶持政策,加大投入力度
  认真贯彻《种认真子法》《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利用政策性保障扶持政策,积极争取补贴支持[4]。各级相关部门应当协同工作,加强沟通联系制,充分发挥联动所产生的合力,为林木种苗产业贡献推动力,为加快林木种苗产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对于重點基地项目、保障性苗圃项目,各级政府应当给予大力扶持,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实现种苗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对种苗龙头企业、自主品牌应当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以及信贷优惠等多方面给予鼓励与支持,使其充分发挥产业带头作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带动林木种苗产业实现多元化发展。
  针对林木种苗产业周期长、公益性强的特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坚持加大扶持的基本原则,并遵循分类分级、重点突破的基本方法,加强种质资源维护、质量监督检验以及基地保障建设等。建立重点公益性种苗事业保障机制,积极拓展融资渠道,通过政策优惠与支持,鼓励并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到林木种苗产业建设中来。   3.2 建立完备的林木种苗生产供应体系
  以提高林木良种使用率和基地供种率为发展目标,不断规范化种苗供应体系;以培育质量优良、价格合理、数量充足的林木种苗为目的,以建立多种所有制共存的供应体系为目标,通过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动订单育苗体系的建立。进行资源有效整合,重点开展以互助县2个国有苗圃为主体,有一定规模、基础条件好、技术力量强的社会育苗为辅助的保障性苗圃建设,实行委托育苗和定单育苗,发挥其装备优势、技术优势、品种优势,培育品种多样、苗木规格和比例合理的林木良种壮苗、珍贵树种苗木和生态林苗木,保障种苗有效供应[5]。
  3.3 建立科技支撑机制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通过科技创新驱动力,切实实施“科技兴种、人才强种”战略,积极鼓励倡导科技创新在林木种苗产业中的研究推广与应用,不断提升科技技术水平,不断推进科技成果向产业化转型。首先,不断完善林木种苗科技创新体系,实现常规技术与高新技术、种苗生产与林木育种、引进吸收与自主创新的充分结合;其次,建立完善的合作机制,积极促进科研院所与重点林木种苗基地之间的研究合作,落实基地科技支撑单位与指导专家,确保基地科技支撑充足有力;再次,建立科研—生产—管理一体化体系,积极进行资金、人才、资源的整合配置,加强基地与高校、科研院所之间的协作交流;最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通过信息咨询、技能培训等多种途径不断锻炼意志业务能力精炼、管理能力突出的人才队伍,为林木种苗产业发展保驾护航。
  3.4 理顺健全管理体制机制
  积极推动管理体制改革,应当遵循政企分离的基本原则,建立廉洁高效、行为规范的种苗行政管理体系。对于国家重点林木种苗基地来说,建议将其纳入公益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将种质资源保护、良种培育与生产等作为公益性事业进行推广。对于国有苗圃来说,应当按照国有场圃管理体制的具体要求、遵循經营机制改革的精神,将政府扶持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起来,以明确权责、清晰产权、经营自主、盈亏自负为基本原则,不断优化资源配置,积极引入社会资本的同时,实现国有资产的盘活,进一步扩张经营规模、稳健发展步伐,最终实现提高综合效益的目的[2]。
  3.5 建立良种繁育补助机制
  林木良种的生产环节较普通品种复杂,技术含量也高,因而生产成本高。这就要求政府对培育林木良种、珍贵树种和生态苗木等公益性强的良种繁育基地、保障性苗圃和重点林木采种基地给予补贴等政策性扶持。一是加强良种基地的补贴力度,保障良种基本供应。二是保障性苗圃的育苗主体以国有苗圃为主,集体和个体育苗为补充,采取计划管理与签定委托育苗协议相结合的办法,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以保证育苗经营活动正常运转。非国有苗圃参与保障性苗圃建设等生产经营,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签定定向育苗协议,明确出圃苗木标准、数量及补助金额,以保障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苗木供应。三是对重点林木采种基地给予补贴,以加强抚育管理,提高种子的产量和质量。
  3.6 培育龙头企业和示范基地
  加快培育一批林木种苗经济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把引进龙头企业作为建设示范基地的重要环节,不断完善“龙头企业 专业合作组织 基地 农户”的产业化运作模式,形成紧密型经营体,因地制宜发展品牌产品,强化市场营销,增强盈利能力,辐射带动广大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林木种苗经济。每个国有林场、苗圃及县(区)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规模化、区域化、产业化”的要求,打造一批有特色、有规模、有效益、有影响的林木种苗生产示范基地[4]。
  3.7 强化种苗监督管理
  不断完善监管队伍建设,对于林木种苗监管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通过量化绩效考核方式不断提升其监管与执法效率。通过登记、认证和质量检验制度,对苗圃引进的种子和苗木进行原产地登记,及时掌握种苗的来源和品质,从源头保证良种质量,对圃地培育苗木开展质量抽检,凡是不使用良种育苗、质量不合格的苗木,不能参与工程造林招投标。
  3.8 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不断优化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之间的联动机制,通过林木种苗主管部门的管理调控,积极引导林木种苗产业顺应市场化经济向着积极、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前行。具体可通过搭建林木种苗信息平台,及时向生产单位、个体等发布相关讯息,在提供信息化服务的同时,加强专业协会、合作社等组织团体的建设。加强种苗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健全各级种苗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建立种苗交易市场,通过展览会、信息发布会等多种形式为供需双方提供种苗销售和信息交流平台。
  4 参考文献
  [1] 朱彬.四川省林木种苗产业现状及对策探究[J].现代园艺,2016(24):12.
  [2] 何小洋,劉晓春.林木种苗产业发展现状与思考[J].江苏林业科技,2014(1):50-52.
  [3] 寇丽婷,訾艳艳,宁三龙.宜君县林木种苗产业现状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3(21):184-185.
  [4] 汪东梅.榆林市林木种苗产业发展现状与对策[J].安徽农学通报,2012(21):161-162.
  [5] 林文革.福建省林木种苗产业建设问题与对策研究[D].南京:南京林业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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